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1民初179号
原告:何仙,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者歪村民委者歪**,现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陈小勇,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何仙与被告陈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何仙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仙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仙负担。
审判员 农月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楒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