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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1民初179号

何仙诉陈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仙;陈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1民初179号

原告:何仙,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者歪村民委者歪**,现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陈小勇,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何仙与被告陈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何仙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仙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仙负担。

审判员  农月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楒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