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121民初162号
原告:杨志军,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居民,住太原市。
被告:陈晓壮,男,1993年7月4日生,汉族,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居民。
被告:陈万林,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居民。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瑞杰科技中心****。
负责人:李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元,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杨志军与被告陈晓壮、陈万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志军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军负担。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