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执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次生,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被执行人刘贵初(曾用名刘桂初),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被执行人王细莲,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次生与被执行人刘贵初、王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429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晓庆
审 判 员 吴龙波
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