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民初77号
原告:郎涛,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刘曜华,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涛诉被告刘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缴纳公告送达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郎涛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退还原告郎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昌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全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