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12清申2号
申请人: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文,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佑君街。
法定代表人:梁树全。 申请人宁高以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解散后未及时组织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人宁高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指定清算组对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进行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宁高是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的债权人。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因“不按照规定年检”,于2013年8月15日被乐山市五通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出现解散事由后一直未清算。
本院查明:1990年12月22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开办成立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该宾馆于2013年8月15日被乐山市五通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该宾馆未注销工商登记,未清算。 另查明: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于1997年1月3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五通桥支行借款150,000.00元,一直未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2002年11月25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五通民初字第260号判决书,判令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还清欠款本金、利息等,被宾馆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05年7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012年12月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2017年6月28日,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宁高。上述几次转让均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四川日报、金融投资报等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企业清算纠纷。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于2013年8月15日被乐山市五通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该宾馆至今尚未进行清算。现宁高作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的债权人,请求本院对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宁高对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湖宾馆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许 桥
审 判 员 郭燕霞
审 判 员 彭红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蛟
书 记 员 向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