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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91民初2707号之一

徐新军与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新军;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91民初2707号之一

原告:徐新军,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霞,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261643。

法定代表人:高兴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强,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

原告徐新军与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新军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军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计1363.5元,由原告徐新军负担。

审 判 长  董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