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344号
原告:刘海东,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徐杭州,男,出生能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临淄区。 原告刘海东诉被告徐杭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刘海东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60元,由原告刘海东负担。
审 判 员 李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马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