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2刑初5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总理,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住即墨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检刑诉﹝2018﹞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总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志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总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总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总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总理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景某对面同方药店内,因孟某安(已判刑)与被害人黄某1发生口角、厮打,遂持棒球棍同孟某安一起对黄某1进行殴打,致其左臂尺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黄某1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总理于2018年4月16日投案自首。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由被告人王总理和孟某安赔偿黄某1人民币38万元。黄某1不追究王总理、孟某安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总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2的证言,同案犯孟某安的供述,法医学鉴定书及病历,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总理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总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总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陈正学
人民陪审员 刘成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松儒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