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敏与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何晓敏,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C648G。
法定代表人:郭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郭军辉,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敏与被执行人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晓敏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郭军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何晓敏、第三人郭军辉到庭参加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何晓敏称:其与被执行人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清算手续,据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工商档案显示其股东郭军辉实缴出资额为0,且清算备案中,债权债务承接人均为郭军辉,故申请追加第三人郭军辉为被执行人,对(2018)陕0104执3696号执行案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所述属实。公司用工合同不完善,拖欠工资属实,但不同意追加第三人郭军辉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郭军辉称:申请执行人所述属实,其同意承担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工资,但裁决书中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其不接受。公司是有限公司,公司的债务不能由股东个人来承担,公司现没有资产,不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晓敏与被执行人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陕0104执3696号,执行依据为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莲劳人仲字(2017)第75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4956元。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陕0104执36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赵磊认缴出资额40万元股权占比20%,郭俊辉认缴出资额120万元股权占比60%,贾巍认缴出资额40万元股权占比20%,2016年4月28日变更为陈博认缴出资额2万元股权占比1%,郭军辉认缴出资额196万元股权占比98%,张鹤认缴出资额2万元股权占比1%,实缴出资额均为0。2018年11月15日该公司进行了清算备案,清算组成员为郭军辉、张鹤、陈博,清算组组长为郭军辉,债权债务承接人为郭军辉。2019年1月2日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销,其中该决议第二条载明,公司现已全部清算完毕,未欠税,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如注销后产生债权债务以及法律责任由股东个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在公司注销前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现无法向申请执行人何晓敏清偿债务。根据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的同意公司注销的股东会决议第二条“对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股东个人承担”以及工商档案资料“清算中债权债务承接人为郭军辉”的备案登记,股东郭军辉应对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执行人何晓敏提出追加郭俊辉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第三人郭军辉所提不认可裁决书中确认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以及公司现无资产清偿债务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追加郭军辉为本案被执行人; 郭军辉对被执行人西安首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吕 艳 红
人民陪审员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刘 嫦 娥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