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6362号
原告:陆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瑚,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胜娥,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张晨杰,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胜娥(系被告张晨杰的母亲),女,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陆强被告鲁胜娥、张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陆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强负担。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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