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725刑初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洪奎,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辩护人陈海青,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占林,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辩护人李占满,内蒙古民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吕萌,内蒙古民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辩护人金凤,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9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被告人解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洪奎、李占林、刘某、孙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解某犯伪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巴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洪奎及其辩护人陈海青、被告人李占林及其辩护人李占满和吕萌、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金凤、被告人孙某、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左洪奎分别伙同被告人李占林、孙某、刘某采用陆眠灵、陆醒灵兽药将牛犊麻醉后装车运走的方法,在陈巴尔虎旗辖区及毗邻牧区多次实施盗窃牛犊的行为,并多次将盗窃来的牛犊放到被告人解某家西南方向的牛圈中藏匿后卖出。具体分述如下:1、2018年8月16日晚,李占林驾驶其农用车(牌照为×××)与左洪奎在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附近小公路边盗窃牛犊1头;2018年8月17日晚,在哈达图牧场八队南侧盗窃邰某家的红白花母牛犊1头、灰白花公牛犊1头。二人将上述三头牛犊运至黑龙江省兰溪市,以14600元价格卖出。经认定上述3头牛犊价格为15916元。2、2018年8月末某日晚,孙某驾驶从朋友借用的银灰色越野车与左洪奎、李占林在陈巴尔虎旗旁边盗窃那某的白黄花公牛犊1头、吐某家的黄白花公牛犊1头;次日晚从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南侧草地盗窃斯某家红白花母牛犊1头、红白花公牛犊1头;另从新巴尔虎左旗新宝力高苏木西侧草地上盗窃巴某家红白花公牛犊1头、红白花母牛犊1头。三被告人将上述6头牛犊拉到海拉尔区后装到李占林的农用车运至牙克石市解某家牛圈内藏匿。后分别以17300元价格在扎赉特旗石头城子牛市卖出3头牛犊,以17000元价格卖给黑龙江省肇东市××乡的孟某3头牛犊。经认定上述6头牛犊价格为43167元。3、2018年9月9日,刘某驾驶其银灰色起亚车(牌照号为×××)与左洪奎、李占林在陈巴尔虎旗白音哈达苏木乌兰础鲁嘎查附近盗窃阿某1家红白花公牛犊2头;2018年9月10日,三被告人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公路附近盗窃杜某家黑白色公牛犊1头、阿某2家灰白花公牛犊1头,然后将牛犊转至李占林农用车运到牙克石市解某家牛圈内藏匿;2018年9月11日晚,三被告人在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恩和嘎查附近盗窃南某家红白花公牛犊1头、红白花母牛犊1头。次日凌晨1时,三被告人驾车行驶至陈巴尔虎旗S201省道国华电厂门口被民警抓获。经认定上述六头牛犊价格为39499元。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向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左洪奎、李占林、刘某共同盗窃的9头牛犊,已发还给被害人阿某等人。左洪奎、李占林、孙某家属对被害人额尔敦其木格等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18年9月18日办案民警向被告人解某调查左洪奎、李占满、刘某盗窃案时,解某故意隐瞒左洪奎、李占满在位于解某家西侧临时搭建中放牛的次数、头数。直至2018年10月9日侦查机关传唤其到案时,才供认了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洪奎、刘某、李占林、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洪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洪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左洪奎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左洪奎认罪悔罪;2、左洪奎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左洪奎的盗窃数额刚刚接近数额巨大的起刑点,综上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李占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占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占林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李占林认罪悔罪;2、李占林系从犯,在本案中仅仅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3、李占林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刘某认罪悔罪;2、刘某系从犯,在本案中仅仅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3、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刘某主观恶意不深,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左洪奎分别伙同被告人李占林、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刘某采用陆眠灵(盐酸塞拉嗪注射液)、陆醒灵(盐酸苯噁唑注射液)等兽药麻醉方法,实施8起盗窃行为,共盗窃15头牛犊。具体分述如下:1、2018年8月16日晚,李占林驾驶其×××号农用车伙同左洪奎,从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附近小公路边盗窃额某的红白花母牛犊1头;次日晚从哈达图牧场八队南侧盗窃邰某负责放牧的红白花母牛犊1头、灰白花公牛犊1头。二被告人将上述三头牛犊运兰西县至黑龙江省榆林镇集市,以14600元价格售出并平分了赃款。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3头牛犊价格15916元。2、2018年8月末某日夜晚,孙某驾驶借用的银灰色越野车伙同左洪奎、李占林,从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南侧草地盗窃斯某家红白花母牛犊1头、红白花公牛犊1头;次日晚从新巴尔虎左旗新宝力高苏木西侧草地盗窃巴某家红白花公牛犊2头;另从陈巴尔虎旗巴彦哈达苏木呼和道布嘎查附近盗窃那某家的白黄花公牛犊1头、吐某家的黄白花公牛犊1头。三被告人将上述6头牛犊运至海拉尔区,再用李占林的农用车运至牙克石市解某家西侧临时搭建的牛圈内藏匿。后以17300元价格在扎赉特旗石头城子牛市出售3头牛犊,以17000元价格出售给黑龙江省肇东市××乡的孟某3头牛犊,三被告人平分了所获赃款。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6头牛犊价格43167元。3、2018年9月9日,刘某驾驶其×××号银灰色起亚车伙同左洪奎、李占林,从陈巴尔虎旗白音哈达苏木乌兰础鲁嘎查附近盗窃阿某1家红白花公牛犊2头;次日晚从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公路附近盗窃杜某家黑白色公牛犊1头、阿某2家灰白花公牛犊1头,后将上述四头牛犊运到牙克石市解某家西侧的牛圈内藏匿。2018年9月11日晚,三被告人从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恩和嘎查附近盗窃南某家红白花公牛犊1头、红白花母牛犊1头。次日凌晨1时,三被告人返回海拉尔区途中,在陈巴尔虎旗S201省道国华电厂门口被民警抓获。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6头牛犊价格39499元。
二、2018年9月18日办案民警向被告人解某调查左洪奎、李占满、刘某盗窃案件时,解某故意隐瞒左洪奎、李占满在位于解某家西侧临时搭建牛棚以及放牛的次数、头数。直至2018年10月9日侦查机关传唤其到案时,才供认了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另查明,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向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左洪奎、李占林、刘某、孙某退还或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洪奎、李占林、刘某、孙某、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随案移送的×××江淮牌普通货车一辆、×××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陆眠灵、陆醒灵药物等物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押解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孟某、温某的证言;被害人那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左洪奎、刘某、李占林、孙某、解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左洪奎、李占林、刘某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虽提出涉案物品认定价格偏高的质证意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该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洪奎、刘某、李占林、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左洪奎、李占林组织策划盗窃活动并实际控制非法所得,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孙某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洪奎、李占林、刘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述四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左洪奎、李占林、刘某、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解某对于案件有关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依据被告人左洪奎、刘某、李占林、孙某、解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洪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解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作案工具×××江淮牌普通货车一辆、×××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作案工具陆眠灵、陆醒灵药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苏 妮 尔
审 判 员 哈 丽 雅
人民陪审员 呼斯乐其木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佟 葆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