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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刑更94号

刘星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刑更94号罪犯刘星,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5)普刑初字第1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1月26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9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提讯了罪犯刘星。审理期间于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6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综合考量罪犯刘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为,罪犯刘星的犯罪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服刑期间未能履行判决中依法应退缴的赃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欣

审判员 孙 虹

审判员 逄淑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