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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民初344号

刘海东与徐杭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海东;徐杭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344号

原告:刘海东,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徐杭州,男,出生能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临淄区。 原告刘海东诉被告徐杭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刘海东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60元,由原告刘海东负担。

审 判 员  李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马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