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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2执289号

丁基财与扬中市金飞扬制衣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基财;扬中市金飞扬制衣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丁基财,男,汉族,1952年1月26日出生,66岁,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扬中市金飞扬制衣厂,机构代码:92321182MA1NA5A79N,住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刘贤明。申请执行人丁基财与被执行人扬中市金飞扬制衣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28037.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基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18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王祥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