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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242号

王学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学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王学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242号 罪犯王学良,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5)志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刑期执行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9月8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王学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