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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99号

罪犯秦先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秦先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99号罪犯秦先东,男,汉族,1987年7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巢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先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十七万八千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秦先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秦先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先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先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过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先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