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黄加兵,男,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宜城市雅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新公司),住所地址宜城市振兴大道。法定代表人王超,雅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加兵与被执行人雅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87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雅新公司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1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4民初2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正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