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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行初40号

詹水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詹水潮;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602行初40号 起诉人詹水潮,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2019年1月23日,起诉人詹水潮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为被诉人,要求依法确认被诉人在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中审批,并加盖了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公章行为应予以确认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在《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登记编号申请表》中的盖章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层报请示的过程性行为,对外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詹水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