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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2财保2号

安徽省繁昌县鑫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繁昌县嘉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鑫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繁昌县嘉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2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鑫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568452063。

法定代表人:李家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繁昌县嘉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42754146。

法定代表人:高文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鑫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2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县嘉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鑫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2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县嘉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贺雁飞

审判员  程是珍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