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13民初6167号
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929号法人代表:赵长文
被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碧水尚城小区46号楼法人代表:郑文太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秀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松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