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民初86号
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百江花园**楼。
负责人:袁瑞年,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胡蓉,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1月31日,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喻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美林
书记员陈晛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