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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3执1050号

中央储备粮开封直属库尉氏分库、陈根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开封直属库尉氏分库;陈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开封直属库尉氏分库,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陈根善,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执行中央储备粮开封直属库尉氏分库与陈根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223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马卫红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天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