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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民终80号

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梁延毛,薛凤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梁延毛;薛凤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梁延毛,薛凤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锦,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俊,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延毛,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凤山,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延毛、薛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情况及货款支付情况,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俞 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