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91民初2707号之一
原告:徐新军,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霞,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261643。
法定代表人:高兴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强,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
原告徐新军与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新军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军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计1363.5元,由原告徐新军负担。
审 判 长 董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