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52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华,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施家湾社区施介湾。被执行人王日鸿,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满族,现羁押于桓仁镇看守所。被执行人陈颖秋,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民族路。高树华与王日鸿、陈颖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522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高树华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2.63万元(不含诉讼费等费用,不含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全省、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3、向辽宁省桓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日鸿名下有房产信息,但因另案已被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颖秋名下无房产信息。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日鸿、陈颖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2.63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日鸿、陈颖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树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来永利
审判员 周长友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