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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9执90号之二

沈次生、刘贵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次生;刘贵初;王细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执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次生,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被执行人刘贵初(曾用名刘桂初),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被执行人王细莲,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次生与被执行人刘贵初、王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429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晓庆

审 判 员  吴龙波

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