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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民初77号

郎涛与刘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郎涛;刘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民初77号

原告:郎涛,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刘曜华,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涛诉被告刘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缴纳公告送达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郎涛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退还原告郎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昌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全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