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民初1490号
原告:赵换非,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曹向东,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赵换非为与被告曹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曹向东立即归还借款4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换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2018年4月20日,曹向东向赵换非借款47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8年4月21日止。如逾期还款,曹向东应每日支付借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赵换非多次催讨,曹向东未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曹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换非借款47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向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吕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吕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