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524民初2610号
原告:孟庆芝,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沙堤子村**。
原告:曹玉娥,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沙堤子村**
原告:陶文,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沙堤子村**/div>
原告:孟新迪,女,200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沙堤子村**div>
原告:孟新雅,女,201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沙堤子村**iv>
法定代理人:陶文(孟新迪、孟新雅之母),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沙堤子村**v>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新才,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苏南村南贴庄**>
被告:王付海,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苏南村南贴庄**内**
被告: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于连国,经理。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容,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国勇,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南、嵩山路西。
负责人:任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宁,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孟新迪、孟新雅与被告冯新才、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华通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王付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财险聊城公司)为本案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云、被告冯新才、王付海、华通物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国勇、被告阳光财险聊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孟新迪、孟新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冯新才、华通物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5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冯新才、王付海、华通物流、阳光财险聊城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60351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3日4时50分左右,原告亲属孟凡蒙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万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关顾路路口时,与沿关顾路从南向北行驶的被告冯新才驾驶的冀DC29**冀DBZ**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孟凡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孟凡蒙与冯新才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冯新才系王付海雇佣的司机,车辆挂靠在华通物流经营,在阳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保险,各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冯新才、王付海、华通物流辩称,车辆实际车主是王付海,挂靠于华通物流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冯新才是王付海雇佣的司机。在阳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优先赔偿。王付海垫付的35000元,应当合并处理。 阳光财险聊城公司辩称,涉案事故车辆主车在阳光保险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属实,在排除免责情形的情况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挂车如有投保保险,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劳动合同与工资发放证明。保险公司认为孟凡蒙的工作单位是东阿六合绿佳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驻地为东阿县姜楼镇,不属于城镇。另从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流水判断,工作不满一年。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损失。
本院认为,第一,孟凡蒙系农村居民,生前在民营企业工作未满一年,无论用工单位是否在城镇,均不符合在农民工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的条件,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第二,孟凡蒙工作地点在东阿县姜楼镇,区划代码不属于123,即便长期在这里工作,根据聊城司法实践,在不属于**域内工作的农民,其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综上,原告损失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孟凡蒙19**年10月2日出生,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孟新迪、孟新雅分别是孟凡蒙的父亲、母亲、妻子、长女和次女。孟新迪出生于2009年1月30日,孟新雅出生于2015年9月24日。王付海系冀冀DC29**冀DBZ**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2018年7月1日,挂靠于华通物流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冯新才系其雇佣的驾驶员。2018年9月23日4时50分许,孟凡蒙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万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关顾路口时,与沿关顾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冯新才驾驶的冀D冀DC29**冀DBZ**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孟凡蒙车毁人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东阿大队认定,孟凡蒙与冯新才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孟凡蒙在东阿六合绿佳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位于东阿县姜楼镇。姜楼镇没有区划代码为123的区域。2018年2月23日,华通物流在阳光财险聊城公司为冀DC冀DC29**冀DBZ**重型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15日0时起至2019年3月14日24时止。同日在阳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15日0时起至2019年3月14日24时止。2018年9月2日,王付海垫付丧葬费35000元。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付海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王付海的责任,原告请求由挂靠人王付海与被挂靠人华通物流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涉案事故车辆冀DC冀DC29**冀DBZ**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阳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优先赔偿。 本院确定的原告损失为:1、丧葬费34652.5元。2、死亡赔偿金30236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124104元。(前九年抚养费为93078元。后六年为31026元。共计124104元。并入死亡赔偿金)4、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627.75元。(三人三天,每人每天69.75元)5、交通费酌定1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472744.25元。阳光财险聊城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按照50%的责任比例由阳光财险聊城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181372.1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孟新迪、孟新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00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孟新迪、孟新雅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181732.13元; 三、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孟新迪、孟新雅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王付海35000元; 四、驳回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孟新迪、孟新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5元,减半收取4918元,王付海、馆陶县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835元,孟庆芝、曹玉娥、陶文、孟新迪、孟新雅负担2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荣垂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鲁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