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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6362号

陆强与鲁胜娥、张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强;鲁胜娥;张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6362号

原告:陆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瑚,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胜娥,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张晨杰,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胜娥(系被告张晨杰的母亲),女,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陆强被告鲁胜娥、张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陆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强负担。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翁琳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