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刑终164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旭辉,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宫永忠、杨波,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焕强,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进辉,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克祥,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剑波、陈艳丹,、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志达,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亚珊、王树乾,、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晓东,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玲,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红英(别名蔡秀萍),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柯志欣、蔡云婷,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进东,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传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剑文,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旭东,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王锋、郑丽凤,、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帅奇,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汤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银银、陈丽萍,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少毅,男,1993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阮秋梅、苏德泉,、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庆火,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珉、尹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聪海,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犯强奸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02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文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一郎(绰号“阿郎”),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美婷,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旭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被告人曾焕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被告人唐克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被告人丁志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丁晓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蔡红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蔡进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蔡剑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田旭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张帅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黄少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姚庆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吴聪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吴一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等罪一案,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2184号刑事判决。各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锡杰、张伟强等人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旭辉在晋江市××镇××幢××楼××号其经营的“大地皮革”商行非法设立金辉公司,专门在晋江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高利放贷。2017年5月31日,王旭辉以前期总应收账款和现金共计1000000元,庄文伟以现金2000000元,双方合伙投资金辉公司,各占50%股份,利润平分,并将金辉公司迁移到晋江市青阳街道高森世纪中心大厦5楼513室。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旭辉与被告人蔡进东合伙在晋江市××街道“露友”公司旁店面开设金辉分公司,并由蔡进东管理,金辉分公司的利润与金辉公司平分。金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旭辉以金辉公司为依托,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违法进行高利放贷,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旭辉为首,以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及卢小宗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田旭东、张帅奇、蔡剑文为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及曾某、丁燕清、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建明、丁萍茹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按照“公司模式”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其中,蔡红英负责财务,曾焕强、丁志达统筹负责放贷和催收业务,唐克祥负责放贷、催收以及与金辉分公司的对账,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等人负责放贷、催收业务;蔡进东负责管理金辉分公司,蔡剑文负责财务及放贷、催收业务,吴聪海负责放贷、催收业务。自该犯罪组织形成后,为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旭辉指使下属成员进行高利放贷业务,通过暴力手段讨债,获取高额利息、违约金,大量聚敛钱财,具备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自2017年6月至12月,金辉公司利润2356176元,实际利润1314652元,王旭辉与庄文伟各分红640000元。该组织并通过租赁办公场所供组织成员对被害人进行讨债,为组织成员提供午餐、晚餐、零食、香烟、饮料等生活保障,并根据组织成员的行为性质、作用来区分发放工资、福利,组织成员受伤时为其提供医疗费、生活补助,购买油漆、喊话器、消防枪及用于打印大字报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并提供车辆供组织成员进行暴力讨债,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以被告人王旭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通过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及喷油漆、泼油漆和屎尿、堵门锁孔、放高音喇叭、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报案、离家躲避、受到报复等,在晋江及其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旭辉、田旭东、丁志达因明知丁某3被拘禁时报警而停留现场被查获;同年3月31日,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蔡红英、蔡剑文、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被抓获;同年5月14日,被告人蔡进东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涉案被告人处扣押到甩棍2把、电棍1把、棒球棍7根、消防枪4把、灭火弹14个、木兰王喊话器3个、手铐1副、炸弹模型2个、电动剃头刀1把、伪造的闽D1××××及闽C759D9机动车行驶证各1本、丰田牌佳美型小型汽车1部(闽C0××××)、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1部(闽C0××××)、手机19部、U盘2个、电脑主机1台、金色项链(含链坠)1条、银行卡5张及若干记录金辉公司账目等材料,并从被告人蔡红英处扣押到金辉公司用于放贷的资金230233.12元、收回的放贷资金175950元,从证人蔡某3处扣押到王旭辉的资金退款500000元。经审计,各被告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可查清分得款项为:曾焕强52000元、唐克祥42500元、丁志达47000元、丁晓东37000元、蔡红英30000元、蔡进东25000元、田旭东13000元、张帅奇18000元、黄少毅25500元、姚庆火8000元、吴一郎91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1、张某1、施某1、沈某、陈某1、陈某2、李某2、李某3、林某1、孙某、苏某1、王某1、傅某、施某2、黄某1、谢某、柯某、庄某1、邱某1、施某3、苏某2、唐某、吴某1、丁某1、严某、郑某、陈某3、蔡某1、洪某1、骆某、黄某2、陈某4等人的陈述、证人蔡某3、王文追、庄某3、王某3、邱某2、丁某7、丁某2、杨某3、林某3、许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笔录、协助冻结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投案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存款凭证、借条、欠条、借款凭证、结算单、材料供应转接单、房屋租赁合同、现金日记账本、分店开支材料、分公司费用、分公司发票、收款收据、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账本、金辉公司利润表、月清单、月退利润表、泉名会所专审J[2018]208号报告、同案人庄文伟及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可予证实。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7年10月初的一天11时许,因被害人苏某1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蔡剑文、吴聪海伙同邹德华、赖建明等人以办理借贷手续为由将苏某1诱骗到晋江梅岭街道“爱乐国际”酒店门口,被告人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强行将苏某1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等人对之进行殴打;王旭辉对之进行辱骂,并威胁将之扔到海里,丁晓东威胁要对苏某1女儿不利,田旭东持电棍威胁,唐克祥、丁志达、黄少毅等人参与看管。当日22时许,苏某1被迫答应王旭辉分期付款,才被放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吴聪海、蔡剑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2017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害人吴某2因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唐克祥借高利贷未还清,自行到金辉公司欲还债,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曾焕强持电棍威胁,被告人王旭辉对之进行辱骂,被告人田旭东等人对之实施殴打,被告人唐克祥、丁晓东、吴一郎、黄少毅、姚庆火等人轮流看管。当日18时许,因吴某2朋友报警,民警到现场解救吴某2,但吴某2由于惧怕被报复,遂对民警表示未受到不法侵害,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自行解决。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黄少毅、吴一郎、姚庆火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3、2017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11时许,因被害人施某1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曾焕强安排被告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到晋江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门口强行将施某1带至金辉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等人轮流看管,曾焕强、丁晓东辱骂,田旭东、张帅奇殴打并持电棍威胁。当日20时许,施某1找人向王旭辉担保后才被放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施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4、2017年12月一天12时许,因被害人张某1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唐克祥以有钱借为由诱骗张某1至晋江市区万达广场5号门后,强行将其带至金辉分公司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曾焕强、丁晓东、丁志达、田旭东、黄少毅、张帅奇、唐克祥等人轮流看管张某1,曾焕强、丁晓东等人辱骂张某1,丁晓东徒手及用空矿泉水水桶殴打张某1。当日18时许,张某1被迫联系郭某将郭某的一辆黑色丰田佳美轿车以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辉公司,其中20000元偿还金辉公司的债务,20000元退还给郭某。随后,张某1被带到金辉公司内,直至次日才放离。事后,被告人王旭辉将该丰田佳美小车过户到唐克祥名下,由之使用。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郭某、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唐克祥、曾焕强、丁晓东、丁志达、黄少毅、田旭东、张帅奇、蔡进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5、2017年12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害人张某2、庄某2母女向金辉分公司成员邹德华借高利贷未还清,邹德华、赖建明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街道××号住宅,强行将张某2及其孙子、庄某2及儿子带回金辉分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吴聪海、蔡剑文及卢小宗、邹德华、刘强、赖建明、蔡连升、丁萍茹等人轮流看管,拒绝张某2和庄某2所提出孩子要喂食、换洗的正常要求,并对之辱骂、持电棍威胁。次日0时许,张某2和庄某2等人才被放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庄某2、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蔡剑文、蔡进东、吴聪海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6、2018年1月28日2时许,因被害人丁某3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志达借高利贷未还清,丁志达伙同被告人田旭东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晋江市××镇××路××号××马茶叶店门口,强行将丁某3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蔡红英在公司微信群里通知公司人员返回帮忙。期间,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黄少毅、蔡剑文等人轮流看管丁某3,并限制其通讯自由。曾焕强辱骂、威胁丁某3如果不还钱就扔去喂鳄鱼;唐克祥、丁志达辱骂、殴打丁某3导致其受伤。被告人王旭辉指使吴一郎买回一把理发器,并在圈养的两条鳄鱼前的椅子上,用理发器将丁某3头发剃光。经法医鉴定,丁某3的右额顶部及左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旭辉家属代其赔偿丁某3100000元,丁某3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丁某3的陈述、证人丁某8外、张查某、林某4、王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疾病诊断书、晋某[2018]153号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调解书、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黄少毅、田旭东、张帅奇、蔡红英、蔡剑文、姚庆火、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8年1月份期间,因陈传尾向金辉公司成员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到晋江市××镇××村××街××号陈传尾哥哥被害人陈某4经营的“e速”汽车美容店,往店门及广告牌喷油漆、泼油漆、泼粪便,后再与被告人吴一郎到该店,播放高音喇叭,以上述方式逼迫陈某4替陈传尾还款。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处警情况记录表、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姚庆火、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2017年5月的一天14时许,因被害人苏某2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新星路88号苏某2住宅,使用高音喇叭播放“无耻老赖苏某2欠钱不还”的录音,并辱骂、威胁苏某2。后被告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采取分分合合方式多次到苏某2住宅往大门、门柱、墙壁等位置喷油漆,并堵苏某2住宅门锁孔一次。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苏某2的陈述、提取笔录及视频、照片、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丁晓东、丁志达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3、2017年7月份期间,因被害人施某3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黄少毅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唐克祥、黄少毅到晋江市××镇××村××号施某3住宅,并把讨债大字报扔进住宅里逼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施某3的陈述、被告人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4、2017年9月的一天,为索要高利贷欠款,被告人张帅奇受被告人曾焕强指使,伙同丁燕清到被害人黄某1住宅附近张贴大字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1、杨某1的陈述、大字报、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5、2017年9月15日14时许,因被害人柯某的前夫温明权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上廊街柯某经营的七彩童装店,采取辱骂、以砸店相威胁等方式索要非法高利债务。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人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6、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因被害人严某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到严某位于福建省石狮市××花园××栋××室的住处喷油漆、发大字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7、2017年9月期间,因被害人吴某3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受被告人王旭辉指使,由被告人丁志达、丁晓东带“光头”来到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室吴某3住宅门口泼油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吴某3、骆某的陈述、证人吴某4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现场照片、监控截图、被告人丁志达、丁晓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8、2017年11月19日,因被害人蔡某1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未还清,丁晓东到福建省石狮市××街道××号楼××单元××室蔡某1的住处泼油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证人蔡某4、蔡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被告人丁晓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9、2017年10月间,为向被害人施某4索要高利贷欠款,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等人来到晋江市××镇××村××号××附近张贴大字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施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0、2017年10月的一天凌晨,因被害人杨某2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杨某2住宅泼油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2的供述、证人杨某3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处警情况记录表、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1、2018年1月份,因被害人林某1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志达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丁志达、吴一郎等人到晋江市××镇××村××工业区××号林某1住宅放高音喇叭。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2、2017年10月期间,因被害人施某1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唐克祥、黄少毅到晋江市××街道××号施某1住宅中逼债未果,遂将该住宅中的水龙头打开,故意让该住宅泡水;被告人丁晓东、张帅奇又到晋江市××街道××大厦××室施某1住宅大门泼油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施某1的陈述、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张帅奇、黄少毅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3、2017年10月13日,因被害人孙某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丁晓东伙同丁燕清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晋江市××镇××村××街××号××楼孙某经营的鞋厂,强行关掉厂里的电源,用铁链锁上电箱,让工人无法生产,以此向孙某逼债。同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田旭东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上述鞋厂,采取强行关掉工厂电闸、用铁链锁上电箱、驱赶厂里工人并打砸车间凳子等手段,向孙某逼债,后孙某报警。当日15时许,孙某由于惧怕被报复,遂对出警民警称系经济纠纷,双方自行解决。民警走后,孙某被迫和曾焕强等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提取笔录、视频、照片、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4、2017年10月21日15时许、10月24日9时许、11月13日16时许,因谢某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田旭东、张帅奇三次到晋江市××街道××栋××室××庄辉鹏住宅门口喷油漆、堵锁芯。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庄某1、谢某的供述、证人庄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照片、提取笔录、视频照片、被告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5、2017年1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唐某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唐克祥伙同丁燕清到晋江市××街道××栋××室唐某住宅门口喷油漆。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旭东、张帅奇到上述唐某住宅门口喷油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唐某的供述、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6、2017年1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郑某向金辉分公司成员被告人蔡剑文借高利贷未还清,蔡剑文安排被告人吴聪海及刘强到郑某位于晋江市××街道××路××号住宅泼油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郑某、陈某3的供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蔡进东、蔡剑文、吴聪海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7、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因被害人丁某1向金辉公司成员曾某、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等人分分合合先后多次到晋江市××镇××村××路××号丁某1住宅喷油漆、泼油漆、泼粪便,在丁某1住宅及周边张贴大字报、放高音嗽叭等行为,后丁某1被迫离家躲避。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丁某1、丁某4、丁某2的陈述、证人丁某7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油漆瓶、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8、2017年12月的一天,因被害人邱某1前妻谢美满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志达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丁志达、田旭东、丁晓东等人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邱某1住宅放高音喇叭催债。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丁志达、田旭东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上述邱某1住宅放高音喇叭催债,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民警到现场后,上述被告人才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人邱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被告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19、2017年12月期间,因被害人蔡某2向金辉分公司成员丁萍茹借高利贷未还清,卢小宗安排被告人吴聪海和丁萍茹、蔡连升、邹德华、赖建明等人多次来到蔡某2主要生活和工作处所张贴大字报逼迫蔡某2还款。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蔡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蔡进东、蔡剑文、吴聪海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0、2017年12月期间,因被害人张某2、庄某2母女向金辉分公司成员邹德华借高利贷未还清,受卢小宗指使,被告人蔡剑文、吴聪海及邹德华、蔡连升、赖建明等人采取分分合合方式先后多次驾驶金辉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街道××号张某2住宅,采取踹门、辱骂、威胁等方式逼债;卢小宗又安排刘强准备大字报,并安排吴聪海和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建明等人分别到张某2住宅楼下门口、庄某2位于晋江市××街道××花园××栋××室的住宅贴大字报,又安排赖建明、蔡连升、丁萍茹等人到上述庄某2住宅喷油漆。2018年1月初,蔡剑文、吴聪海伙同邹德华、刘强、赖建明、蔡连升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张某2住宅,在楼下高音喇叭大喊,逼庄某2还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庄某2、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蔡进东、蔡剑文、吴聪海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1、2017年年底的一天,因洪某2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丁晓东、姚庆火、吴一郎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来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东垵三和路6号洪某2大哥被害人洪某1住宅,在墙头放高音喇叭。2017年年底一天,丁晓东、田旭东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上述洪某1住宅附近,在围墙和电线杆等处张贴大字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洪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2、2018年1月16日2时许,因丁某3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志达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池店镇柴塔村大道18号丁某3前夫被害人黄某3住宅,用装粪水的玻璃瓶砸向该住宅大门、外墙及院子里。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丁志达、丁晓东、田晓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3、2018年1月21日21时许,因怀疑被害人沈某挖走其员工,被告人王旭辉指使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等人到晋江市××街道五店市,戴口罩、帽子持斧头砸破沈某停放在五店市“德克士”门口的闽CH××××众泰XR9越野车车窗玻璃,并往车内泼猪粪水,导致车辆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王文追、庄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泉州东臻车辆维修报价单、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姚庆火、吴一郎等证据可予证实。 24、2017年7月期间,因被害人黄某2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曾焕强安排被告人丁志达、丁晓东等人来到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主干道中,张贴黄某2的大字报。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等人来到涵埭村启光东路323号黄某2住宅楼下店面泼油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人林某3、许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大字报两张、视频、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丁志达、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5、2017年10月、11月期间的一天,因被害人蔡秋霞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唐克祥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到其住宅门口撒大字报。上述事实,有证人蔡某6的证言、被告人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6、2017年11月的一天,李志均将其所有的CC3L17的标致牌307型小型汽车先后向金辉公司、“海纳百川”投资公司进行抵押借款,后李志均无力偿还借款,该车先被金辉公司人员开走,后被“海纳百川”投资公司使用备用钥匙开回该公司。为了抢回上述汽车,被告人蔡进东等人纠集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黄少毅、丁晓东、田旭东、吴聪海及卢小宗、刘强、邹德华、赖建明、蔡连升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四五部金辉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路××号××大厦××幢“海纳百川”公司,意图使用暴力抢回该小型汽车。到现场后,因发现李志均将该车也抵押给“海纳百川”公司,蔡剑文等人与“海纳百川”公司达成协议,买断该车抵押手续后将该车开走。因双方和平协商解决抵押车辆问题,被告人王旭辉一方放弃抢车意图。2018年1月17日,该车过户到被告人黄少毅名下,变更为闽C0××××,供金辉分公司人员使用。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杨某4的证言、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借款合同照片、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信息补充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债权转让通知、车辆检测交接单、建设银行卡、户籍信息、借款咨询服务合同、钥匙承诺函、车辆移交承诺书、还款计划表、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进东、蔡剑文、黄少毅、田旭东、吴聪海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此外,组织成员被告人曾焕强、张帅奇还实施如下违法活动:2016年11月24日21时许,在被告人曾焕强指使下,被告人张帅奇驾驶车辆载“顺子”、“阿凯”等人来到晋江市××街道××区聚兴小区被害人陈某5经营的“晋江牛品荟”火锅店,后“顺子”、“阿凯”等人打砸该店四堵玻璃墙。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5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陈某6、李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曾焕强、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四、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7年6月份,被害人黄某1先向金辉公司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实际借款4300元,还款1200元后无力再还款,遂再向丁晓东借高利贷,实际借款8800元,还款3600元后无力再还,尚欠本金8300元。同年9月的一天7时许,被告人唐克祥、张帅奇、田旭东到晋江市××镇××村××号黄某1住宅,强行将之带回金辉公司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对黄某1进行辱骂、殴打,唐克祥等人负责看管。同日21时许,黄某1被迫归还10000元后才得以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1的供述、证人杨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及借款凭证、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李某2、李某3分别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唐克祥、丁志达借高利贷,其中,李某2尚余3200元本金未还,李某3尚余15600元本金未还。同年10月底一天18时许,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田旭东等人到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一茶叶店将李某2、李某3带回金辉公司。期间,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等人辱骂李某2、李某3,并以要喂其吃蚯蚓、拿枪威胁、报警无用等方式威逼其还债。过后,李某2、李某3被迫分别归还16400元、24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2、李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黄少毅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3、2017年6月,被害人吴某1经营的晋江市玖富隆鞋业有限公司与黄某4因鞋子质量问题而发生经济纠纷。后黄某4雇请被告人王旭辉出面向吴某1讨要加工费。2017年11月期间,王旭辉带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等人多次来到吴某1经营的公司鞋厂吵闹,滋扰该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并威胁到处张贴大字报,逼迫吴某1支付加工费,后吴某1被迫给王旭辉20000元,王旭辉转给曾焕强、丁志达各10000元。过后,王旭辉仍安排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田旭东、丁晓东等人到上述鞋厂逼债,并携带一个高音喇叭,欲通过高音喇叭喊话的方式逼迫吴某1找黄某4协商解决加工费。最终,吴某1被迫给了黄某43780双的鞋子作为补偿加工费。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俞某、罗某、黄某4的证言、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4、2017年6月中旬,被害人傅某向金辉公司被告人唐克祥借高利贷,实借到9500元,并将闽CB××××小型汽车作为抵押,后陆续偿还5000元。同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唐克祥、黄少毅驾驶金辉公司车辆来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傅某住宅,将傅某带回金辉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对傅某进行辱骂、殴打,唐克祥、黄少毅参与看管。同日17时许,唐克祥发现傅某报警,遂对之威胁,后傅某由于惧怕被报复,对出警民警表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自行解决。民警离开后,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等人又辱骂、殴打傅某,其中,田旭东还用饮料罐砸中傅某鼻子。当日22时许,傅某被放离开。次日,傅某被迫归还1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5、2017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害人丁某5自行至金辉公司商量高利贷还款事由,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丁晓东参与看管,被告人曾焕强、田旭东、张帅奇对丁某5进行辱骂、殴打,张帅奇还持电棍威胁。同日15时许,丁某5的朋友报警,丁某5由于惧怕被报复,对出警民警表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自行私了。同日16时许,丁某5在已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被迫归还3000元,方能离开。同年12月31日19时许,丁某5妻子被害人丁某6被迫给被告人吴一郎3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丁某5、丁某6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6、2017年9月份,被害人王某1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实借3600元,后仅还款1000元。同年11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丁晓东、田旭东等人到晋江市西滨农场将王某1强行带回金辉公司,威胁要载去漳州、脱光衣服扔到山上自生自灭。田旭东并殴打王某1头部,被告人丁志达持电棍威胁。后因发现王某1可能发信息叫人帮忙报警,被告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将王某1转移到金辉分公司。期间,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姚庆火等人参与看管。次日凌晨,王某1被迫归还10000元后才被放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7、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陈某2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晓东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王旭辉组织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吴一郎、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唐克祥、黄少毅等人分分合合多次到晋江市××街道××村××号陈某2家中长时间滋扰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其中,田旭东、姚庆火多次长期滋扰。最终,陈某2母亲被害人林某2被迫拿出50000元解决。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8、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曾焕强强行将李某1带回金辉公司进行搜身和非法拘禁自由。期间,曾焕强采取辱骂、殴打、持电棍电击等方式来逼迫李某1还债。当日15时许,李某1在已还清本金的情况下,由其父亲替其归还2000元后才被放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五、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1、2017年9月间,因被害人施某4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丁志达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丁志达、丁晓东、曾焕强等人分分合合三次来到晋江市××镇××村××号施某4住宅,不顾施某4外甥被害人施某2反对,强行进入该住宅找施某4讨债,并在该住宅大吵大闹。其中有一次,施某2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劝解,上述人员才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施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因被害人唐某向金辉公司成员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及丁燕清等人采取分分合合方式多次驾驶金辉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街道××栋××室唐某住宅,未经唐某同意,强行侵入其住宅内不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黄少毅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2017年2月8日,在被告人王旭辉授意下,被告人曾焕强来到晋江市兰峰小区“21世纪房地产中介店”,以发展小额贷款客户为由,许诺给予借款金额2%为佣金,向该店一名男性员工购买晋江全市楼盘的业主信息,双方达成合意后,次日,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来到该店,并用一个红色U盘复制晋江全市各大楼盘的公民个人信息。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U盘中共有公民个人信息58843条。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U盘所存储内容截图照片、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9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七、其他违法事实 1、2017年10月24日18时许,因被害人谢某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来到晋江市××街道××路附近的85°C面包店门口,将谢某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曾焕强对谢某进行辱骂,被告人丁志达、丁晓东等人参与看管。后谢某前夫庄某1报警,同日20时许,民警到现场将谢某解救。由于害怕被报复,谢某对民警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庄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2、2017年11月11日9时许,因被害人吴某3向金辉公司成员被告人姚庆火借高利贷未还清,被告人姚庆火、田旭东、丁晓东强行将吴某3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后吴某3母亲骆某代为偿还8000元后才放吴某3离开。上述事实,有证人骆某、吴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姚庆火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3、2017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因被害人蔡某2向金辉分公司员工丁萍茹借高利贷未还清,丁萍茹多次打电话催促其还款,后蔡某2主动来到金辉公司协调还款事宜,被被告人蔡剑文及丁萍茹等人对蔡某2限制人身自由,同日22时许,蔡某2将一部电动车、一条白金项链抵押给金辉公司后才放蔡某2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蔡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蔡剑文、吴聪海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晋江市及其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王旭辉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是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曾焕强、丁晓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唐克祥、蔡红英虽对其行为性质认识不清,但仍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被告人蔡红英积极配合侦查、悔罪态度好,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参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曾焕强、丁晓东、蔡剑文、姚庆火、吴聪海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田旭东、张帅奇、吴一郎如实供述其大部分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参与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晓东、吴聪海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如实供述其大部分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少毅、吴一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吴一郎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黄少毅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参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克祥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旭辉、曾焕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旭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蔡进东作为骨干成员负责组织、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支机构,还依法应当对该分支机构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述十四名被告人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焕强、丁晓东、蔡进东、蔡剑文、张帅奇、吴一郎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旭辉、唐克祥、吴聪海有犯罪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进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王旭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二、被告人曾焕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三、被告人唐克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四、被告人丁志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五、被告人丁晓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蔡红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蔡进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八、被告人蔡剑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九、被告人田旭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十、被告人张帅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十一、被告人黄少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二、被告人姚庆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三、被告人吴聪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四、被告人吴一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五、查扣在案的犯罪资金人民币230233.12元、175950元、500000元以及闽C0××××丰田牌佳美型小型汽车1部、闽C0××××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1部、手机19部、U盘2个、电脑主机1台、金色项链(含链坠)1条(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甩棍2把、电棍1把、棒球棍7根、消防枪4把、灭火弹14个、木兰王喊话器3个、手铐1副、炸弹模型2个、电动剃头刀1把、伪造的闽D1××××及闽C759D9机动车行驶证各1本等(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十六、责令被告人王旭辉与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与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共同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2、李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13200元、8400元,与被告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晋江市玖富鞋业有限公司(被害人吴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与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共同退赔被害人傅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与被告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共同退赔被害人丁某5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与被告人吴一郎共同退赔被害人丁某6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与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400元,与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与被告人曾焕强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十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旭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00元,并继续分别追缴被告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元、42500元、47000元、37000元、30000元、25000元、13000元、18000元、25500元、8000元、9100元。 上诉人王旭辉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认定的第3、4、5、6、7、8、9、10、11、16、25起寻衅滋事行为,均仅有一次贴大字报或泼油漆或喊喇叭行为,达不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应认定为犯罪;第26起寻衅滋事行为中,其没有犯罪故意;第16、19、20起寻衅滋事行为均非其领导下的行为。3、第3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其没有敲诈勒索吴某1的犯意,不能认定为犯罪;原判认定的其余各起敲诈勒索也是催讨欠款,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不能认定为犯罪。4、非法拘禁行为,其不是直接行为人,量刑应轻于直接实施人。5、非法侵入住宅及非法侵犯公民信息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也不是直接行为人,原判对其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并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第1、3点上诉意见基本相同的意见外,还提出本案应进一步查清林小群的犯罪行为,上诉人揭发重大犯罪有立功表现;寻衅滋事行为第26起(被害人“海纳百川”)不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第6起(丁某3)应从轻或免除处罚,对被害人黄某1的借款催收行为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二罪,原审对上诉人量刑畸重,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曾焕强诉称: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非法拘禁的相关涉案被害人系同事带来的客户,其没有参与看管,不构成非法拘禁罪。3、其只是按照客户同意的违约金百分二的约定收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其并未进入客户住宅,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改判较轻刑罚。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第1、3、4点上诉意见基本相同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审认定敲诈李某38400元没有事实,敲诈的金额未与上诉人核实,上诉人不构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对上诉人量刑畸重,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唐克祥诉称: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其不属于积极参加人员。2、其进入唐某住宅,但不存在非法闯入以及拒不离开情形及使用暴力等严重情节,不应认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3、本案无证据证明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故不应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本案以涉黑犯罪追究其犯罪行为,其他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客观表现,原审判决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5、其在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中的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请求改判较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第1、2、3点上诉意见基本相同的意见外,还提出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未参与非法拘禁第6起(被害人丁某3),未参与寻衅滋事第17起(被害人丁某1)、第23起(被害人沈某),第26起(被害人“海纳百川”)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未参与敲诈勒索第1起(被害人黄某1)、第7起(被害人陈某2),上诉人揭发林小群犯罪属立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个案中犯罪作用小,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丁志达诉称:1、原判认定王旭辉为首的金辉公司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其参与第1、3、4起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判认定其犯第5、13、17、24、26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原判认定的第2、3、6、7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其并无敲诈勒索故意,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原判认定其参与第1、2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丁晓东诉称:1、其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并非积极参与者。2、其参与的非法拘禁罪中,仅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原判量刑过重。3、其参与的寻衅滋事罪中,并非主动实施且无暴力手段,应当认定为从犯。4、其并非敲诈勒索罪的犯意提起者,仅参与看管被害人,且未获利,应当认定为从犯;第7起敲诈勒索中,其仅到过陈某2家中,并未参与索要财物,不应认定为犯罪。5、原判认定的第1、2起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其未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改判较轻刑罚。其辩护人除以基本相同的意见进行辩护外,还提出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中未使用暴力手段,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蔡红英诉称:1、其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其仅受雇佣未参与分红,应当认定为一般参加者而非骨干成员。2、原判认定其参与非法拘禁丁某3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蔡红英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等情节。4、其揭发本案另一大股东林小群,应当认定为立功。请求改判较轻刑罚。其辩护人除以基本相同的意见进行辩护外,还提出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积极抓获林小群,系重大立功,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蔡进东诉称:1、原判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误,其仅成立金辉公司的分公司,而分公司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2、原审认定蔡剑文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丁某3的证据不足;非法拘禁被害人苏某1是金辉公司业务,蔡剑文等人并非履行分公司的职务行为,认定其对该起犯罪负法律责任没有依据。3、原判认定的第26起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4、其有自首情节,但量刑上没体现。5、分公司的所有具体个案其均未实际参与,仅事后知情,作用较小。请求依法改判较轻刑罚。其辩护人除以基本相同的意见进行辩护外,还提出寻衅滋事第17、20、21起犯罪手段一般,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蔡剑文诉称:1、其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量刑过重。2、其未参与第1、6起非法拘禁犯罪;其所参与的第5起非法拘禁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原判量刑过重。3、原判认定的第17、21寻衅滋事犯罪,其犯罪手段一般,情节较轻;原判认定的第26起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改判较轻刑罚。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田旭东诉称:1、原判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有误,其中,第1、2、4、5、6起敲诈勒索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第3、7起敲诈勒索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2、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的金额事实不清,第2起数额应为6400元,第7起数额应为18000元。3、其参与的第26起寻衅滋事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改判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张帅奇诉称:1、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参加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2、原判认定的第1起非法拘禁中,其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第4起非法拘禁中,其并未在场,原审认定有误。3、原判认定的第2、13起寻衅滋事罪中,其应当认定为从犯;认定其参与第14起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第15、17起寻衅滋事中,其未泼红油漆。4、原判认定的第1起敲诈勒索罪中,其不在现场,仅起次要作用;第5起敲诈勒索罪中,不能认定其敲诈勒索被害人;第6起敲诈勒索中,其只是司机没有参与;第7起敲诈勒索时,其已离职没有参与。请求改判较轻刑罚。其辩护人以与上诉人第3点上诉意见基本相同的意见进行辩护外,还提出上诉人张帅奇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黄少毅诉称:1、原判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量刑偏重。2、寻衅滋事罪第3起中,其作案手段一般、情节轻微;认定其参与第12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第4、6起敲诈勒索中,其以为是在催讨欠款,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犯意;认定其参与第7起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原判认定的第2起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其仅实施正常的讨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5、第1、2、3、4、6起非法拘禁罪中,其虽有在现场,但没有参与看管被害人,也没有采取暴力行为。6、原审判决将其工资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有依据。原判整体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姚庆火诉称:1、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原判并未对其从轻处罚。2、其未参与第6起非法拘禁罪,原判认定不当。3、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其未参与第23起打砸车辆的寻衅滋事行为。请求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拘禁第2起(吴某2)、第6起(被害人丁某3)上诉人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寻衅滋事罪第17起(被害人丁某1)和第21起(洪某2),上诉人均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第23起(被害人为沈某)上诉人未参与,敲诈勒索罪第6起(被害人王某1)、第7起(陈某2)上诉人未实施敲诈勒索,原审量刑过重,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吴聪海诉称:1、其只是公司职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作用很小,原判量刑偏重。2、其仅参与3起寻衅滋事罪,未伤害被害人,未造成重大影响,原判量刑过重;第26起寻衅滋事行为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3、其仅参与2起非法拘禁罪,且系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对受害人恐吓、伤害,是从犯。请求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原审量刑畸重,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吴一郎诉称:1、原判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第5起敲诈勒索中,其没有非法拘禁、人身辱骂等行为;第7起敲诈勒索中,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及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原判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但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以基本相同的意见进行辩护外,还提出上诉人吴一郎在两起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且有坦白等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寻衅滋事第11起(被害人林某1)、第21起(被害人洪某2)原审认定上诉人参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23起(被害人沈某)上诉人作用较轻,原审认定吴一郎违法所得为9100元错误,上诉人仅领取过3000元工资,其他6000多元系王旭辉向其购买空调的材料款,建议改判较轻刑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旭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各相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16年以来,王旭辉先后单独或合伙非法开设金辉公司及金辉分公司,网罗刑满释放、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王旭辉为首要分子,以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等人为骨干成员,以田旭东、张帅奇、蔡剑文为其他积极参加者,以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提供业务资金、后勤保障、租赁办公场所,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违法犯罪,大量聚敛钱财,2017年6月至12月获利2356176元。该组织配备专用手机、小轿车,购买消防枪、电棍、手铐等作案工具,购买业主信息发展放贷,建立微信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召集、指挥、交流、汇报,以暴力相威胁、殴打、辱骂、泼油漆、播放高音喇叭、贴大字报、限制人身自由,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生产生活秩序、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蔡红英直接听命于王旭辉,和唐克祥均是重要的财务人员。蔡进东负责领导分支机构金辉分公司,应该对金辉分公司所犯全部罪行负责。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吴聪海、吴一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系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的组织,原审量刑已经充分考虑吴聪海、吴一郎、姚庆火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3、关于非法拘禁部分,各相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王旭辉作为组织、领导的首要分子,无论是否直接实施,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行为负责,量刑不能比其他直接参与者轻。曾焕强、丁晓东、丁志达、蔡剑文、张帅奇、黄少义、唐克祥、吴聪海、吴一郎、姚庆火均有参与非法拘禁相关被害人,对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原审量刑时已有考虑。关于丁某3被带到金辉公司,蔡红英有发微信叫人来公司帮忙,可以认定蔡红英有参与非法拘禁丁某3。4、关于寻衅滋事部分,各相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王旭辉涉嫌寻衅滋事多次,情节恶劣,应对全部罪行负责。唐克祥等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涉嫌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丁晓东、张帅奇、丁志达、蔡剑文、姚庆火、唐克祥、黄少毅多次积极实施,不能认为从犯。对海纳百川寻衅滋事案,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施某3寻衅滋事案,公安机关取证前已掌握金辉公司采用贴大字报、高音喇叭等线索,故黄少毅不构成自首。5、关于敲诈勒索部分,各相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各上诉人明知金辉公司及分公司收取高利贷,仍然积极参与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在案证据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实施看管或者打骂等暴力及威胁手段,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对相关被害人的敲诈勒索数额并无不妥。6、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各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人丁志达等人为了追讨高利贷债务侵入或者滞留被害人的住宅,采取无理取闹、滞留不走的手段逼迫还债,已经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起居,依法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王旭辉作为组织负责人应该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7、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各相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等上诉人为了开展高利贷业务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经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旭辉作为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全部罪行行为负责。8、关于立功认定。蔡红英、王旭辉、蔡剑文、唐克祥提供的线索系共同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依法不认定为立功。姚庆火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已按规定移交核实,目前尚无反馈。原审已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自首、如实供述、累犯、犯罪前科等情节,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以来,上诉人王旭辉在晋江市××镇××幢××楼××号其经营的“大地皮革”商行非法成立金辉公司,专门在晋江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高利放贷。2017年5月31日,王旭辉以前期总应收账款和现金折价1000000元,庄文伟以现金2000000元,双方合伙投资金辉公司,约定各占50%股份及利润平分,并将金辉公司迁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高森世纪中心大厦5楼513室。2017年10月,王旭辉与上诉人蔡进东合伙在晋江市××街道“露友”公司旁成立金辉分公司,由蔡进东管理,双方约定金辉分公司的利润与金辉公司平分。 金辉公司成立后,王旭辉以金辉公司为依托,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违法高利放贷,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旭辉为首,以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及卢小宗等人为骨干成员,以上诉人田旭东、张帅奇、蔡剑文为积极参加者,以上诉人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及曾某、丁燕清、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建明、丁萍茹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按照“公司模式”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其中,蔡红英负责财务,曾焕强、丁志达统筹负责放贷和催收业务,唐克祥负责放贷、催收及与金辉分公司的对账,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等人负责放贷、催收业务;蔡进东负责管理金辉分公司,蔡剑文负责财务及放贷、催收业务,吴聪海负责放贷、催收业务。 该犯罪组织形成后,为攫取非法利益,王旭辉指使组织成员进行高利放贷,通过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讨债,获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大量聚敛钱财,具备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自2017年6月至12月,金辉公司利润2356176元,实际利润1314652元,王旭辉与庄文伟各自分红640000元。该组织租赁办公场所供组织成员对被害人进行放贷、讨债,为组织成员提供午餐、晚餐、零食、香烟、饮料等生活保障,并根据组织成员的地位、作用发放工资、福利,为组织成员受伤时提供医疗费、生活补助,购买油漆、喊话器、消防枪及用于打印大字报的电脑、打印机等违法设备,提供车辆供组织成员进行讨债,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以王旭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通过殴打、威胁、辱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及喷油漆、泼油漆和屎尿、堵门锁孔、放高音喇叭、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害怕报复、不敢报案、离家躲避等,在晋江及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2018年1月28日,王旭辉、田旭东、丁志达明知丁某3被拘禁时报警而停留现场被查获;同年3月31日,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蔡红英、蔡剑文、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被抓获;同年5月14日,蔡进东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涉案上诉人处扣押到甩棍2把、电棍1把、棒球棍7根、消防枪4把、灭火弹14个、木兰王喊话器3个、手铐1副、炸弹模型2个、电动剃头刀1把、伪造机动车行驶证2本、丰田牌佳美型小型汽车1部(闽C0××××)、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1部(闽C0××××)、手机19部、U盘2个、电脑主机1台、金色项链(含链坠)1条、银行卡5张及若干记录金辉公司账目等材料,并从蔡红英处扣押到金辉公司用于放贷的资金230233.12元、收回的放贷资金175950元,从证人蔡某3处扣押到王旭辉的资金退款500000元。经审计,各上诉人在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可查清的分得款项为:曾焕强52000元、唐克祥42500元、丁志达47000元、丁晓东37000元、蔡红英30000元、蔡进东25000元、田旭东13000元、张帅奇18000元、黄少毅25500元、姚庆火8000元、吴一郎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找金辉公司借了高利贷,还到第八期时,因工作中把腰椎骨摔骨折了,医疗费都是找亲戚朋友借的,无力偿还高利贷。金辉公司曾焕强到其家里看过其伤情,还是一直打电话逼债,威胁要到其家里泼油漆,让其在村里做不了人,让家人跟着一起丢人,还说没有人敢欠金辉公司的钱,叫其好自为之。其被金辉公司拘禁期间,被曾焕强拿那个电棒“劈劈啪啪”的声音,吓得毛骨悚然,回家后好几天都在做恶梦。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的人经常到其家里,威胁要打断其脚,把其拉到海边灌海水、灌屎尿,其吓得不敢呆在家里,其父母在家里也过得担惊受怕。因担心被他们搞死,就想再找别人借钱还他们,金辉公司就假装另一家放贷公司要给其借钱,将其骗出并抓到公司,前后看押了十几个小时。其不敢报案,因为金辉公司打手人员众多,势力很大,手段残忍,担心报案会被报复打击,连累家人。 3、被害人施某1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趁其不在家,两次到其家里放水,搞得房子像被大水淹过,但其不敢报警。金辉公司一直打其电话催款,还恐吓要找其儿子麻烦,其吓得只好和儿子搬到晋江市××街道××区。过了一个多星期,很多红色油漆从其住处门缝里流到客厅里,大门和外墙壁都被泼了红油漆。其便报警,警察出警过来了解情况,但两三天都没消息。其便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警察让其回去等消息,但其走出派出所没多远,就被金辉公司抓到办公室进行威胁。其看金辉公司人多,且报警也没有消息,就不敢再报警。 4、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的人太猖狂了,人流量那么大的地方都敢那样干。监控显示,他们是拿一把斧头模样的工具敲碎车窗,往车内泼恶臭液体。其担心下次会不会被跟踪,或人身被伤害,做生意时都没心思,回家后也是担心有人再来找麻烦。 5、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小车驾驶室旁边的车窗被人砸破了,往车内泼屎尿,发出强烈的恶臭。车子停放在五店市,正是热闹时间,人来人往的,那些人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打砸、泼屎尿,周边的人都面带惧色,支支吾吾不敢说。 6、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无法按金辉公司的方式还款,而且是个无底洞。其打电话给金辉公司说要停利息还本金时,金辉公司不同意。还威胁其如果不还钱,就要到其家里去泼油漆、贴传单。其害怕被他们抓去打及灌屎灌尿,就一直在外面到处躲。 7、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威胁李某3要到他家泼油漆、喂李某3吃蚯蚓,还拿枪顶着李某3的头。金辉公司说他们至少有100种要债方式,还说其两人借钱是有写借条的,就算报警警察也处理不了。其听后很害怕,要是连警察都没办法,不还钱会被他们欺负死。 8、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威胁要到其家里泼油漆、喂其吃蚯蚓,还拿枪顶着其头。金辉公司说他们至少有100种要债方式,王旭辉还说他手下几十个小弟,不可能容忍欠钱不还。其连说要报警,他们都不怕。 9、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丁志达一直打电话催其还债,威胁要到其儿子学校,还拍了其儿子的视频,其吓得好几天不敢回家。重签借条时,丁志达威胁说如果其不签字,就要到村里及其儿子学校宣扬。其怕他们对儿子不利,就硬着头皮跟他签了一张新的借条。之后,丁志达催债时,还威胁如不按期还钱,就让××人住到其家里去。 10、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的人到其厂里拉电闸、锁电闸箱,让工人无法工作。金辉公司的人还掀砸凳子、恐吓工人,工人被吓跑得一干二净。其报警时,曾焕强他们还恐吓其说报警没用,而且知道其子在哪读书,让其看着办!其担心他们报复其家人,只能跟警察说是经济纠纷,会自行解决。后来,黄总厂里的工人都辞职不干了,其工厂也跟着倒闭了。 11、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证实其借金辉公司的钱未还后,曾焕强一直威胁要抓其到海边喝海水,活活将其揍死。其每次都被吓得半死,因为金辉公司在陈埭镇搞了很多人,很多人被他们逼的要自杀。后来,其妻子和女儿也陆续接到金辉公司电话,威胁要将其砍死。金辉公司打电话给其女儿,说知道她在哪里上学,女儿回来后向其哭诉。在金辉公司里,八九个纹身男子向其逼债,其被殴打、侮辱及被电棍恐吓,丁晓东确认其女儿上幼儿园的地点,还拿女儿威胁,其不得已只能承诺还款。之后,其接到金辉公司电话都会吓得全身发抖,找亲戚朋友东挪西凑到处借钱来还钱。后来,其听说金辉公司的人都被抓了,才敢报案。 1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借金辉公司高利贷后,丁晓东、唐克祥天天打电话催讨,还威胁说要搞其家人。他们都很凶残,而且知道其家庭住址,其怕报警后家人会被报复。 13、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实其到金辉公司协商解决债务却被打,其便报警了,但对方威胁、恐吓说警察来了也没用,其害怕他们报复,不想牵连家人,就没再报警了。 14、被害人施某2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到其住处附近贴大字报,影响了整个家族的名声。金辉公司还经常到家里吵闹,弄得一家人四分五散。村里人都气愤不已,纷纷指责这种黑社会行径。 15、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其向金辉公司借钱时,看到二十多人被控制在公司里,而且金辉公司很多人都有纹身,像黑社会一样。其怕他们报复及伤害其家人,就不敢回家,也不敢报警。 16、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警察将其和金辉公司的人带到派出所,问其是否被打、暴力威胁。当时,其已被金辉公司的人吓得半死,怕说实话会遭到报复,就没敢讲实话。 17、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实其店里被金辉公司的人滋事后,员工洪雅雅担心对方找她麻烦,辞职到外省工作了。其在这里开店,对方在暗处,得罪这些人其就没办法做生意了,孩子上学也会受影响。 18、被害人庄某1的陈述,证实其家套房被金辉公司喷油漆、堵锁眼,生活被扰乱。其虽有报警,但害怕对方报复,就没敢将实情告诉出警警察。事情发生后,隔壁邻居意见很大,害怕这些人再次过来,他们也会受到波及。 19、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喊高音喇叭向其催讨前妻谢美满的债务,被其拒绝,对方人员威胁要找其在香港读书的女儿和在石狮工作的儿子麻烦。后来,周边群众看他们太目无法纪,就将对方围住不让离开。民警出警后,劝其几人去法院解决。金辉公司是黑社会团伙,不怕群众和政府部门,造成其心理压力很大,整天怕哪天他们到家里闹事,或者到其儿子上班的地方闹事,没办法正常生活。 20、被害人施某3的陈述,证实借款当日,金辉公司黄少毅威胁说他们是黑社会的,后台很硬,敢不还款就动用黑社会手段。期间,其逾期还款一次,黄少毅就打电话说要到家里贴大字报、泼油漆,让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黄少毅在其家里放了讨债海报后,其82岁的老父亲就变得异常紧张,看到陌生人就以为是黑社会来逼债的。 21、被害人苏某2的陈述,证实其房子大门、门廊的柱子、墙壁被人喷满了油漆,很多左邻右舍都看到了。其选择了报警,但又不敢跟警察说是金辉公司搞的,生怕遭到那伙人的报复。之后,其只能默默地将油漆清理掉,想办法找工作,尽快偿还债务。 22、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的人到其家里喷油漆、堵锁芯和威胁,其想过要报警,但看到他们有很多人,公安局拿他们没办法,就算报警了,顶多也就被关几天,出来后就要其命,其就不敢报警了。 23、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其已经痛不欲生了,每天晚上都睡不着,一想到金辉公司的狰狞面目,就担惊受怕。其辛辛苦苦打拼多年,在晋江鞋业界树立的好名声,万一被这帮黑社会分子搞臭了,以后会无法立足。其想过报警,但是金辉公司的威胁又印象深刻,就算他们被抓了,还有一批人会继续将其搞破产,放出来还要继续搞。 24、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实其被金辉公司催债到生无可恋,整个家庭跟着遭罪。其母每天都打三四个电话,哭诉金辉公司的人又到家里讨债,还说村里的人都在议论,在村里已经呆不下去。 25、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丁晓东等人采用黑社会手段向其讨债后,其觉得很丢人。自从被整后,其基本没有住在原住处了,打算去国外生活。金辉公司的人喷油漆后,其丈夫觉得给他丢脸了,便和其离婚。 26、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的人员到其家里泼油漆、贴大字报,严重影响了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让其家里抬不起头。金辉公司还到其打工的地方威胁其老板要拿走其工资,其害怕丢掉工作,凑了3000元还给他们,但他们要其还12000元逾期费用。其根本没有能力,只好辞职跑到重庆打工,其母亲在家里遭受对方多次骚扰。 27、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其家里被金辉公司人员泼油漆、贴大字报。后来,其听郑某说他还了五六千元,但对方还要12000元。郑某只能跑到外地打工,其一个人在家也是担惊受怕的,生活完全被搞乱了。 28、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丁晓东威胁其没按时还钱就要到家里喷油漆,去金井镇找其父母,去学校找其儿子。后来,金辉公司的人把其家门口用油漆喷得乱七八糟,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邻居也是指指点点的。 29、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使用的泼油漆、喊喇叭、发传单等讨债手段,是黑社会才使用。有一次对方喊喇叭的时间太晚,周围的群众实在受不了,就出来说要报警。对方男子气焰很嚣张,说他们不怕警察。其和金辉公司多次接触,对方就是黑社会团伙,有势力,不怕群众和政府部门,造成其心理压力很大,家里的孙子连睡觉也睡不安稳。其弟弟洪某2的儿子和儿媳白天不敢回家住,洪某2的妻子受不了压力也搬出去外面住了,洪某2本人更是不知道在哪里了,家被这些讨债的人搞得支离破碎。 30、被害人骆某的陈述,证实其子吴某3经常被金辉公司逼债,不敢回家。金辉公司的人便到其家里喷油漆,其两个孙子也看到了,明显被吓到了。而且,邻居也都在议论纷纷,搞得其家人都有点抬不起头。 31、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其报警后,金辉公司曾焕强还对其进行威胁。其担心他是黑白两道通吃的黑社会,心里更怕了。其家里只有三个女人,一旦对方几名男人来家里闹事,其三人一点办法都没有。之后,其发现家里被人泼了油漆、粪便,路过的村民对其家里指指点点,家里三个女人都没有办法正常睡觉,在被人用粪便恐吓的煎熬中度过的。 32、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证实金辉公司多次到其店里逼其替弟弟陈传尾还钱,还说喷漆、喷屎尿的事情就是他们干的,报警也没用。每次金辉公司的人来讨债,其几人只能忍气吞声让他们骂。其家里被喷漆、喷屎尿、喊大喇叭,村里的人都在议论,指指点点的,其一家人在村里已经呆不下去。陈传尾被金辉公司逼得跑路了,家人现在都联系不上他。 33、证人王文追的证言,证实其和沈某分析是谁砸车,因其没有得罪过人,唯一关系不好的是王旭辉,王旭辉带着很多小弟在放高利贷,只有他才有可能干这个事情。监控显示,几乎所有到五店市游玩的人都要经过停车地点,事发时又是人流量最多的时间,那些人面带口罩,手持斧头对车子进行打砸、泼屎尿,完全是黑社会行为。 34、证人庄某3的证言,证实找庄某1讨债的人肆无忌惮,让其很没安全感。事情发生后,整个小区的人都很没有安全感,都在担心这些人会不会再来,担心自己会不会被波及到。 3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柯某的店里被讨债的人滋事后,连其店里的营业额都受影响,有些常客经常问那些人还有没有来闹事,周边群众及商户都说那些人是黑社会请来的,不能得罪。 36、证人邱某2的证言,证实面对金辉公司的威胁、恐吓和骚扰,其弟弟全家人都没敢在家里住,特别是对方能说出其侄子、侄女在做什么工作,这种黑社会有后台有势力,只能躲着借住在亲戚家,全家人都诚惶诚恐的没办法正常生活。 37、证人丁某7的证言,证实其没想到晋江的黑社会把丁某1一家搞成这样,泼油漆、张贴大字报、往家里泼屎尿,村里人知道后反响很激烈,很气愤,都让丁某1的家人去报警。但是他们怕得罪黑社会的人,会遭到更严重的报复,都忍气吞声的。 38、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金辉公司的人员很恐怖、很凶,其经常半夜被金辉公司的人吓醒,有点小动静,就会到阳台上看是不是他们又来了。其家人被折磨欺负好几个月,但害怕被他们报复,一直不敢报警。 39、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被金辉公司讨债的事情严重影响到其弟弟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村民议论影响恶劣。黑色、红色油漆泼在围墙上,对其弟弟一家人都是心理阴影,他们经常躲在家里不敢出来。 40、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黄某2被泼粪便和贴大字报后,附近村民都是议论纷纷,她半夜经常不敢睡觉。黄某2家里有一个女儿、一个七八个月大的外甥女,经常被对方恐吓,威胁,整天担心受怕,真的很可怜。 4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黄某2说她残疾女儿的丈夫看到过家里被人泼粪,要跟她女儿离婚。特别是被泼粪便和贴大字报之后,附近村民都是议论纷纷,黄某2在村里都抬不起头,活着很没有意思。 42、证人蔡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上旬,其妹蔡红英向其借银行卡,其将名下的一张民生银行卡借给她。随后,其银行手机信息提示入账一笔500000元。过后,蔡红英将银行卡还给其,其不清楚那银行卡里的钱是什么钱。 4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清单及照片,证实:(1)201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大厦××楼××室扣押到3个木兰王喊话器、1副手铐、3本账本、11张账单(借条凭证)、唐克祥、蔡秀萍的名片各2张。(2)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蔡红英住处扣押到借条35张、借款凭证152张、房屋租赁合同2份、分店开支资料1袋、分公司发票1袋、现金日记账本1本、欠条1张、结算单1张、材料供应结转单1张、分公司费用材料若干等物品。(3)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蔡红英随身物品中扣押到1张尾号为1207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并冻结、扣押用于放贷的资金230233.12元。(4)2018年4月1日,公安机关对蔡红英随身物品中的1张收受投资款凭证(庄文伟出资情况)和1部苹果iPone7Plus手机及到其家中提取的物品进行扣押。(5)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对蔡红英从金辉公司取回存放于其母亲住宅的1个U盘、2张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协议书进行扣押。(6)2018年7月11日,蔡红英将金辉公司放贷后收回的钱款175950元转账至晋江市公安局暂扣账户,公安机关对之执行扣押。(7)2018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对到蔡红英住处卧室取回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安银行卡、2张民生银行卡、1部灰色“VIVO”牌X91型手机、1部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部苹果牌iPhone6S型手机等物进行扣押。(8)2018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对蔡红英娘家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2把消防枪、11个灭火弹、1个红色U盘、若干张讨债大字报和若干张记录借款、还款情况的表、1张借条、7本笔记本、7本作业簿、1条金色项链一条(含链坠),并进行扣押。(9)2018年4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唐克祥时,扣押到1部黑色苹果牌iPhone7型手机、1部灰色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8张借条(借款凭证)、1辆闽C0××××丰田牌佳美型汽车。(10)抓获吴聪海时,扣押到1部金色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1部金色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11)抓获张帅奇时,扣押到1部黑色“OPPO”牌R11型手机、1部金色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1部黑色“VIVO”牌Y79A型手机、2本闽D1××××机动车行驶证(1本疑似假证)、1本闽C759D9机动车行驶证(疑似假证)、1份催收债务的授权委托书。(12)抓获蔡剑文时,扣押到1部灰色“vivo”X9Plus型手机、1部玫瑰金色苹果牌iPhone6S型手机、3本笔记本、1张抵押协议、40张借条、27张借款凭证(借条)、若干张记录借款人借款及还款情况表,从金辉分红司扣押到1台“战狼系列”电脑主机。(13)抓获黄少毅时,扣押到1部苹果牌iPone6Plus型手机、1部小米牌MI-4C型手机。(14)抓获姚庆火时,扣押到1部黑色诺基亚牌手机、1把黑色甩棍。(15)抓获丁晓东时,扣押到1部灰色苹果牌iPone6Plus型手机、1部金色小米牌MIMAX型手机、2把消防枪、3个灭火弹。(16)抓获吴一郎时,扣押到1部苹果牌iPone6SPlus型手机。(17)公安机关从唐克祥手机中提取到涉案上诉人在寺庙前的集体合影照1张。 44、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1)2018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到蔡红英家中提取到1本塑料封面的笔记本、1本纸皮封面的笔记本、87张记录借款、还款情况表格台账(其中,利润表57张和周退表30张)、13张逾期人员单、1本现金日记账本、10张月清单、11张利润表。(2)2018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从闽C0××××标致轿车后车厢里的7根棒球棒进行提取,后于2018年9月11日对该车辆进行调取、扣押。(3)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2018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金辉公司内提取到1把金黄色甩棍、1把金黄色电棍、名片6份、剃头刀1把、定时炸弹模型2个。 4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存款凭证,证实2018年7月12日,蔡某3将蔡红英存入其民生银行卡账户的500000元转入晋江市公安局暂扣账户。 46、借条、欠条、借款凭证、结算单、材料供应转接单、房屋租赁合同、现金日记账本、分店开支材料、分公司费用、分公司发票、收款收据等材料,证实金辉公司的经营情况、费用支出、放款、贷款等情况,其中有查扣到的借条、欠条、借款凭证共计274张。 47、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王旭辉、蔡红英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及交易记录。 48、账本、金辉公司利润表、月清单、月退利润表,证实金辉公司、分公司的盈利情况。 49、泉名会所专审J[2018]208号审计报告,证实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晋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委托,对2017年2月起至2018年3月止的金辉公司账簿、清单等财务资料反应的金辉公司所属蔡红英民生银行51207#卡收支结余情况及2017年6月-12月的利润、实际利润、股东分红情况和可统计个人工资、福利、支出等情况执行商定程序后,报告如下:(1)根据2017年6月至12月经股东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2017年6月至12月止公司利润2356176元,实际利润1314652元,股东分红1280000元;(2)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可区分姓名的个人名下收款情况:王旭辉1140000元(股东,分红640000元、收回股金500000元)、庄文伟1640000元(股东,分红640000元、收回股金1000000元)、曾焕强52000元(“小旺”,工资42000元、受伤补贴10000元)、唐克祥42500元(“小唐”,工资42500元)、丁志达47000元(“阿达”,工资37000元、预支10000元)、丁晓东37000元(“阿东”、“鸡头”,工资37000元)、蔡红英30000元(“蔡蔡”,工资30000元)、蔡进东25000元(分公司“白粉”东,预支25000元)、田旭东13000元(“肥东”,工资13000元)、张帅奇18000元(“小七”,工资18000元)、黄少毅25500元(“阿蛋”,工资25500元)、姚庆火8000元(“老姚”,工资8000元)、吴一郎9100元(“阿郎”,工资3000元,预支6100元)、分公司员工106100元(无法区分具体人名,工资61100元、奖金45000元)。 5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14名上诉人相互辨认及辨认同案人的情况。 5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上诉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劣迹情况。 5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投案证明等,证实本案案发、案犯被查获、抓获、投案、案件侦破的过程。 53、同案人庄文伟供称,2017年5月份,王旭辉多次找其谈投资金辉公司,说是做个人小额贷款,利润很高,其听后很有兴趣。其认识王旭辉挺多年的,知道他很有实力、讲义气,黑白两道的关系都很不错,也就相信他说的项目。经商量后,其两人共同出资成立金辉公司,其出现金2000000元,王旭辉以放出去的款930000元及银行存款60000余元凑1000000元,利润各占一半,双方还签订了投资合同。王旭辉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运作,投资方面都是由他做,其负责对账、分红,蔡红英管理公司财务,曾焕强是公司管理,其他还有好多业务员,都有纹身的那种,一看就是社会混混。2017年10月份,分公司成立在晋江市××街道“露友”公司门口旁边,股东是王旭辉的亲戚蔡进东。起初对账时,其发现有人没还账,王旭辉说会叫业务员经常到欠款人家里、厂里长时间坐、去催债。2017年10月底对账时,发现有75000元死账,王旭辉说他已经采取逼债措施,到欠款人家里泼油漆。金辉公司每月的运营收入支出,蔡红英到月底会统计一张清单,收入和支出情况都会写在清单上,其与王旭辉对账确认后就在清单上签字,利润各半,其共收到640000元分成。王旭辉被抓后,金辉公司账户内还有钱,其和蔡红英商量,其抽出1000000元,她为王旭辉抽出500000元。 54、上诉人王旭辉供称,2017年年初,金辉公司在其经营的陈埭镇鞋都大地皮革店从成立,主要经营业务为代办汽车按揭、银行贷款及信用卡等业务。2017年6月份,其将公司搬到高森大厦,并找庄文伟合伙,其出资1000000元及2部车,庄文伟出资2000000元,各占股50%,在晋江、石狮范围大量进行放贷业务。金辉分公司于2017年11月份开办,位于“露友”公司旁,具体由蔡进东负责管理,分公司的放贷资金及日常开支由总公司出资。金辉公司刚成立时,只有曾焕强、曾某、姚庆火,后曾焕强又介绍了唐克祥、丁晓东过来,其同学蔡红英也过来帮忙。公司搬到高森大厦后,姚庆火为追债而摔断腿,其支付他的住院治疗费用。因公司人手紧缺,丁晓东介绍丁志达、“五百”,曾焕强介绍“阿蛋”、张帅奇,张帅奇介绍田旭东进入公司,吴一郎是其安排进入公司的。金辉公司平时主要由其统筹管理,比如租办公场所、提供办公车辆、安排放贷资金、决定放贷额度、招聘人手、人事安排等。其他日常放贷业务一开始由曾焕强负责,后由丁志达负责。蔡红英主要负责财务,是公司的会计兼出纳,记录公司放贷情况、日常开支、管理公司资金(支付贷款资金、收取还款资金)。蔡红英在2017年9月份辞职后,唐克祥就接手负责财务工作,后还负责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放贷、收支情况。分公司的放贷资金及日常开支由总公司出资,日常管理、招聘人手、人事安排等大小事项都由蔡进东全权负责,唐克祥每月会与分公司对接收入和开支情况,分公司扣除所有开支后的盈利,由其和蔡进东平分。 公司人员必须按照其定下的放贷额度、利率进行放贷,注意做好风险控制,放贷前要调查放贷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放款后要注意跟踪,到期未还款的及时催收。对账时如发现有逾期债务,其会交代曾焕强、丁志达安排人去讨债,具体他们是如何进行讨债其就不管了,经常看到他们带借款人回公司讨债。除了将借款人带到公司,公司还有采取发传单、高音小喇叭、喷油漆等方式进行讨债。其将讨债的事情交给曾焕强和丁志达全权负责,没有具体要求他们用哪些方法讨债,但其对他们讨债方法持默许态度。公司建了“金辉投资工作”、“金辉6000”两个工作微信群用于放贷、催收方面联系,其也会在上面发一些逾期明细。公司人员的工资是底薪3000元,加上业务抽成,业务较好的可以领4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工资,平时还提供车辆给他们使用,车辆加油、维修等费用从公司收入报销。其中,曾焕强和唐克祥的工资最高,基本都是6000元,且其分了自身10%股份给曾焕强,但没有按月给他,本想过年再给他分红。唐克祥因管理分公司账目,就加工资到了7000元。蔡红英每个月固定4000元,因为她只负责做账,不管其他事务。 金辉公司的放贷业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日退,额度5000元,借条写6000元,分30天还清,每天还款200元,借款当天扣除第一笔200元,实际拿到手4800元;另一种是周退,额度5000元至20000元不等,分10周还清,比如借款10000元,每周还款1200元,10周累计还款12000元,扣除第一周的1200元,借款人实际拿到手8800元,借条上写12000元。如果逾期,每天要付2%违约金。公司的经济来源是收取放贷利息、违约金及家访费,每个月获利十余万元,该些钱款平时用于员工工资、办公支出、车辆维修、购买工具等。每笔借款都有家访费,固定200元,其特意跟蔡红英交待家访费不入账,私下转给其就行。家访费和违约金因没有记账,没有办法统计,就作为平常开销,如聚餐、吃饭、买烟酒这些钱都是从里面出的。2017年6月1日前,公司的各项收入和开支并没有规范做账,蔡红英只是简单写过利润流水。2017年6月1日起,按照庄文伟的要求,蔡红英将每天的利润账目做得很详细,并在月底制作一份清单,写明收入和支出情况,让其和庄文伟对账确认签字,后平分利润。其共分得公司利润640000元。 55、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6年10月份左右,金辉公司成立,地址在晋江鞋都“大地皮革”店面;2017年6月份左右,金辉公司搬迁至晋江××路××大厦××楼××室;2017年下半年,公司又在梅岭路“露友”公司楼下店面开了金辉分公司。金辉公司人员有:老板王旭辉,全面负责金辉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各项事务,召集开会、通报业务情况,安排财务人员,放贷、收贷、讨债等人员,公司事务都是他说了算;其最早加入公司,帮忙管理公司,负责讨债业务,借条出借人全部填其“曾焕强”的名字;蔡红英是王旭辉的同学,2016年年底到公司负责财务、接待工作、日常办公用品开销和油费报销等及员工工资发放等,唐克祥有时协助她;丁志达,2017年下半年经丁晓东介绍进入公司,是业务员,负责放贷、收贷、讨债等;田旭东,2017年下半年由王旭辉叫来,是员工,负责放贷、收贷、讨债等,谁需要讨债都可以叫上他,但主要跟其和丁志达的;丁晓东,2017年年头进入公司,是业务员,负责放贷、收贷、讨债等;姚庆火,2016年年底进入公司;吴一郎,2017年下半年进入公司,两人均是公司员工,负责放贷、收贷、讨债等,谁需要讨债都可以叫上他们,但主要是跟丁晓东的;唐克祥,2016年底经其介绍进入公司,是业务员,负责放贷、收贷、讨债等,并协助蔡红英做财务工作;黄少毅,2017年下半年进入公司,是员工,其安排他跟着唐克祥,帮他开车,跟他学放贷、收贷、讨债等;张帅奇,2017年下半年由王旭辉叫来公司,是业务员,也是负责放贷、收贷、讨债等;蔡进东,2017年年中或下半年由王旭辉叫来全权负责金辉分公司,与唐克祥对接。其与丁志达、丁晓东、唐克祥及蔡进东算各组负责人,王旭辉有事一般吩咐其几人,其几人再安排人员去做。王旭辉平时经常强调:大家要多跑多宣传,多增加放贷业务;加快讨债速度,逾期未还的要加紧催讨;对逾期未还,催讨后还不还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意思是说可以采取发讨债传单、喊高音喇叭催债、泼油漆、堵钥匙孔、泼粪便、抓人等方法讨债。若王旭辉不在,公司会议由其召集,其在会上也强调过王旭辉的这些要求。其几人每人月薪5000元左右,没有抽成,但王旭辉会奖励表现好的人500元左右或硬“中华”香烟1条。公司给员工提供午餐,王旭辉还经常请大家吃饭。公司提供3辆小车给公司人员使用,有1辆尼桑小车、1辆别克小车、1辆旧款丰田佳美小车,其经常开那辆尼桑小车上下班,这些车的加油、维修费用都由公司出。公司备有复印件、高音喇叭、手铐、电子炸弹、消防枪等物品,还养了鳄鱼。 56、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6年11月份左右,曾焕强叫其到金辉公司上班。金辉公司在2016年10月成立的,刚开始设在陈埭鞋都,后于2017年6、7月搬到青阳高森大厦5楼513室。王旭辉是老板,负责统筹把控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召集开会,通报业务情况,所有事情也都是他说了算;总公司还有一个股东“阿伟”,他与王旭辉各占50%,每次来公司就直接到王旭辉办公室;蔡红英,又叫“蔡秀萍”,是王旭辉的小学同学,财务负责人,负责总管总公司、分公司的资金和账目管理,统计每天出入账,通报总公司逾期还款人员,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曾焕强,元老级人物,主要负责公司无抵押贷款业务,平时也负责召集人手做事(找人催收、泼油漆等),王旭辉不在公司时,公司由他管理;丁志达,和曾焕强一样负责公司无抵押贷款业务,业务做的比较好,平时经常召集人手出去做事(找人催收、泼油漆等);丁晓东,主要负责公司无抵押贷款业务,平时也经常召集人手出去做事(找人催收、泼油漆等);田旭东,平时都没有做业务,帮忙负责出去找人讨债,一般出去讨债,泼油漆等等他都会去;张帅奇,平时偶尔接一些无抵押贷款的业务,但以帮忙催收讨债为主,基本每次讨债、泼油漆等事情都是他和田旭东做的,直到2017年12月中旬,他和公司的财务有点不清楚,就离开了;姚庆火,平时也负责无抵押贷款业务,但业务比较少,平时配合其他人出去催讨债务,2017年5月份左右他的脚摔伤了,在家休息到2017年11月左右才回公司;吴一郎,2017年年底到公司,基本没什么业务,跟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这些人出去催讨债务;黄少毅,也是曾焕强叫到公司来的,平时主要跟其做抵押贷款业务,平时也会跟其他人出去催讨债务。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成立,地址在“露友”公司大门边,业务主要是5000元以下无抵押小额贷款(日退、周退),其所了解的是分公司与总公司各占股50%。分公司有两个股东:蔡进东是股东,占股25%,平时负责分公司的具体运营和人员管理,分公司里除了王旭辉以外的一把手;“吴小东”,是股东,占股25%,平时和蔡进东一起负责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分公司里的二把手;蔡剑文,负责统计分公司每天的资金进出,并和其对账,分公司的逾期还款人员由蔡剑文通知分公司的人进行催收,也是业务员,经常到欠款人家里催讨债务;吴聪海、蔡连升、“耗子”、“妞妞”,是业务员,负责发展业务,出去催讨债务;“小赖”是司机,因为分公司的业务员都没有驾驶证,所以才叫他来负责开车,接送他们去做业务及催讨债务。在公司里,其几人都听王旭辉的,他经常召集开会,要求其几人汇报业务情况。王旭辉平时对公司人员不错,时不时会请喝酒、聚餐,告诉其几人要认真团结,互相帮助,才能赚钱;也时不时在公司微信群里发红包,调动氛围,如果其几人平时遇到什么困难,需要钱,他也都会借给其几人。 57、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0月10日,王旭辉、蔡进东及“小东”商量后,成立金辉分公司。分公司的其他人员保底工资是3000元,一开始的服务费200元和每笔借款的尾期还款都给业务员。总公司有准备了4部手机,供业务员与客户联系、也准备了油漆、高音喇叭、讨债传单、电棍、手铐等工具及一部香槟色尼桑轿车,一部银色别克轿车供业务员跑业务或者催债。分公司运营的所有钱都是由总公司出的,包括成立分公司的各项费用、员工工资、日常开销、借款的本金等,蔡进东和“小东”没有出钱,他们只是占干股,负责管理分公司。分公司从成立起开始做个人小额贷款的业务,直止2018年1月28日王旭辉被抓。 58、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8月份左右,其经曾某介绍进入金辉公司上班。当时,曾焕强、唐克祥、蔡红英、曾某、丁晓东、姚庆火已在公司,丁燕清(“五百”)、黄少毅、张帅奇、田旭东、吴一郎等人比其晚来。王旭辉是公司老板,负责全面事务,统筹安排公司各项事务;曾焕强是经理,协助王旭辉管理公司,平时负责管理其几人,并带队出去讨账;蔡红英,平时负责公司的财务,并通过微信收集每个业务员的业务,进行账务登记(出账、入账),并通报每个客户还钱到期时间;唐克祥,协助蔡秀萍管理财务(也兼采购),负责跟金辉分公司账目等财务的对接,平时也有发展客户放贷、讨债;其与曾某、姚庆火以及丁燕清、黄少毅、张帅奇、田旭东、吴一郎都是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放贷、讨债,听命于王旭辉,王旭辉不在时,听命于曾焕强。其中,唐克祥有时也可以差遣姚庆火,黄少毅负责通过电脑编辑讨债传单。在分公司里,蔡进东与王旭辉是表兄弟,负责统筹管理安排分公司各项事务,“吴小东”帮忙蔡进东管理分公司事务,吴聪海(“阿凡提”)发展客户放贷、讨债,而其他人员的情况不清楚。曾某、吴一郎主要是跟其,姚庆火、田旭东、丁燕清主要是跟丁晓东的,黄少毅主要是跟唐克祥的,田旭东有时也跟张帅奇。 金辉公司建有两个微信群,公司有事就在微信群里发布。公司人员在微信群及平时交谈中有说过若不还钱,就发讨债传单、喊高音小喇叭、泼油漆、泼粪便、带人到公司催债、殴打欠债人等,公司平时准备了油漆、高音喇叭、电警棍、消防枪、甩棍等工具。公司有给其几人配备新的手机号。“辉哥”有时会在公司微信群里发200元红包让大家抢,也会买些香烟放在公司让大家抽,也请大家一起聚餐吃饭。公司还提供三辆小车(有一辆尼桑小车、一辆别克小车、一辆旧款丰田佳美小车)给大家使用,车的加油、维修费用都是公司出的。 59、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5月份,曾某介绍其到金辉公司上班。其上班没几天,公司就从陈埭镇鞋都搬到晋江市××街道××大厦××室。金辉公司总部的成员有:老板王旭辉(“辉哥”),全权负责金辉公司的业务,统筹安排各项事务,不定时召集公司成员会议,并通报每个成员的业务情况;总经理曾焕强,公司借条上写的名字就是他,平时负责管理其几人,并分配任务,如安排业务员去跑业务,安排人员催收;蔡红英,公司财务,平时负责公司的所有业务指导,并通过微信收集每个业务员的业务,进行出账、入账,并负责发放员工的工资;唐克祥,是业务经理,负责跟金辉分公司账目的对接,平时也有发展客户放贷,也有讨债;丁志达,是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放贷、讨债;姚庆火,是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放贷、也有讨债;黄少毅,是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放贷、也有讨债,并通过电脑编辑那些不还钱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并写上“无耻老赖,欠债还钱”的字样,用A4纸打印出来分发给业务员;吴一郎,是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放贷、也有讨债;田旭东、张帅奇,在公司专职负责向客户讨债,并采取一些手段迫使客户还钱,例如喷油漆、言语威胁,将人强行带到公司,张贴“无耻老赖,欠债还钱”字样的大字报等。其和曾焕强、唐克祥、姚庆火、蔡红英、丁志达是比较早期人物,田旭东、黄少毅在搬公司后才来的,吴一郎来了一个多月就出事了。金辉分公司在梅岭街道“露友”公司楼下,其认识的成员有:蔡进东,与王旭辉是表兄弟,并合股分公司;“阿东”,分公司的法人代表;蔡剑文,是分公司财务,负责分公司员工工资的发放,并与总公司唐克祥对接具体业务;吴聪海(“阿凡提”)、“妞妞”,是业务员。王旭辉以外,曾焕强和唐克祥是比较有地位的,二人跟王旭辉关系最为亲密,丁志达做事都很积极,打人最凶,王旭辉很信任他们。还有,田旭东也受“辉哥”欢迎。公司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但要求其几人做事要认真,做得怎么样要向王旭辉汇报。做完事情后,都要在微信群里向王旭辉汇报,比如撒传单、泼油漆后就会拍照或者发视频到微信群,他就会知道其几人事情做得怎么样。公司没有统一安排住宿,但要求随叫随到,有安排统一食堂吃饭,饭钱由公司统一支付。其上班半年就有组织过七八次聚会,王旭辉组织全体员工去聚餐,公司组织聚餐完比较有归属感。 60、上诉人蔡红英供称,2016年10月份,王旭辉叫其到金辉公司做财务。当时,金辉公司设立在晋江市陈埭镇王旭辉经营的“大地皮革”商行里,只有王旭辉和曾焕强在做放贷业务。2017年6月份,金辉公司搬到青阳高森世纪中心大厦5楼513号。2017年3、4月份,王旭辉让其办了一张尾号1207的民生银行卡作为金辉公司的“对公银行卡”,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收支都在那张卡上。2017年5月31日,王旭辉带其与庄文伟、“群哥”谈论合伙事项,最终,他以前期总应收账款和现金共计1000000元,庄文伟、“群哥”出资2000000元,进行合伙。庄文伟和王旭辉并签订了一份金辉公司投资计划,约定具体公司运营情况由王旭辉来负责,双方利润各占50%。“群哥”是幕后出资,其没见过他出现在金辉公司。庄文伟自2017年6月1日起,每个月月底会到金辉公司和其对账,对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对账后拿走欠条复印件。王旭辉负责公司的投资、日常运作、管理、业务员招募、工资奖金和利润分配等事宜。自2017年10月份起,公司在晋江市××街道“露友”公司店面设立分公司,负责人叫蔡进东(“白粉东”),蔡剑文是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与其交接分公司的账单,后面负责与唐克祥交接分公司的账目及资金的收拨。月底,唐克祥和蔡剑文先对账,之后再和其对帐。公司规定每天9时上班,中午不休息,晚上18时下班,有事做就出去做事,没事做就在公司泡茶。王旭辉对员工很好,经常自己花钱请员工到外面餐厅吃饭,还会叫其买很多饮料、零食放在公司里供应员工随便吃喝;如果员工家里谁有困难,他也会帮忙,会预付工资给经济有困难的人。王旭辉这样对其几人好,其几人也愿意帮他做事。公司每月交每人400元伙食费给“夜视明”公司的食堂,包其几人的午饭和晚饭。王旭辉被抓后,公司的支出都由庄文伟作主。2018年2月5日,庄文伟说公司账目上还有一百八十余万,王旭辉被抓后不好经营,先分账,后按出资比例,庄文伟分走1000000元,其将王旭辉分走的500000元存在其哥哥蔡某3的银行卡上。 金辉公司的老板是王旭辉,经理是曾焕强,下面的人员有其、丁志达、唐克祥、田旭东、丁晓东、姚庆火、黄少毅、张帅奇、吴一郎等人;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蔡进东,手下有蔡剑文等人,还有七八个其不认识。王旭辉负责统筹把控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所有事情都是他说了算;曾焕强和王旭辉私交很好,王旭辉不在公司时,公司的事情他说了算,他主要负责公司无抵押贷款(日退、周退)业务,平时也负责召集人手做事(找人催收、泼油漆等),算是总公司的第二号人物;其又叫“蔡秀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两家公司的资金(包括分公司)和账目管理,统计每天出入账,通报总公司逾期未还款人员名单,发放总公司员工工资;丁志达于2017年7月或8月进公司,是业务员,业务做得比较好;丁晓东于2017年3月或4月进公司,是业务员,业务也做得不错;田旭东于2017年12月进公司,主要由王旭辉和曾焕强负责安排,具体去做什么工作,其不清楚;张帅奇平时偶尔有接些无抵押贷款的业务,他来公司不到二个月,因为和公司财务有点不清楚,于2017年12月中旬离开;姚庆火于2017年3月左右进公司,有接些无抵押贷款的业务,但业务比较少,平时配合其他人出去催讨债务,曾于2017年5月份因公司事情摔伤,在家休息了半年才回公司上班,休息期间的工资由王旭辉给他的;吴一郎于2017年年底到公司上班,是业务员;黄少毅于2017年8月或9月由曾焕强叫到公司上班,是业务员。 61、上诉人蔡进东供称,2017年10月中旬,金辉分公司在晋江市××街道“露友”公司店面成立,店面是以“吴小东”的名义去租赁的。金辉分公司由其与王旭辉各占股50%,王旭辉提供资金,其提供业务,后其又分了20%给“吴小东”。其负责分公司所有事情的具体运作及跟王旭辉对接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吴小东”配合其管理分公司的运作,负责安排公司业务、催收欠款;蔡剑文和邹德华(“耗子”)负责分公司的财务同时兼顾做一些业务;业务员有丁萍茹(“妞妞”)、蔡连升、刘强(“阿风”)、吴聪海(“阿凡提”);司机是赖建明。上述人员是其和“吴小东”招聘到金辉分公司来工作的,由其两人负责管理。分公司里,蔡剑文和邹德华比较有地位,吴聪海在公司的业务量比较大的,经常需要蔡剑文和邹德华配合。 62、上诉人蔡进东供称,2017年10月中旬,其与王旭辉合作经营金辉分公司,王旭辉出资金,共负责业务经营,两人各占50%。后来,其将分公司20%股份分给“吴小东”。金辉分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日退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家访费、中介费和违约金。家访费是只要客户借了钱就要200元,中介费是从总公司的账目上直接拨给中介人或者业务员的,违约金主要视借款人违约情况收取。分公司业务员每个月基本工资是3000元,每放贷5000元抽成200元,放贷10000元抽成300元,报销通讯费,包吃包住,报销外出伙食,另可报销油钱、买油漆、高音喇叭、打印使用的纸张等物品的开支。分公司的业务款、借款合同、收款清单、日常开支都是由业务员由其签名后找蔡剑文报销,蔡剑文再跟总公司的蔡红英、唐克祥结算。总公司有一辆标致307轿车固定放在分公司使用,另有需要时再到总公司借车来用。分公司购买了五六根棒球棍、两把弹弓、一个高音喇叭、一个铜锣、一些油漆,需要时会印制一些大字报用于催款。自成立以来,分公司共分过两次利润,其约分得60000余元现金,后分了20000余元现金给“吴小东”。 63、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0月份,老乡张帅奇介绍其到金辉公司上班。金辉公司还有一个分公司,其去过三四次。金辉公司股东是王旭辉,他不在时,由曾焕强管理。蔡红英、唐克祥负责财务,但主要是蔡红英在管。业务员有其和张帅奇、丁志达、丁晓东、吴一郎、姚庆火、“阿蛋”等人。公司事情一般由曾焕强安排,丁志达、丁晓东也会让其一起找客户讨债。公司开会一般是王旭辉主持,参加过三四次聚餐。开会内容其听不懂,应该是有关公司业务、客户的一些事情;有时也讨论如何讨债,比如泼油漆之类的。王旭辉对员工很好,经常花钱请员工到外面餐厅吃饭。 64、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8月底,其经曾焕强介绍到金辉公司上班。同年11月份,其辞职离开公司。王旭辉是老板,公司的所有事情都是他说了算,但听说背后还有个大老板。曾焕强是公司二把手,有时候会管理一下公司。蔡红英负责公司的所有财务管理。唐克祥、田旭东、丁晓东、丁志达都要受到曾焕强的管理,其和“阿蛋”、“庆火”都要受到唐克祥、田旭东、丁晓东、丁志达的管理。其曾陪曾焕强载“庆火”去医院复检,听说他为公司的事受伤。公司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但王旭辉要求大家做事认真,做得怎么样要向他汇报,平时做完事情后,就要在微信群里向他汇报,比如撒传单、泼油漆后就会拍照或者发视频到微信群,这样他就会知道大家事情做得怎么样。平时去泼油漆、抓人、打人时,曾焕强让其不用担心,即使出事,王旭辉和大老板也会帮忙摆平的。所有其一伙人都觉得王旭辉和大老板势力很大,算是大人物。欠款人被辱骂、威胁或殴打时,心里肯定会很害怕。其几人上门催债、贴大字报、喷油漆,欠款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名誉都会受影响,邻居和周围的人心里也会害怕。 65、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7年6月份,其经曾焕强介绍到金辉公司上班。王旭辉是老板,公司所有的事情都是他在决定。王旭辉很信任曾焕强,他不在公司时,公司的事情都是曾焕强在主持,唐克祥、田旭东、丁晓东、丁志达都要受到曾焕强的管理。蔡红英负责财务管理。王旭辉平时对其几人不错,有时会请吃饭,平均一个月一次的聚餐频率让其几人感觉公司的好,聚餐完后员工有集体感,努力工作,人心比较齐,所以其几人一直很尊重王旭辉,也想在他面前好好表现,好好做事,所以对公司的事情其都会服从。金辉公司主要经营发放高利贷业务,公司人员平时除了放贷,基本都在向借款人催债。因为利息高,很多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大家就想尽办法进行骚扰,包括贴大字报、泼油漆、殴打等方式进行逼债,所以借款人及家属见到公司的人就会害怕。很多借款人受不了骚扰,都不敢在家里住,甚至不敢在外面活动。一旦被发现,就会被抓到公司辱骂、殴打。 66、上诉人姚庆火供称,2017年3月,王旭辉叫其到金辉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只有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和其,业务也比较少。后来,曾某也来上班。王旭辉是老板、全权负责公司事务。王旭辉平时有召集员工开会、通报业务情况,他建了个微信群(“6000”),有什么事也常在群里吩咐,他还为公司外出办事提供了3辆小车,平时汽车加油费也是在公司报销。蔡红英(“蔡秀萍”),是王旭辉同学,负责公司财务,放款和收款大部分是通过她办理,收集保管客户的资料,购买公司日常生活用品。曾焕强(“小憨”)与王旭辉认识多年,王旭辉比较信任他,所以很多债务人出具的借条中的出借人都写曾焕强的名字,他平时会帮忙管理一下公司。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是公司主要成员,田旭东、吴一郎、黄少毅是业务员。2017年12月份左右,丁晓东因为乱放贷款,很多债都收不回来,王旭辉在公司里当了很多人面训斥了他,丁晓东一句话也不敢说。过后,丁晓东做事情也比较认真了,款也不敢乱放了。王旭辉很会关心员工和小弟。其自从脚受伤后,就没有去公司上班,王旭辉带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看过其两三次,医药费60000多元也是他支付的,照付其工资。平时,王旭辉也会请公司员工聚餐,聊聊家常,联络一下感情。 67、上诉人吴聪海供称,2017年9月份,其到金辉分公司上班。公司里共有九个人,其和蔡进东、蔡剑文、“耗子”、“阿风”、“小东”、“妞妞”、赖建明、蔡连升。蔡进东跟“小东”是公司的老板,蔡剑文负责财务,进行发款跟发工资,其跟“耗子”、“阿风”、“妞妞”、蔡连生做业务员,负责拉客户,赖建明平常负责开车。总公司老板是曾焕强,还有一个人叫丁晓东。同年11月初,王旭辉有组织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所有人一起去洛江马甲“烧香”、合影拍照。同月底,王旭辉还组织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人一起到晋江荣誉酒店的旋转餐厅去吃自助餐。金辉公司是放债的,然后通过贴大字报、泼油漆、殴打等手段进行逼债,让客户名声不好,产生压力,逼客户还钱。 68、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7年12月5日,王旭辉安排其到金辉公司上班。公司之前在陈埭镇,后才搬到××街道××室,公司还有家分公司。王旭辉是老板,全权负责公司,安排公司的各项业务,平时召集成员开会、训话,通报业务情况,强调成员要尽快催讨欠款,公司就是他说了算。蔡红英负责公司的财务。曾焕强主要负责公司业务、车辆使用的安排,公司欠条上债主都是写他的姓名,但其进去没多久后就改成空白的了。丁志达、丁晓东是业务员,负责放款、收款、讨款等一系列工作。田旭东主要负责催讨欠款,谁放款没收回来都可以找他,由他一起去催讨。姚庆火主要负责催讨欠款。唐克祥、黄少毅,是业务员兼司机,负责放款、收款、讨款等一系列工作。公司有固定三辆车让大家使用,出门派车由曾焕强负责,王旭辉有时会来开会强调业务工作。公司建了工作微信群(“6000”)让大家交流。王旭辉对员工很好,经常请员工到外面餐厅吃饭,还会叫财务蔡红英买很多饮料、零食放在公司里供应大家随便吃喝;如果员工家里有困难,他也会帮忙,例如其家里当时没钱花了,他就提前预付工资,王旭辉这样对大家好,其几人也愿意帮他做事。公司开会一般是王旭辉主持,主要说要对欠债人怎样追债的事情,有时也讨论如何讨债,比如喊喇叭、泼油漆之类的话题。 关于本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旭辉以开设公司的形式先后在晋江市××镇××青阳街道、梅岭街道开立盈利性产业,通过拉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王旭辉为首,以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及卢小宗等人为骨干成员,以上诉人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为其他积极参加者,以上诉人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及曾某、丁燕清、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建明、丁萍茹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结构层次分明的犯罪组织形态。王旭辉采用“公司管理”模式,并通过金钱利诱、随叫随到、随时通过微信群汇报工作进展、按照办事结果予以奖惩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具有约束控制的有效方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上诉人王旭辉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在晋江市及其周边地区进行高利放贷业务,并连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利息、违约金,聚敛巨额钱财,壮大组织实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分红”、为成员提供食宿、供成员吃喝、为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购买作案工具、提供车辆供暴力讨债等形式将攫取的钱财用于组织成员和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上诉人王旭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既有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又有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中,既有由组织、领导者王旭辉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王旭辉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组织成员为谋取经济利益按照组织惯例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以上诉人王旭辉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报案,在晋江市及其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综上,以上诉人王旭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相关上诉人、辩护人的关于本案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旭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金辉公司的发起者和设立者,领导和管理金辉公司经营高利贷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催讨等业务,系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他上诉人明知金辉公司是以暴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经营高利贷业务为主业的违法犯罪组织,仍加入金辉公司并接受上诉人王旭辉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故相关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诉、辩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各上诉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多次积极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多次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直接听命于组织、领导者王旭辉。其中,上诉人曾焕强还负责协助管理金辉公司;上诉人唐克祥还协助负责公司财务;上诉人蔡红英参与时间早,且长期负责该组织的财务管理,并直接听命于组织、领导者王旭辉;上诉人蔡进东作为金辉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人员招聘和业务管理,移植和倚仗金辉公司非法放贷和讨债,依法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骨干成员。上诉人蔡剑文接受骨干成员蔡进东的领导,长期负责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并与骨干成员唐克祥交接财务;上诉人田旭东、张帅奇多次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但三上诉人均未直接接受王旭辉的领导,可不认定为骨干成员。上诉人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未积极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在活动中并未起主要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7年10月初的一天11时许,因被害人苏某1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蔡剑文、吴聪海伙同邹德华、赖建明等人以办理借贷手续为由将苏某1诱骗到晋江梅岭街道“爱乐国际”酒店门口,上诉人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强行将苏某1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等人对之进行殴打;王旭辉对之进行辱骂,并威胁将之扔到海里,丁晓东威胁要对苏某1女儿不利,田旭东持电棍威胁,唐克祥、丁志达、黄少毅等人参与看管。当日22时许,苏某1被迫答应王旭辉分期付款,才被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19日下午,其向金辉公司曾焕强借款高利贷,仅还了第一期便未还款。同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其及妻女经常接到曾焕强的电话威胁。同年10月初,其准备向一家投资公司借钱还给曾焕强,对方打电话让其到梅岭街道“爱乐国际”酒店门口等。其过去,后被曾焕强等人带回金辉公司,八九个有纹身的人抽着烟将其围起来,其吓得站不稳,他们便开始骂其,让其赶紧还钱,并搜走其身上100多元。曾焕强骂了其一会儿,就开始先动手打其,后来又来人把其打倒在地,拳打脚踢。几分钟后,其被从地上拖到凳子上,曾焕强抓其衣领,打了其好几个耳光,逼着其还钱。丁晓东让一个胖男子拿电棒出来,“劈劈啪啪”地响着,其快被吓晕,被逼打电话让妻女借钱还。曾焕强抢其电话,跟其妻子说先拿5000元来赎人,要不然就打死其,还要去幼儿园找其女儿。同日16时许,金辉公司老板王旭辉过来,他跟曾焕强讲了几句话之后,就开始打其耳光,并很凶地说“你去打听下,现在还有人敢不还我金辉公司的钱,是不想活了是吧?”其求饶,他还是一直在威胁说要把其扔到海里。同日20时许,丁晓东不懂通过什么关系,确认了其女儿上幼儿园的地点,就一直威胁说要去幼儿园找其女儿,让她没办法做人。其求饶地向王旭辉再三保证在5个月内的每个月5号和20号归还1000元。同日22时许,王旭辉答应并指派丁晓东和那胖男子送其回家,确认其家住址。 经辨认,被害人苏某1辨认出黄少毅即参与限制及看管其上厕所的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即殴打及威胁其的人,唐克祥、丁志达、张帅奇即实施看管的人,田旭东即殴打并拿电棒恐吓的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即拽其上车的人。 (2)上诉人曾焕强供称,苏某1找其借了10000元多的高利贷(周退),还几期就不还,后王旭辉安排丁晓东负责讨钱。2017年10月底的一天,分公司工作人员假装说有钱可以借给苏某1,丁晓东等人就去“爱乐国际”酒店门口将苏某1拖上车带回总公司,张帅奇并在工作群里发了一条苏某1已经抓到要带回公司的信息,其回了一句:“等我回来再搞。”苏某1被带回公司后,其和王旭辉、张帅奇、田旭东、丁晓东在公司内看人,唐克祥和黄少毅后面回来帮忙看人。在公司内,王旭辉骂苏某1,其打苏某1。当日22时许,其几人放苏某1回去。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苏某1找公司曾焕强借了12000元的高利贷(周退),但一分钱没还就跑了。2017年10月底的一天,苏某1找分公司的吴聪海借高利贷,其几人诱骗他到“爱乐国际”酒店门口,其并叫张帅奇、田旭东、丁晓东去带苏某1。当日11时许,其几人将苏某1带上车,张帅奇打了苏某1一巴掌,并在群里发信息说要带人回公司,曾焕强回了句:“等我回来再搞。”之后,其离开。后其和黄少毅回去帮忙看人,其看到曾焕强、王旭辉、张帅奇、田旭东、丁晓东、丁志达在公司内看人,田旭东拿着电棍在吓对方,王旭辉在骂对方,曾焕强用巴掌打对方的脸。当晚21时许,苏某1被放走。 (4)上诉人丁志达供称,苏某1是曾焕强的客户。2017年10月的一天15时许,其在金辉公司内上班,看见曾焕强、唐克祥在看管苏某1,其在公司内拿了一张借条后离开。当日18时许,其回公司看到王旭辉在和苏某1谈还钱的事情。 (5)上诉人丁晓东供称,苏某1是曾焕强的客户。2017年10月的一天11时许,唐克祥叫张帅奇、田旭东、黄少毅和其去将苏某1带回公司。在公司里,其与曾焕强、张帅奇打了苏某1巴掌,丁志达、唐克祥在旁边看着人,“辉哥”来了之后就直接打了苏某1一巴掌。后苏某1想上厕所,黄少毅看着他上厕所。最后,苏某1跟“辉哥”说以后会慢慢还。当日18时许,其几人就让苏某1走了。 (6)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11时许,苏某1找分公司借高利贷,分公司的人汇报给唐克祥,唐克祥叫其、张帅奇、丁晓东、黄少毅一同到“爱乐国际”酒店门口将苏某1强行拖上车。在车上时,其看到张帅奇打对方一巴掌,并在工作群里发了一条苏某1已经抓到要带回公司,曾焕强回了句:等他回来再搞。回公司时,其看到曾焕强、王旭辉、张帅奇、丁晓东、丁志达、黄少毅在公司内看人,王旭辉骂对方,曾焕强用巴掌打对方的脸,有人拿电棍出来吓对方,对方听到“噼里啪啦”的声音就害怕。当日23时许,对方被放回。 (7)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11时许,唐克祥叫其、田旭东、丁晓东一起到“爱乐国际”酒店门口将苏某1拖上车带回公司。在车上时,曾焕强发微信叫其教训一下,其打了苏某1一巴掌,并按唐克祥的吩咐在工作群里发了一条苏某1被抓回公司的信息,曾焕强就在群里回了一句:“等他回来再搞。”苏某1被带回公司后,曾焕强、王旭辉、田旭东、丁晓东、丁志达、“阿蛋”在公司内看着他,王旭辉用本地话骂他,曾焕强打他脸。 (8)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苏某1被抓到公司之后,其看到田旭东、丁晓东、丁志达、唐克祥、张帅奇都在现场,后听到王旭辉在辱骂苏某1,然后是一连串的击打声。一会儿后,唐克祥说苏某1要去厕所,让其跟着看住。当晚19时许,王旭辉放走苏某1。 (9)上诉人吴聪海供称,苏某1有找金辉分公司借钱,业务员把对方的个人信息传给金辉公司,总公司的人发现该人欠钱未还。蔡剑文就叫其、邹德华、赖建明开车去“爱乐国际”酒店门口,以要办借贷手续为由把对方稳住了。没多久,唐克祥等人过来,将对方带回总公司。 (10)上诉人蔡剑文在一审庭审中也供认不讳。 关于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张帅奇、蔡剑文、黄少毅等人是否参与本起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蔡剑文、吴聪海等人将苏某1骗至爱乐国际酒店门口,上诉人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强行将苏某1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等人对苏某1进行威胁、辱骂、殴打,唐克祥、丁志达、黄少毅等人参与看管苏某1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吴聪海、蔡剑文等人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张帅奇、蔡剑文、黄少毅未参与本起犯罪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张帅奇实施了强行带人、威胁并殴打被害人等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上诉人张帅奇诉称其在本起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2017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害人吴某2因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自行到金辉公司欲还债,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上诉人曾焕强持电棍威胁,上诉人王旭辉对之进行辱骂,上诉人田旭东等人对之实施殴打,上诉人唐克祥、丁晓东、吴一郎、黄少毅、姚庆火等人轮流看管。当日18时许,因吴某2朋友报警,民警到现场解救吴某2,但吴某2由于惧怕被报复,遂对民警表示未受到不法侵害,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自行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中旬,其向唐克祥借高利贷,期间,有还有拖,后其主动和唐克祥联系,要把剩下2000元一次性还给他们。同年12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其到金辉公司,说要还清欠款,一男子去翻账本,后说那笔账加上违约金要还12000元,其当时就懵了,这跟敲诈抢劫有什么区别,便说没有那么多钱。这时,脸上有疤的胖男子直接打其一巴掌,另一名男子也过来打了其几巴掌还用脚踢其背、肚子和脚,打了一二十分钟后,又来一名男子把其带到旁边一个小房间,让其赶紧想办法去借钱,否则别想出去。没过多久,唐克祥和两三名男子回来,他让其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赶紧还钱,一个瘦小男子拿了根金色电棍在其面前放电,说不还钱就要把其电死,另一个看上去像是公司老板的人说不还钱就要拿两只“蚯蚓”让其吞到肚子里,脱光其衣服送到山上去。之后,打其的两名男子又把其拖进小房间,让其继续打电话筹钱还,其每打一个电话借不到钱,他们不是打其几巴掌就是踢其几脚。期间,朋友帮其报警,警察过来金辉公司,有几个人溜走,其指脸上有疤的男子和拿电棍的男子打其,警察就将其三人带回青阳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警察将那两男子留下,让其先回去。其刚走到派出所大门,看见金辉公司的人在大门等,其从后门走,就有人要拉其,其挣脱跑到派出所值班室里面坐着,金辉公司的人就一直站在派出所一楼大厅恐吓其,警察也说没有伤、没有监控,对方也狡辩说没有打,没有证据很难处理,其怕被事后报复,就对警察说没有受到不法侵害,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自行解决。过后,其转了2000元给唐克祥,唐克祥说还要还4000元,其没给。 经辨认,被害人吴某2辨认出王旭辉即金辉公司老板,曾焕强拿金色电棍威胁,唐克祥即“小唐”,丁晓东、田旭东殴打,姚庆火、吴一郎在派出所恐吓,黄少毅在派出所后门拉人。 (2)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7年12月21日15时许,其看到吴某2自行到金辉公司内,唐克祥说他是欠钱不还的。后其与田旭东、丁晓东、吴一郎、姚庆火看管起吴某2,其有拿电棍威胁并骂他。没多久,警察出警到现场把其、田旭东带走。次日,吴某2叫人打电话给其说他要分期还钱,其说可以,对方就说吴某2会去派出所销案。后来,其与田旭东便回来。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2月中下旬,其客户吴某2到公司来谈还钱的事情。当时,其不在,曾焕强在群里问说怎么回事,其说这个是欠钱不还的,曾焕强和田旭东就动手打对方,具体怎么样,其没看到。其回去时,看到曾焕强、田旭东、丁晓东、吴一郎在看管对方,其与吴某2谈还钱的事情。没多久,警察过来把曾焕强、田旭东带回公安机关。次日,吴某2叫人打电话给其说要分期还钱,其说可以,那人就说吴某2会去派出所销案。后来,曾焕强、田旭东就回来了。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吴某2是唐克祥的客户。一天15时许,唐克祥在群里发信息说吴某2要到公司来,叫其几人吓吓他。吴某2过来时、曾焕强、田旭东、姚庆火、黄少毅、王旭辉等人在公司,田旭东用手打对方脸,其故意假装要打,把脚抬起来做个架势,对方吓的缩在一起,后其离开。回来时,公司的几个人被带去青阳派出所,后面调解回来。 (5)上诉人田旭东供称,吴某2是唐克祥的客户。2017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15时许,吴某2自行到公司里,曾焕强在群里就问说怎么回事,唐克祥说那个人也是欠钱不还的,其和曾焕强就动手打对方。唐克祥、黄少毅回来后,其与曾焕强、丁晓东、吴一郎、唐克祥、黄少毅、姚庆火就在现场看管吴某2。没多久,警察到现场把其和曾焕强带回公安机关。次日,其与曾焕强便回来。 (6)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16时许,唐克祥的客户吴某2到金辉公司,其与唐克祥回去后看到曾焕强、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在看管对方,唐克祥就去与吴某2谈还钱的事情。没多久,警察到现场把曾焕强、田旭东带回审查。次日,吴某2家人打电话给唐克祥说要分期还钱,唐克祥说可以,那个人就说吴某2会去派出所销案。后来,曾焕强、田旭东就回来了。 (7)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7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15时许,其回到金辉公司看见曾焕强、田旭东、丁晓东、唐克祥、黄少毅在看管吴某2,其也在现场帮忙看管了约半个小时后出去。没多久,丁志达跟其说对方报警了,警察把曾焕强、田旭东带走。其和丁志达就去青阳派出所,跟吴某2说他欠钱不还还敢报警?次日,曾焕强、田旭东就回来了。 (8)上诉人姚庆火在一审庭审中也供认不讳。 关于上诉人曾焕强、黄少毅等人是否参与本起犯罪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吴某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上诉人王旭辉对其进行辱骂,上诉人曾焕强持电棍威胁,上诉人田旭东等人对其实施殴打,上诉人唐克祥、丁晓东、吴一郎、黄少毅、姚庆火等人轮流看管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黄少毅、吴一郎、姚庆火等人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诉人曾焕强、黄少毅等人未参与本起犯罪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2017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11时许,因被害人施某1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曾焕强安排上诉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窜至晋江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门口,强行将施某1带至金辉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等人轮流看管,曾焕强、丁晓东辱骂,田旭东、张帅奇殴打并持电棍威胁。当晚20时许,施某1找人向王旭辉担保后才被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施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年底,其经朋友介绍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先后借了好几次,都按他们的规矩还款。2017年八九月份,其找金辉公司丁晓东借了20000元,到最后两期,实在没钱还了。丁晓东就打电话恐吓说要四处张贴头像,还到其家中打开水龙头放水,威胁要找其儿子,并到其母亲家中泼油漆。其有报警,但派出所没处理。后其跑到派出所问,派出所让其回去等消息,其一出派出所就被两三名男子带到金辉公司。一名男子拿走其手机,丁晓东让其还钱,其说没钱,两个年轻男子就打其几巴掌,其中一名男子更是拿金色电棍对其放电。丁晓东还说其房子被放水、泼油漆是他们干的,也知道其报警,也不怕其报警,还故意拿手机让其报警。其看到他们人多,报警也都没有消息,就不敢拿手机报警,他们就在公司里对其轮流看管。当晚20时许,老板王旭辉过来,说认识其嫂子的姐姐,后打电话给她,她说会替其还钱,王旭辉才让其离开。 经辨认,被害人施某1辨认出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唐克祥,上诉人田旭东、张帅奇即殴打其的年轻男子。 (2)上诉人曾焕强供称,施某1是丁晓东的客户。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看到丁晓东把施某1带回金辉公司逼债,其上前骂了他,并说报警也没有用,警察也不会帮他。最后施某1如何回去的,其不清楚。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施某1有找公司的丁晓东借款,后逾期未还。一审庭审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施某1是其客户。2017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一个认识金辉公司的人在青阳派出所碰见施某1去反映公司的人到他家泼油漆,就告诉公司的人。曾焕强或唐克祥就安排其和田旭东、张帅奇去找施某1。其几人在青阳派出所路边碰见了施某1,就将他带到公司,张帅奇打了他一巴掌,田旭东或张帅奇拿电棍在他面前放电,曾焕强对他说报警警察也不会帮他。当时,王旭辉、蔡进东、黄少毅、丁志达、唐克祥、曾焕强、田旭东、张帅奇都有在公司内帮忙看押。最后,施某1和王旭辉自行商量还钱,才被放回去。 (5)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1月左右的一天,曾焕强说施某1在青阳派出所,就安排其和张帅奇、唐克祥或丁晓东到青阳派出所门口,将施某1带回金辉公司。到了公司后,具体谁动手,谁帮忙看押施某1,其记不起来。 (6)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10月的一天12时许,曾焕强或唐克祥安排了其和丁晓东、田旭东到青阳派出所将施某1带到金辉公司。在公司里,其不清楚是否有人动手打施某1,但曾焕强有用闽南话骂他,黄少毅、丁志达、唐克祥、曾焕强、田旭东、丁晓东都有帮忙看押他。后来,王旭辉回来与施某1协商,谈好后就把他放回去了。 (7)上诉人黄少毅供称,施某1是金辉公司的客户,其他的情况其不清楚。庭审中供认有在场,但未看管。 关于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黄少毅等人是否参与实施本起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指使上诉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强行将施某1带至金辉公司,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等人轮流看管、辱骂、威胁、殴打被害人施某1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施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等人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其中,上诉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均供称上诉人曾焕强安排三人到青阳派出所门口强行带走施某1,丁晓东、张帅奇均供称拘禁被害人施某1时上诉人丁志达有在现场,丁晓东、黄少毅均供称黄少毅也在现场。故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黄少毅等人未参与本起犯罪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2017年12月一天12时许,因被害人张某1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唐克祥谎称借钱给张某1,将其骗至晋江市区万达广场5号门,后强行带至金辉分公司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上诉人曾焕强、丁晓东、丁志达、田旭东、黄少毅、张帅奇、唐克祥等人轮流看管张某1,曾焕强、丁晓东等人辱骂张某1,丁晓东徒手及用空矿泉水水桶殴打张某1。当日18时许,张某1被迫联系郭某,将郭某的一辆黑色丰田佳美轿车以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辉公司,其中20000元偿还金辉公司的债务。随后,张某1被带至金辉公司,直至次日才放离。事后,上诉人王旭辉将该丰田佳美小车过户到唐克祥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份,其向金辉公司放贷人员“阿东”借款12000元,还了五期后便无力偿还。同年12月左右一天12时许,其到晋江市××广场××号门等约定的人过来放贷,后被三个人带到金辉分公司。“阿东”一看到其就破口大骂并追债,其他在场的十几个人都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还拿出电棍威胁要电其,还拿出在海边溺水、灌屎尿、灌虫子的视频对其进行恐吓。“阿东”并拿桶装矿泉水瓶子打了其头背部四五下。其被吓坏了,遂打电话联系朋友郭某,郭某将他一辆车折价40000元给金辉公司,退还20000元给郭某。其欠款还清后,金辉公司又要其付清11000元的逾期利息才能走,其付不起,他们又将其带到金辉公司,一直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但其实在筹不到钱。次日3时许,对方才放其离开。 经辨认,被害人张某1辨认出丁晓东(“阿东”)、王旭辉(“辉哥”),田旭东即展示手机视频对其威胁恐吓的男子。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家中接到张某1电话,说他被晋江高利贷公司丁晓东抓去打得半死。后经协商,其拿一部佳美轿车作价40000元卖给丁晓东他们公司,抵偿其两人欠款,并让他们退回20000元。当天下午,温某帮其开车交给金辉公司并退回20000元,但金辉公司没有放张某1回来,而是继续向张某1讨要10000多元的逾期利息钱,但张某1实在没钱还,次日才被放回。 (3)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其按朋友郭某的吩咐,将一部旧佳美轿车开到金辉公司去,对方付其20000元,其将把车锁钥交给他们。后来,其帮忙办理过户到唐克祥名下。 (4)上诉人曾焕强供称,张某1是丁晓东的客户。唐克祥说他叫金辉分公司的人去骗张某1出来借钱,但其不知道他们对张某1做了什么。最后,对方把一部车子按40000元估价,其中的20000元还款,另外20000元给了车主,车子就留在公司使用。 (5)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2月一天14时许,唐克祥说找到了张某1,看管在金辉分公司。其便和田旭东、丁志达到金辉分公司,现场还有黄少毅、张帅奇、曾焕强、唐克祥。其看到张某1态度不好,就打了他一巴掌,还拿空的矿泉水水桶砸他。曾焕强和张某1谈还钱的事情,张某1说和郭某谈好要拿一辆车来抵债。其便打电话给王旭辉汇报,王旭辉和“蔡秀萍”就到分公司谈用车还债的事情。后来,因金辉分公司关门,其几人又把张某1带到金辉公司,等过户手续办好后才让他回家。该车作价40000元,一半还款,一半退给车主。 (6)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12时许,唐克祥说找到了张某1,其和田旭东、丁晓东就赶到金辉分公司,现场还有黄少毅、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和张某1说还钱的事情,并骂了他。最后是张某1拿车抵债,车给唐克祥用。 (7)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12时许,唐克祥带张某1回金辉分公司,随后丁晓东、田旭东、丁志达也到了。其看见丁晓东在和对方谈还钱的事情。后其有事出去,不清楚现场发生的情况。在金辉分公司关门后,他们又把张某1带回金辉总公司,其便直接回总公司。最后,张某1将一部丰田旧佳美轿车卖给公司,公司退还对方部分现金。 (8)上诉人唐克祥供称,张某1欠金辉公司高利贷未还清,丁晓东一直想办法要抓他。其假装分公司的人约张某1到万达见面,并把他带到金辉分公司。丁晓东、田旭东在分公司等,丁晓东打了张某1一巴掌,后张某1说要拿辆车抵债。丁晓东打电话给王旭辉,王旭辉、蔡秀萍到分公司谈用车还债的事情。之后,张某1的朋友把车作价40000元,一半还款,一半给了车主,后王旭辉将该车过户到其名下,送给其使用。在分公司时,其和田旭东、黄少毅、张帅奇、曾焕强等人都有参与看押。 (9)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13时许,其在金辉公司微信群内收到张某1已被抓到的信息,便和丁晓东赶过去帮忙。当时,唐克祥、黄少毅等人看着张某1,丁晓东上前骂张某1,逼他还钱,并拿矿泉水水桶砸他。最后,张某1拿了一辆车抵债,那车后来由唐克祥开。天黑后,张某1被带回总公司,其便离开。 (10)上诉人蔡进东供称,金辉分公司开始运作一两个月之后的一天,分公司业务员打电话说总公司的丁晓东带了一个欠钱的男子过去处理,有人用矿泉水瓶子砸那名欠钱男子的头部。 关于上诉人曾焕强、张帅奇、丁志达、黄少毅等人是否参与本起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唐克祥为催收高利贷,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1强行带至金辉分公司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上诉人曾焕强、丁晓东、丁志达、田旭东、黄少毅、张帅奇、唐克祥等人轮流看管,曾焕强、丁晓东、丁晓东等人辱骂、殴打张某1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温某的证言、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黄少毅、蔡进东等人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其中,上诉人唐克祥、丁晓东均证实上诉人张帅奇参与本起犯罪。故关于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张帅奇、黄少毅等上诉人未参与本起犯罪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5、2017年12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害人张某2、庄某2母女向金辉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邹德华、赖建明等人驾车到晋江市××街道××号住宅,强行将张某2及其孙子、庄某2及儿子带回金辉分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上诉人吴聪海、蔡剑文及卢小宗、邹德华、刘强、赖建明、蔡连升、丁萍茹等人轮流看管,拒绝张某2和庄某2给孩子喂食、换洗的请求,并对之辱骂、持电棍威胁。次日0时许,张某2和庄某2等人才被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庄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份期间,其与母亲张某2找金辉公司“耗子”借高利贷未还清。同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邹德华带着三名男子找到张某2,并将张某2及其弟的孩子、其及其子带到了金辉分公司。邹德华叫其和张某2跟“小东”协商,“小东”听其说没钱,就不让其几人回去,并离下五六个年轻人看管。当日19时许,两个小孩肚子饿了一直哭,看管男子不让走,要其和张某2还款或叫人过来担保,并凶小孩威胁要打小孩子。有男子拿电棍要打张某2,后被人拦住。其子拉屎尿在裤子上,该男子也不让换洗。次日0时许,其几人才被放走。 经辨认,被害人庄某2辨认出上诉人蔡剑文、吴聪海。 (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的内容与庄某2的陈述一致。 经辨认,被害人张某2辨认出吴聪海、蔡剑文。 (3)上诉人蔡剑文供称,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邹德华等人将欠钱不还的张某2、庄某2(各带一个小孩)带回分公司逼债。当时,张某2、庄某2看到两个小孩一直在哭,就跟邹德华说让她们先回去,她们会存钱来还。其不想理她,就任由她们去说,不管。后两个小孩一直哭闹,其几人就让张某2、庄某2回去。张某2和庄某2欠钱没还的情况,是其发到业务群通知邹德华的。 (4)上诉人蔡进东供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邹德华将张某2和庄某2带到分公司来,两人还各带着一个小孩子。当时其不清楚她们被留在分公司多久,次日上班时才得知。 (5)上诉人吴聪海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其看到邹德华和蔡剑文带了张某2、庄某2母女回来,两人各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孩。当天下午,该母女被邹德华和蔡剑文辱骂及威胁,并被拿电棍威胁,后到隔天凌晨,才被放走。期间,其坐在公司里泡茶,帮忙看管,参与看管的还有“小东”、丁萍茹、“蔡连升”、赖建明、“阿风”。 关于上诉人吴聪海、蔡剑文是否参与本起犯罪的问题。经查,同案人邹德华、赖建明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张某2及其孙子、庄某2及儿子带至金辉分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上诉人吴聪海、蔡剑文伙同他人轮流看管,拒绝张某2和庄某2给孩子喂食、换洗的请求,并对之辱骂、持电棍威胁。该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庄某2、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蔡进东、蔡剑文、吴聪海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其中,被害人张某2、庄某2均证实吴聪海在现场参与看管,上诉人吴聪海也供认不讳。故关于上诉人蔡剑文、吴聪海未参与本起犯罪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6、2018年1月28日2时许,因被害人丁某3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丁志达、田旭东驾车到晋江市××镇××路××号××马茶叶店门口,强行将丁某3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上诉人蔡红英在公司微信群里通知公司人员返回帮忙。期间,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黄少毅、蔡剑文等人轮流看管丁某3,并限制其通讯自由。曾焕强辱骂、威胁丁某3如不还钱就扔去喂鳄鱼;唐克祥、丁志达辱骂、殴打丁某3致其受伤。上诉人王旭辉指使吴一郎购买一把理发器,并在圈养的两条鳄鱼前,用理发器将丁某3头发剃光。经法医鉴定,丁某3的右额顶部及左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旭辉家属代其赔偿丁某3100000元,丁某3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丁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9日,其找金辉公司丁志达借了20000元高利贷未还清,后关手机躲着丁志达。2018年1月28日1时许,其回家途中被丁志达和田旭东拦下并被带到金辉公司。丁志达叫其还钱及付3个月违约金,并拿张40000元的欠条叫其签字。因其不肯签字,丁志达和金辉公司“小唐”对其进行殴打,丁志达还把其头撞在玻璃上。丁志达叫其要借钱还债,其就打电话给父亲、儿子,说到一半就被丁志达抢走手机。8时许,其上厕所时,田旭东一直跟在其后面;12时许,金辉公司老板王旭辉过来,先臭骂其一顿,接着很凶地说那些钱是赚给小弟吃饭用的,要其赶紧还钱。其说没钱,王旭辉就让其坐在外面圈养有两条鳄鱼的椅子上,拿着一把剃头刀将其头发剃光。其说事情没完,一定要报警,王旭辉就给其手机打电话报警。没多久,民警过来将其和王旭辉、丁志达带回审查。案发后,其收到王旭辉的赔偿款100000元,并表示谅解。 (2)证人丁某8外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8日凌晨,其女丁某3打电话让其帮她借20000元,一名自称“啊达”的男子抢走电话,让其准备40000元放人。后其打电话叫外甥林某4去给丁某3担保。当日18时许,丁某3打电话说她被人欺负,头发也被剃光。 (3)证人张查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8日1时40分许,丁某3被两名男子拦下并拉上车。 (4)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8日凌晨,其外公丁某8外打电话给其说母亲丁某3欠钱不还被人抓走了。之后,母亲拨打其手机,她和丁志达让其去签担保书,其拒绝了。后来,其听说其母丁某3被殴打并被剃光头。 (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其多次找丁某3道歉,并赔偿了100000元,丁某3表示谅解王旭辉的行为。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在金辉公司里扣押到两个定时炸弹模型2个、电动剃头刀1把。 (7)照片,显示被害人丁某3头发被剃光后的情况。 (8)照片,显示金辉公司饲养的两只鳄鱼的情况。 (9)疾病诊断书、晋某[2018]153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丁某3右额顶部挫伤,左面部挫伤的伤情情况及经法医鉴定,其右额顶部及左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0)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调解书,证实案发后,上诉人王旭辉家属赔偿被害人丁某3100000元,丁某3出具谅解书。 (11)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8年1月28日17时许,丁某3坐在一张椅子上,王旭辉拿着一把剃头刀剃光了她头发。丁某3被丁志达和田旭东带到金辉公司时,其和王旭辉、丁志达、田旭东、黄少毅等人都在现场。 (12)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8年1月28日14时许,其看到王旭辉和几个朋友在办公室泡茶,丁某3坐在外面打电话借钱,后其就外出办事。当日17时许,其返回公司时,王旭辉问丁某3多久才能借到钱,丁某3没有回答。王旭辉就让她坐到外面的椅子上,拿了一把剃头刀将她头发剃光。之后,丁某3报警,警察过来了解情况,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丁志达说他与田旭东找到并带回丁某3。其和王旭辉、丁志达、田旭东、唐克祥等人当时在场。 (13)上诉人王旭辉供称,丁志达跟其说丁某3借钱后分文未完,其问丁某3要怎样安排,丁某3说已经跟她父亲、儿子联系了,其便离开。一小时后,其回到公司,拿把电动剃头刀将她头发剃光。那女子说要报警,其便让她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回派出所。当时,丁志达、唐克祥、黄少毅、田旭东都在场。 (14)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8年1月28日2时许,其与田旭东将丁某3带到金辉公司商量还账事宜。当时,丁某3打电话让她父亲、儿子过来帮忙处理,但他们要到中午再过来处理,其、田旭东便坐着等。期间,丁某3上了趟洗手间,田旭东跟着她。当日16时许,王旭辉到公司来,问丁某3要如何处理,后剃光丁某3头发。过了没不久,丁某3报警,警察将其几人带回派出所。 (15)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8年1月28日2时许,其与丁志达将欠债的丁某3带回金辉公司。期间,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都有动手打丁某3的脸,曾焕强还威胁她如果不还钱就把她扔喂鳄鱼。当日17时许,王旭辉将丁某3头发剃光,丁志达将丁某3推到鳄鱼边吓唬她。后来,丁某3拿手机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其几人带回。 (16)上诉人蔡红英供称,2018年1月28日2时许,其看见金辉公司工作群里有同事发丁某3被抓回公司的视频,其便发了一条“人带去”的微信,意思是让人去帮忙泡茶。后来,其得知王旭辉在上班时与丁某3可能有什么冲突,一气之下剃光了丁某3的头发。随后,丁某3报警了,王旭辉等三人就被派出所带走。 (17)上诉人蔡剑文供称,2018年1月底的一天,总公司老板王旭辉叫其去对账。过去时,其看到丁某3被王旭辉剃了个光头。 (18)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8年1月的一天半夜,丁志达在公司微信群上发丁某3被带到公司的视频。当日14时许,王旭辉、丁志达和丁某3说事情,现场还有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黄少毅、曾焕强。王旭辉叫吴一郎去买个剃头刀的,接着就把丁某3的头发剃光了,丁志达还打了丁某3一巴掌。丁某3说要报警,王旭辉就让她报警。随后警察过来,将丁某3、王旭辉、丁志达、田旭东带走。 (19)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8年1月28日7时许,其看到金辉公司工作群有丁某3被带回公司的小视频。8时许,其到公司上班,看见丁志达、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等人在公司内看守丁某3,其遂一起看守。姚庆火、曾焕强、黄少毅、蔡红英也来上班了,曾焕强看到丁某3就骂她并打她。丁某3在公司内的活动是受限制的,上厕所都要安排人员看管,其看管过她一次。王旭辉与丁某3交谈时,突然很生气,让丁志达拿钱给其去买了个理发器,后剃光丁某3的头发。丁某3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将丁某3、丁志达、王旭辉、田旭东带走。在该案中,其和姚庆火、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丁志达、曾焕强、黄少毅、王旭辉、蔡红英都有参与。蔡剑文是分公司的人,拘禁丁某3时,他也在现场。 (20)上诉人姚庆火供称,当天8时许,其打包早餐到公司,看到唐克祥、丁志达、田旭东看着丁某3,后曾焕强、丁晓东、吴一郎、黄少毅、蔡红英也陆续到来。中午时,王旭辉到公司与丁某3讲事情,后来叫吴一郎去买了把电动理发刀。当日16时许,其先离开了。后来,其才知道王旭辉电动理发刀剃光了丁某3的头发。丁某3报警,民警将王旭辉、丁志达、田旭东带走了。 (21)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8年1月28日3时许,其看到金辉公司工作群里有人发丁某3被带回公司的小视频,蔡红英也在群里回话,其便回到公司。到公司时,丁志达、田旭东看着丁某3,其便上前骂丁某3,并威胁要把她抓去喂鳄鱼,丁志达也有骂她。当日4时许,其回家睡觉。当日13时许,其回到公司,田旭东、丁志达还在看管丁某3。后来,其有事就出去了。事后,其听说王旭辉把丁某3的头发理光,被民警带走了。 (22)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的12月份,其已从金辉公司辞职,不清楚王旭辉等人怎样对待丁某3。2018年2月份,其才知道王旭辉他们将丁某3理光头。 关于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蔡剑文、蔡红英、黄少毅、姚庆火等人是否参与本起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丁志达、田旭东等人强行将丁某3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上诉人蔡红英在公司微信群里通知公司人员返回帮忙,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黄少毅、蔡剑文等人轮流看管丁某3,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辱骂、威胁、殴打被害人丁某3,上诉人王旭辉将丁某3头发剃光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丁某3的陈述、证人丁某8外、张查某、林某4、王某4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疾病诊断书、晋某[2018]153号鉴定书、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田旭东、张帅奇、蔡剑文、黄少毅、吴一郎、姚庆火等人的供述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其中,曾焕强供称丁某3被带回公司的小视频上传到工作群后,蔡红英在群里回话;蔡红英也供称其在工作群里看到丁某3被抓回公司的视频后,发了“人带去”的微信信息。故相关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8年1月份期间,因陈传尾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到晋江市××镇××村××街××号陈传尾之兄被害人陈某4经营的“e速”汽车美容店,往店门及广告牌喷油漆、泼油漆、泼粪便,后又与上诉人吴一郎到该店播放高音喇叭,以上述方式逼迫陈某4替陈传尾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中旬,金辉公司三四人到其位于晋江市××镇××村××街××号的“e速”汽车美容店,要其帮其弟陈传尾还债。过了两三天,其发现店门口被人用油漆喷的乱七八糟的,就报警了。同年5月初,金辉公司又有几个人过来威胁还钱,并威胁让其注意安全。又过了两三天,其发现店门被喷油漆,周围写着大字“欠债还钱”,还把其家人的名字也写在上面。隔了约一个星期,金辉公司又派人到店里要债。期间,金辉公司还开车到店门前,用高音喇叭播放“老赖陈传尾,欠债还钱。”次日,其发现除被喷漆外,还有屎尿,金辉公司的人说是他们干的。 经辨认,被害人陈某4辨认出王旭辉、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 (2)受案登记表,证实陈某4先后于2017年4月28日6时19分、5月3日10时40分、5月11日4时28分报警,称晋江市陈埭镇梧埭村七一路111号“e速”洗车店被人泼油漆。 (3)现场照片、现场处警情况记录表,证实被害人陈某4经营的洗车店被泼油漆的现场概况及民警处警情况。 (4)上诉人曾焕强供称,陈传尾是姚庆火负责讨债的对象。有一次,陈传尾父亲打其电话说要还钱,其便叫丁晓东一同去陈埭镇梧埭村汽车美容店找陈传尾。到了之后,对方说他们家被金辉公司喷油漆,其说不是其本人喷的,并到巡逻队看视频。还有一次,丁晓东、丁志达、田旭东、吴一郎到汽车美容店里喊广播还是泼油漆,被抓走,其便到派出所问,并等民警处理。 (5)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8年1月份的一天1时许,曾焕强安排其和田旭东、丁晓东到池店柴塔丁某3的丈夫家和陈埭宫口陈传尾的汽车美容店泼油漆。当时,其一伙人从公司带了四五啤酒瓶油漆,先将啤酒瓶朝丁某3的丈夫家砸过去,后到汽车美容店泼油漆。还有一次,其和丁晓东、田旭东、吴一郎四人到该店里喊广播,除田旭东外,其他人都被抓,后被放出来。 (6)上诉人丁晓东供称,陈传尾是姚庆火负责讨债的对象。其有和丁志达、田旭东到陈埭镇梧埭村一家汽车美容店找陈传尾,因找不到他本人,就拿出事先准备的油漆,泼到对方的广告牌上,也带了猪粪过去,直接砸在对方的店门口。还有一次,其和丁志达、田旭东、吴一郎到陈传尾的店里喊广播,除田旭东外,其他三人被抓。后警察了解没什么具体行为,就放人了。 (7)上诉人田旭东供称,其曾到陈传尾在陈埭的汽车美容店讨债四次:第一次,丁志达带其和张帅奇、曾焕强去,人不在,就回来;第二次,其和丁志达、丁晓东带着油漆,朝招牌泼油漆后离开;第三次,其和丁志达、丁晓东带着油漆,并将猪粪装在玻璃瓶里,然后直接将玻璃瓶砸在店门口地面上;第四次,其和丁志达、丁晓东、吴一郎去喊高音喇叭,后有人报警,他们三人被带回派出所处理。 (8)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8年1月份,其开车载丁晓东、丁志达、田旭东到陈传尾的汽车美容店喊高音喇叭,内容为“无耻老赖陈传尾,欠债还钱”。后来,陈传尾的哥哥报警,警察处警后,让其几人自行解决。 2、2017年5月的一天14时许,因被害人苏某2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等人驾驶金辉公司的车辆到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新星路88号苏某2住宅,使用高音喇叭播放“无耻老赖苏某2欠钱不还”等录音,并辱骂、威胁苏某2。后上诉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分分合合,多次到苏某2住宅往大门、门柱、墙壁等位置喷油漆,并堵塞苏某2住宅门锁孔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苏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7日,苏某1带其到陈埭镇鞋都路的金辉公司向曾焕强借高利贷,其看到曾焕强称他们老板为“辉哥”。之后,其有拿钱给苏某1去还款,但苏某1并未还款。同年5月份的一天14时,其回家看见曾焕强和一胖一瘦两名男子站在其家门口,曾焕强拿着一个扩音喇叭大声播放其欠钱不还的录音。其上前协商时,被他们围住。曾焕强等人说不还钱就要将其搞死,后有群众围观,曾焕强等人才离开。2017年6月25日、8月9日、10月24日,其均发现家里的大门、门柱、墙壁等位置被人用红色油漆写满了“苏某2欠债还钱”字样。其曾打给曾焕强,曾焕强威胁再不还钱还要继续搞,其很害怕也不敢报警。 经被害人苏某2辨认,曾焕强、田旭东、张帅奇参与本起寻衅滋事。 (2)提取笔录及视频、照片,显示被害人苏某2家中被喷油漆的过程,其中,画面中仅有1人。 (3)上诉人曾焕强供称,苏某2是其客户,一直未还钱。2017年5月份,其跟丁晓东、丁志达到苏某2家里,拿着高音喇叭喊“无耻老赖苏某2欠债还钱。”苏某2有跟其联系,其威胁他并说要继续搞他,后苏某2就离开了。2017年10、11月份的一天,其开车载田旭东、张帅奇到苏某2家里,把事先准备好的油漆喷在苏某2家门口墙上,并在墙上写着“苏某2欠债还钱”等字样。之后,田旭东、张帅奇又去了很多次。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苏某2是曾焕强的客户。曾焕强叫其和田旭东、张帅奇到苏某2家里,田旭东、张帅奇把事先准备好的油漆喷写到对方家门口墙上,并把视频发到公司微信群。田旭东和张帅奇随后又去了很多次。 (5)上诉人丁志达供称,曾焕强有叫其和田旭东到过苏某2家里,因苏某2不在家,他老婆又不理会,曾焕强就拿起高音喇叭喊“苏某2欠债还钱”。没喊几声,苏某2就回来了,与曾焕强谈还钱的事情。 (6)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金辉公司工作群里看到张帅奇发的工作视频,显示张帅奇和田旭东到陈埭镇苏厝村苏某2家门口喷红色油漆。其知道曾焕强也去过,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7)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丁志达或丁晓东带其和张帅奇到苏某2家里,其与张帅奇把对方家门的锁孔堵了,还喷了油漆在墙上“苏某2还钱”。第二次,其与张帅奇过去直接喷油漆,张帅奇还将视频发到工作群上。 (8)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和田旭东、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五人到××镇××附近苏某2家里,当时对方家里没有人,田旭东负责将红色的油漆喷在墙上写“苏某2还钱”等内容,其负责拍下并将视频发到公司工作群。 关于上诉人张帅奇在本起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分分合合,多次到苏某2住宅往大门、门柱、墙壁等位置喷油漆、堵塞住宅门锁孔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苏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视频、照片、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张帅奇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突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2017年7月份期间,因被害人施某3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唐克祥、黄少毅到晋江市××镇××村××号施某3住宅,将讨债大字报扔进住宅里逼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施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份,其向金辉公司黄少毅借高利贷。其有违约未还款过一次,黄少毅就打电话威胁要贴大字报、泼油漆,让其和家人无法正常生活。有一天,黄少毅说他已在其家里放了讨债海报。其因害怕,就把违约金交给黄少毅。 (2)上诉人丁晓东供称,施某3是黄少毅的客户,唐克祥和黄少毅去过他家里贴大字报逼债。 (3)上诉人黄少毅供称,施某3找其借了5000元,后来一直没还,其便编辑了他的讨债大字报,内容都是借款人手持身份证和借款合同照片,字样都是“无耻老赖,欠债还钱”。当时,唐克祥和其到施某3家里,但他家门关着,其就将海报扔进他家里。 (4)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8、9月份的一天,黄少毅叫其一起到晋江市深沪镇施某3家里讨债。黄少毅事先准备了写着“无耻老赖施某3欠债还钱”大字报,因施某3不在家,直接把大字报撒在他家门口便离开了。 关于上诉人黄少毅在本起案件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查,被害人施某3通过黄少毅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后黄少毅伙同上诉人唐克祥通过口头威胁、编辑大字报等方式进行催讨,黄少毅在犯罪中的行为积极、作用突出。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2017年9月的一天,为索要高利贷欠款,上诉人张帅奇受上诉人曾焕强指使,伙同丁燕清到被害人黄某1住宅附近张贴大字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其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后无力偿还,便躲了起来。金辉公司的人隔三差五就去骚扰其家人,还在村里贴大字报,上面有其手持身份证和借条的相片,写着“黄某1欠债不还天理难容”等字样。 (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其下班回家,看到其家路边到处都是印有其夫黄某1图片的大字报,上面写着黄某1欠钱不还等字样,其知道是金辉公司找不到黄某1,故意来其家附近弄黄某1的图片,让其家人难堪。 (3)大字报,显示有被害人黄某1身份证复印件、黄某1手持借款凭证拍照的照片,下面备注“黄某1欠债不还天理难容”。 (4)上诉人曾焕强供称,黄某1是丁晓东的客户,其曾和丁晓东去上门催债,但没有讨到就离开。后王旭辉叫张帅奇负责催讨该笔债务。庭审中供认在案。 (5)上诉人唐克祥供称,黄某1是丁晓东的客户,后王旭辉叫张帅奇负责催讨该笔债务。 (6)上诉人张帅奇供述,供称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14时许,在曾焕强安排下,其载公司同事去找黄某1,那同事就下车到黄某1的家里撒了几十份大字报,大字报上有他的照片、身份证,还印有“无耻老赖黄某1、欠债还钱”等字样。之后,其两人就离开。 5、2017年9月15日14时许,因被害人柯某的前夫温明权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等人驾驶金辉公司车辆到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上廊街柯某经营的七彩童装店,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索要非法高利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15日14时许,店员洪雅雅打其电话,说有一伙坏人在店内滋事,对方气势汹汹的冲进店内二楼,大声叫着其前夫温明权的名字。其让洪雅雅和对方解释一下,该店与温明权没关系,但对方赖着不走,其便叫洪雅雅报警。此后,店的大门墙上、柱子、卷闸门在凌晨被讨债的人员前后连续泼了三次油漆,洪雅雅便辞职到外省工作。 (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自2017年9月15日14时许,其和同事洪雅雅在上班,四名身上纹身的男子,气势汹汹的冲进店内二楼,大声叫着温明权的名字。其说温明权不在这,但他们不听,还威胁要砸店,让其不要管,不然要让其好看。其害怕被殴打,遂躲在一楼店面内。洪雅雅吓得手机拿出来都在发抖,其便报警。警察过来后,了解到是要债的,就警告对方要依法处理债务纠纷。过了一个多月,店里的大门墙上、柱子、卷闸门被连续泼了三次油漆,洪雅雅吓得辞职,其心里也很害怕。 经辨认,证人王某3辨认出曾焕强、丁志达。 (3)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7年8、9月份,其叫唐克祥一同到英林镇服装街的一家童装店,唐克祥在外面等,其自己上楼。后来,其叫丁志达一起到店里催债,其威胁店里的人叫温明权还钱,不然生意也不好做。 (4)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的8、9月份,曾焕强有叫其到英林镇服装街的一家童装店,曾焕强自己上楼,其在外面等。事后,其听曾焕强说他们去找对方要过债,对方有报警。 (5)上诉人丁志达在一审庭审中供称其伙同同案犯到过被害人店里。 关于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是否参与本起案件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等人窜至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上廊街柯某经营的七彩童装店,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索要非法高利债务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人王某3的证言、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故关于该起寻衅滋事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6、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因被害人严某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到严某位于福建省石狮市××花园××栋××室的住处喷油漆、发大字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份,其向金辉公司丁晓东借高利贷后,丁晓东等人就以黑社会手段逼其还钱。他们采用泼油漆,漆其名字及欠债还钱的字样,还到其居住小区发放印有其本人头像的大字报,从语言上威胁其还钱。后来,其丈夫发现了,与其离婚。 经辨认,被害人严某辨认出丁晓东。 (2)上诉人丁志达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3)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0月份左右,其带田旭东和张帅奇到严某位于石狮市宝岛花园小区的家中泼过油漆,逼她还钱,并将图片发到公司群里,也将图片转给严某看。当时,其几人还将严某欠债还钱的大字报在小区电梯口发放。随后,其与丁志达商量要剪严某的头发并将她扔到大山里,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发给严某恐吓她,并将她借高利贷的事情告诉她老公。过了两天,严某就将钱还给公司。 (4)上诉人张帅奇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7、2017年9月期间,因被害人吴某3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受上诉人王旭辉指使,上诉人丁志达、丁晓东带“光头”到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室吴某3住宅门口泼油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16日14时许,其在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室家中,闻到门口有油漆味,开门后发现门口被人泼了红色油漆,但泼油漆的人已经跑了,其便报警。 (2)被害人骆某的供述,证实其子吴某3向金辉公司借钱,对方跑到其位于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室家里讨债,也有到家门口泼油漆。 (3)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金辉公司的人分两次到吴某3位于晋江市××街道××小区家里泼油漆。同月一天,吴某3家人给其打电话,说又被人泼油漆,其过去看到门上、门口的墙壁上被泼了很多油漆,门口地板上也倒了一堆,吴某3遂报警。 (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被害人吴某3于2017年9月16日报案,称其家门口被泼油漆。 (5)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显示案发现场概况及泼油漆的过程。 (6)上诉人丁志达供称,王旭辉安排“光头”到吴某3家里泼油漆,当时是其与丁晓东带路。 (7)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期间,王旭辉责问其几人为什么不到吴某3家里催债。有一次,王旭辉安排了“光头”到吴某3在晋江市××街道××区的家里泼油漆。一审庭审中,丁晓东供认是其与丁志达带路。 8、2017年11月19日,因被害人蔡某1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丁晓东到福建省石狮市××街道××号楼××单元××室蔡某1住处泼油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份,其向金辉公司丁晓东借高利贷,后无法还款,丁晓东就说要到家里喷油漆,找其家里人。之后,丁晓东到其位于石狮××街道××号楼××单元××楼××号家,拍了一段视频发给其说他到了其家门口,其没理。过了没多久,小区保安打电话说其家门口被喷油漆,其打电话叫其姐蔡某4去看,她看完就打电话报警。 经辨认,被害人蔡某1辨认出丁晓东。 (2)证人蔡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9日10时许,其妹蔡某1打电话说她家大门被人泼油漆,其赶了过去,发现确有被人泼油漆,便拍照片给蔡某1,并报警。 (3)证人蔡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中旬,其在所住的石狮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内,有陌生男子先后两次来家里踢门,说要蔡某1欠债还钱。同月30日左右的一天,蔡某1因被追债而自杀,其几人送她到医院抢救,四五天后康复出院。没几天,讨债公司又跑到其家中泼了油漆。 (4)受案登记表,证实蔡某4于2017年11月19日11时08分报称蔡某1家大门及门口墙上被人泼油漆。 (5)现场照片,显示石狮市××1号楼6单元1515室被泼油漆。 (6)上诉人丁晓东供称,蔡某1是其客户。2017年下半年,蔡某1的电话打不通,其就向王旭辉汇报情况。王旭辉说要给蔡某1点颜色看看,其便跑到她位于石狮市××的家里泼油漆。 9、2017年10月间,为向被害人施某4索要高利贷欠款,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等人窜至晋江市××镇××村××号××附近张贴大字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施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小住在晋江市××镇××村××号其外婆家中帮忙看家。自2017年7月份起,有几个人过来吵闹讨债,说其二舅妈施某4借钱不还。同年10月9日上午,其发现房子被人砸了五六只玻璃瓶,瓶子里装着红色、黑色、黄色、绿色的油漆,油漆被撒在墙壁上、围墙上、窗户上,玻璃瓶碎片四处飞溅。后其打电话报案,买了2000多元油漆清洗剂来洗,十来天才洗完。对方还有六七次到钞厝村张贴、抛撒一些“施某4欠债还钱”,附上其舅妈及她儿女的相片大字报。 (2)受案登记表,证实施某2于2017年10月9日11时34分报警,称晋江市××镇××村××号房子被人泼油漆。 (3)现场照片,证实晋江市××镇××村××号房子被喷漆。 (4)上诉人曾焕强供称,施某4是丁志达的客户。2017年9月份左右,丁志达叫唐克祥一起到龙湖镇施某4家里贴大字报逼债。 (5)上诉人丁志达供称,施某4是其客户。2017年9月份左右,其和曾焕强、丁晓东、张帅奇分分合合到龙湖镇钞厝村施某4家里讨债,其记得先后共去了三次。其到施某4家里逼债用的大字报,是其叫黄少毅准备的,上面写着“无耻老赖施某4,欠债还钱”等字样。 (6)上诉人丁晓东供称,施某4是丁志达的客户。2017年9月份左右,丁志达叫其和张帅奇等人到龙湖镇钞厝村施某4家里贴大字报逼债,大字报写着“无耻老赖施某4,欠债还钱”等字样。 (7)上诉人张帅奇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10、2017年10月的一天凌晨,因被害人杨某2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杨某2住宅泼油漆逼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2供称,2017年10月12日3时许,有一名身穿黑色短袖T恤、戴着帽子和手套的男子往其家门口的石柱上泼油漆,后上了一部灰色的小车逃走。同月18日5时许,其在家中和朋友喝茶,听到外面有扔东西的声音,追出去时人已经跑了,其家里院子大门口,房子大门口、外墙的壁画都被人泼了油漆。泼完之后,对方上了一部小车在其家门口调头跑了。 (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到弟弟杨某2家里,看到他家大门门柱上被人泼了一大片的红色油漆。杨某2说他向金辉公司借了10000多元,未及时还款而被泼了油漆。过了一周左右,其再到杨某2家里,发现他家围墙、院子地面、大门台阶上也被都人泼了油漆。 (3)受案登记表、现场处警情况记录表,证实被害人杨某2于2017年10月12日、18日报称其位于晋江市××镇××村大门被人泼油漆。 (4)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2住宅于2017年10月12日及18日被泼油漆。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被害人杨某2住宅于2017年10月12日、18日被泼油漆的过程。 (6)上诉人曾焕强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7)上诉人唐克祥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8)上诉人丁志达供称,其曾在视频中看到到唐克祥和曾焕强到杨某2家里泼过油漆。 (9)上诉人丁晓东供称,杨某2是曾焕强的客户。其曾和吴一郎、姚庆火到过陈埭镇南霞美村杨某2家里找他,但没找到人。 (10)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7年12月左右,其和丁晓东等人到南霞美村找村长杨某2,看到他家被泼油漆。 11、2018年1月份,因被害人林某1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丁志达、吴一郎等人窜至晋江市××镇××村××工业区××号林某1住宅放高音喇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份,其向金辉公司丁志达借高利贷,剩下最后一期没还,丁志达就打电话威胁说到家里找其,要去其儿子学校,还拍了其孩子的视频给其,其吓得求他宽限,并转了500元给他。之后,其因有事去香港,半个月才来回来,丁志达让其到他公司,并要其还18000元,后让其找曾焕强签了张借款18000元的欠条,才让其走。有一天,其碰到丁志达,丁志达拿走其包里的4700元,说算是违约金,其不敢吭声。过了一段时间,丁志达发了一段他在其家楼下用大喇叭广播:“林某1,欠钱还钱”的小视频给其,其吓得借钱转给他1500元,后来听说有人报了警,他们才走。 经辨认,被害人林某1辨认出丁志达、吴一郎。 (2)上诉人丁志达供称,林某1是其客户。2017年10月份,其和丁晓东、吴一郎到晋江市××镇××村林某1家里逼债,因林某1不在家,其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高音喇叭,在其家门口播放事先录好的广播,内容是“林某1欠债还钱”。 (3)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8年1月份,丁志达带其到晋江市××镇××村林某1家里,丁志达跟林某1说再不还钱就到小区喊广播,把她名声搞坏,后其两人就离开了。 (4)上诉人曾焕强供称,林某1是其公司客户。 关于上诉人吴一郎是否参与本起案件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丁志达、吴一郎等人为催讨高利贷,窜至晋江市××镇××村××工业区××号林某1住宅放高音喇叭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丁志达、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故吴一郎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吴一郎参与本起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2、2017年10月期间,因被害人施某1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唐克祥、黄少毅窜至晋江市××街道××号施某1家中逼债未果,遂打开该住宅中的水龙头,故意让该住宅泡水。过后,上诉人丁晓东、张帅奇又窜至晋江市××街道××大厦××室施某1住宅,往该住宅大门泼油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施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17日20时许,其回到晋江市青阳霞行国美大厦1808室,发现家门被人泼油漆,后报案。其曾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后未按要求还款,对方就趁其不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153号住宅时,到其家中把所有水龙头都打开,让水流得整栋房子都湿透了,像被大水淹过一样,一些家具都被水泡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对方又过去放了一次水。 (2)上诉人曾焕强供称,施某1是丁晓东的客户。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张帅奇和丁晓东或是田旭东到施某1位于晋江市××街道××大厦的套房里泼过油漆。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0月份,施某1借款逾期未还,其和黄少毅到晋江市××街道××区的老房子找施某1,施不在家,但家门没锁,其两人就走了进去。其看到他家水龙头,就故意洗完手后不关,让他知道其两人有来讨债,让他清楚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1月份左右,唐克祥和黄少毅到晋江市××街道××区的旧房子找施某1,找不到人就把他家的水龙头打开放水,让家里泡水。过了一段时间,其和张帅奇到施某1位于晋江市××街道××大厦的套房家里泼过油漆。 (5)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丁晓东叫其一起到施某1在晋江市××街道××大厦的套房泼过油漆。 关于上诉人黄少毅是否参与本起案件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唐克祥、黄少毅窜至晋江市××街道××号施某1家中逼债未果,故意打开水龙头让该住宅泡水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施某1的陈述、上诉人唐克祥、丁晓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故关于认定上诉人黄少毅参与本起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3、2017年10月13日,因被害人孙某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丁晓东伙同丁燕清驾车窜至晋江市××镇××村××街××号××楼孙某经营的鞋厂,强行关掉厂里的电源,用铁链锁上电箱,让工人无法生产,以向孙某逼债。同月27日14时许,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田旭东等人驾车窜至该鞋厂,采取强行关掉工厂电闸、用铁链锁上电箱、驱赶厂里工人并打砸车间凳子等手段,向孙某逼债,后孙某报警。当日15时许,孙某因惧怕被报复,遂对出警民警称系经济纠纷,双方自行解决。民警走后,孙某被迫和曾焕强等人签订借款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5月份,其向陈埭镇金辉公司曾焕强借高利贷,后还清。同年7、8月份,其再向曾焕强借款,后未及时还款,丁晓东和曾焕强威胁要砸厂、关电、轰走工人。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丁晓东带人来拉电闸,用准备好的铁链锁电闸箱。同月27日,曾焕强和丁晓东带着四五个纹身男子到厂里,大摇大摆地坐在其办公室,丁晓东把手里的金属链条用力砸在茶桌上,并大声叫骂,后又去拉电闸及用铁锁锁电闸箱。曾焕强带了三四个人到楼下黄总的厂里找人,驱赶工人,打砸车间凳子。黄总哀求对方不要影响他做生意,曾焕强就说既然和其在同栋楼,让黄总替其担保还钱。后其接到警察电话,曾焕强说他公安局有人并知道其孩子在哪读书,后又恐吓黄总要说已协商好,不然后果自负。黄总让其拿钱消灾,后待警察到来时,其便说是经济纠纷,双方自行解决。警察走后,曾焕强就恐吓其和黄总,其两人被迫签了张12800元的借款协议,曾焕强等人才离开。 (2)提取笔录、视频、照片,证实有人拉电阐、并用锁锁上电闸。 (3)上诉人曾焕强供称,孙某是丁晓东的客户,曾于2017年4、5月份向金辉公司借了10000元,有按约定还款。后又于2017年7、8月份借款10000元,最后几期未还。后来,丁晓东带人到孙某在晋江市××镇××村的厂里拉电闸。2017年10月份,其和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田旭东等人到孙某厂里逼债,丁晓东威胁要拉电闸。后有人报警,警察过来后,其几人就和警察说是经济纠纷,孙某最后叫了个姓黄的担保,重新写了张借条。 (4)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0月份,其在公司工作群里看到丁晓东发的工作视频,显示他和“五百”到孙某鞋厂逼债,后将该鞋厂的电闸拉下来,并用锁锁上电闸。 (5)上诉人丁志达供称,孙某是丁晓东和“五百”负责讨债的客户。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和曾焕强、丁晓东等人到孙某位于晋江市××镇××村的厂里逼债,后有人报警,其几人跟警察说是经济纠纷,也有担保人出面说会还钱,其几人便离开。 (6)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下半年一天,孙某向金辉公司借款10000元,公司安排其和“五百”到晋江市××镇××村孙某厂里要账,“五百”拉厂里的电闸,用铁链锁电箱,后其两人离开。有一次,其与曾焕强、丁志达、张帅奇、田旭东到孙某厂里逼债,后有人报警,其几人跟警察说是经济纠纷,孙某有担保人出面说会还钱,其几人便离开。 关于上诉人丁志达、张帅奇是否参与本起案件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田旭东等人采取强行关掉孙某工厂电闸、用铁链锁上电箱、驱赶厂里工人并打砸车间等手段,向孙某逼债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提取笔录、视频、照片、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各上诉人在本起案件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4、2017年10月21日15时许、10月24日9时许、11月13日16时许,因谢某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田旭东、张帅奇三次到晋江市××街道××栋××室××庄辉鹏住宅门口喷油漆、堵锁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庄某1的陈述,证实其住宅共被喷油漆、堵锁眼三次,时间分别是2017年10月21日15时许,10月24日9时许、11月13日16时许,其从家里和电梯的监控里看到金辉公司的人干的。 经辨认,被害人庄某1辨认出田旭东、张帅奇。 (2)被害人谢某供称,2017年3、4月份,其找金辉公司借了10000元(实际是8820元),后无力偿还,对方就不断辱骂、威胁,还威胁要到其原本婆家以及娘家喷漆等方式来逼其还债。2017年10月21日,前夫庄某1打电话说房子被人家泼油漆、堵锁芯,吓得两个小孩子一直哭;同月24日,庄某1打电话说家里又被泼油漆、堵锁芯,两个小孩放学回家看到后都不敢回家住;同年11月13日,庄某1打电话说家里又被泼油漆、堵锁芯了,他已报警。 (3)证人庄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庄某1的邻居。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其看到庄某1家的入户门及墙壁被人喷满了油漆,还用油漆写了“还钱”等字样。当天下午,庄某1回来,发现门锁被堵死,只好叫人来换锁芯。后来,庄某1家又在10月底和11月份被喷了两次,两次都用油漆写了“谢某还钱”字样。当时,谢某已经不住在那个套房,其听说是金辉公司的人喷漆的。 (4)报案登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被害人庄某1于2017年11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住宅被人喷油漆。 (5)照片,证实被害人庄某1住宅被蓝色油漆喷写“谢某还钱”字样的现场情况。 (6)提取笔录、视频照片,证实从唐克祥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到用油漆喷写谢某还钱字样的视频照片。 (7)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公司工作群里看到张帅奇发的工作视频,显示张帅奇和田旭东到谢某家里堵门锁和喷油漆,写着“谢某欠债还钱”等内容。同年11月份的一天,张帅奇、田旭东、丁晓东三人,或者其中的两人,再次到谢某家里泼油漆。 (9)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10月份,其听谢某说她位于晋江万达附近的桂馥苑家里被泼油漆。 (10)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0月份左右,田旭东和张帅奇到谢某位于晋江万达附近的桂馥苑家里泼了两次油漆,每次都发视频到公司微信群里。 (11)上诉人田旭东供称,丁志达曾带其和张帅奇到谢某位于××街道××小区家里喷油漆,张帅奇写“谢某欠债还钱”等内容。之后,其和张帅奇又去了两三次,堵门锁,喷油漆。 (12)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丁晓东带其和田旭东到晋江万达附近一个小区谢某家里,后将该客户移交给其负责讨债。过没几天,其和田旭东到谢某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油漆泼在门和墙壁上,在墙上写上“谢某还钱”字样。之后,谢某求其宽限一个月还款,其表示同意。回公司后,王旭辉直接对其讲粗话,其心里难受,就想着过几天再上门催债。过了三天,其和田旭东又到谢某家里泼了油漆,在墙上写上“谢某还钱”字样。 关于上诉人张帅奇是否参与本起案件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田旭东、张帅奇为催讨高利贷,三次窜至晋江市××街道××栋××室××庄辉鹏住宅门口喷油漆、堵锁芯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庄某1、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庄某3的证言、报案登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照片、上诉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庄某1、谢某的陈述,与上诉人田旭东的供述等证据可相印证,证实本起案件中张帅奇实施3次寻衅滋事行为。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5、2017年1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唐某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唐克祥伙同丁燕清窜至晋江市××街道××栋××室唐某住宅门口喷油漆。同月的一天,上诉人田旭东、张帅奇窜至上述唐某住宅门口喷油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30日,其向金辉公司曾焕强借高利贷,后无力偿还最后两期。同年10月底,金辉公司先是打电话骂其,后两次到其居住的晋江市××街道××栋××室门口喷油漆。 (2)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7年11月份,金辉公司安排田旭东、张帅奇去找唐某要钱,但其不清楚二人有无到唐家里泼油漆、喊广播、发大字报。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五百”到唐某家,发现大门关着,“五百”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油漆喷在大门墙边,并写上“欠债还钱”字样,其当时负责开车及到现场拍视频。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下半年,田旭东和张帅奇发了一个视频到公司微信群里,显示唐某家里被人泼油漆。 (5)上诉人田旭东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6)上诉人张帅奇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关于上诉人张帅奇是否参与本起案件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田旭东、张帅奇窜至被害人唐某住宅门口喷油漆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上诉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故关于上诉人张帅奇未在被害人唐某处泼油漆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6、2017年1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郑某向金辉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蔡剑文安排上诉人吴聪海及刘强窜至郑某位于晋江市××街道××路××号住宅泼油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份,其向金辉分公司蔡剑文借高利贷,后无力还款,蔡剑文开始在电话里逼其还钱,威胁要到其家里去闹。后来,蔡剑文等人到其家里去威胁、辱骂其母,说要到其家泼油漆、发大字报,其害怕而不敢回家,躲在妻子娘家,其母亲一人在家,就被对方弄了几次泼油漆和贴大字报。后蔡剑文打听到其在SM广场送快餐,威胁老板要讨其工资,其怕没工作,就从妻子娘家借了3000元还债。过没几天,蔡剑文又叫其一次性还5000元,但其凑不到钱,对方又到其家去闹事、泼油漆、贴大字报,并又要其还12000元,其只能跑到重庆打工。 (2)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23日20时许,其女打电话说其家中玻璃被砸坏,其回家后看到家中5个玻璃被砸坏,就报警了。次日0时许,其家大门被人喷漆,其怀疑是同一人,因其子郑某向高利贷公司借钱未还,被多次上门催债,还威胁要到其家泼油漆,对方前后来了好几次。期间,其家里被人泼了油漆,还被贴了有其子人头照片的大字报。 经辨认,被害人陈某3辨认出蔡剑文即威胁要喷油漆、贴大字报的男子。 (3)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陈某3于2017年11月23日20时许报案,称其晋江市罗山前沿康德路22号家中5块玻璃被砸坏。 (4)上诉人蔡进东供称,2017年10月26日,郑某找分公司蔡剑文借款5000元,后未还款。蔡剑文带人到郑某家里泼油漆逼债,但其不清楚泼油漆的时间及人员。 (5)上诉人蔡剑文供称,2017年10、11月份的一天,郑某向金辉分公司借了5000元(日退),每天还200元,但未按期还款。有次,其到郑某家要账,与他家人发生争执。过了几天,郑某的妻子还给公司3000元,但郑某又没有按照要求还钱,公司股东蔡进东就安排“阿风”带人到郑某家里泼油漆,但其不知道具体泼了几次及谁泼的。 (6)上诉人吴聪海供称,2017年11月份,因郑某逾期未还款,金辉分公司蔡剑文安排其和“阿风”到晋江市××街道××区郑某家里泼油漆。 17、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因被害人丁某1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等人分分合合先后多次窜至晋江市××镇××村××路××号丁某1住宅喷油漆、泼粪便,在丁某1住宅及周边张贴大字报、放高音嗽叭,后丁某1被迫离家躲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份,曾某打电话说他在金辉公司上班,问其是否办理贷款,其便到陈埭镇鞋都广场二楼金辉公司办理贷款,后陆续借了九次。第一笔借款剩几期没钱还时,丁晓东让其继续借钱来还前面的尾款,就这样越滚越大。同年9月份,其总共欠金辉公司80000元,金辉公司不再给其借钱,天天找其逼债。同年10月份,丁晓东威胁要到其家里逼债,其便跑路到莆田。同月下旬,丁晓东发他们跑到其家里讨债的视频,其便打电话给父母亲,他们叫其不要回去,被抓到会被打半死。同年11月初,其母打电话说金辉公司到家里用油漆喷写大字,一楼走廊和两个店面卷帘门上写得满满;同年12月中旬,家人打电话说金辉公司又跑到家里和村里张贴大字报,并把大字报张贴在其村及四境村的菜市场;2018年1月10日左右,金辉公司又跑到其家里去喷油漆,直接将油漆瓶扔家里,一楼大厅和大门口被喷得到处都是,还喷了其弟弟丁某4女朋友的小车;隔了一段时间,金辉公司再次过去要喷油漆时,被其父丁某9看到了,对方就放下油漆瓶后离开;2018年2月份,当时快过年,金辉公司往其家一楼楼梯口和大门口乱喷乱洒屎尿,整栋房子臭气熏天的;隔几天的中午,还用大喇叭在其家楼下大声播放“丁某1,欠债还钱”。 (2)被害人丁某4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7日19时许,其将妻子的闽CV××××小轿车停放在晋江市陈埭镇岸兜西港路19号家门口。次日1时许,其发现车头和挡风玻璃被人泼了油漆,便报警。 (3)被害人丁某2的陈述,证实其与丈夫丁某9、儿子丁某1、丁某4都住在晋江市××镇××村××路××号。2017年10月中下旬,丁某1说有急事,打包行李便离开。没几天,金辉公司陆续到其家里逼债,威胁如不还钱就让其家没有安宁之日。同年11月初,其看到一楼走廊和两个店面卷帘门上,被油漆喷写大字,写着“欠债还钱”、“老赖丁某1”等字样;同年12月初,丁晓东又带着二名男子到其家里,拿着丁某1的大字报威胁要在村里张贴。又隔了两三天,其看到房子、周围、电线杆、菜市场都张贴了丁某1的大字报。之后每隔几天,金辉公司的人都会到家里威胁一下。2018年1月中旬,金辉公司的人又跑到其家里喷油漆,喷丁某4女朋友的小车,丁某4便报警。有一天中午,金辉公司的人再次到其家里准备喷油漆时,被丁某9看到,就把油漆瓶直接放在门口,大摇大摆地走了。2018年2月份,其家楼梯口和大门口被喷洒屎尿。隔几天的中午,金辉公司用大喇叭在其家楼下大声播放“丁某1,欠债还钱”。 经辨认,上诉人丁某2辨认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吴一郎、张帅奇。 (4)证人丁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份,其听说丁某1因被黑社会的人逼迫已经跑路了,电话也一直关机。2017年12月份,其看到丁某1家楼下被张贴了很多大字报,上面写着“无耻老赖丁某1欠债还钱”。2018年1月份,其看到丁某1家被喷漆,外墙上都是油漆,连停在他家楼下的一辆小车都被泼漆。2018年2月份,其看到丁某1家人在用水清理家门口,其走近闻到一股刺鼻的臭味,被人泼了屎尿。过年后一段时间,其才看到丁某1回到村里,听说是欺负他们家的那帮人都被抓了,他才敢回来。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丁某4、丁某1报警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情况。 (6)照片,证实闽CV××××的小轿车被喷油漆的情况。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油漆瓶,证实被害人丁某2提交装有蓝色油漆的油漆瓶及印有丁某1大幅照片,照片写着“无耻老赖丁某1,欠债还钱”。 (8)上诉人曾焕强供称,丁某1是丁晓东负责讨债的。2017年11月份一天,其和田旭东、张帅奇到××镇××海彬家里讨要高利贷。丁某1的母亲在家,其便和她聊关于还钱的事,她母亲说丁某1不在家,其找了一下真没发现,就出来了。 (9)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1月份一天,丁晓东、田旭东到××镇××海彬家泼油漆时,被丁某1的父亲发现后跑掉了。丁晓东和田旭东、姚庆火多次到过对方家里泼油漆、贴大字报、喊广播,但是具体他们三个怎么组合的,其不敢确定。田旭东每一次都去,因为他主要负责讨债工作。 (10)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事先准备好了油漆,开车去了丁某1在晋江市××镇××村的家里,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下车去泼油漆。事后,丁晓东还有和田旭东、张帅奇去泼油漆、贴大字报、喊广播等等。 (11)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2月份左右,其和田旭东到晋江市××镇××村××海彬家里准备泼油漆时,被他父亲看见了,遂把油漆放在他家门口,逃离现场。其和姚庆火、田旭东到丁某1家里找他母亲谈还钱的事,因人不在,其几人发了传单后便离开。之后,其向老板王旭辉汇报,王旭辉安排田旭东和张帅奇去具体负责。 (12)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其随同到丁某1家里逼债几次:第一次,其和曾焕强、张帅奇到××镇××海彬家里逼债,他母亲在家里,曾焕强和她聊还钱的事,具体聊什么其就不清楚了,几人呆了十几分钟就出来了;第二次,其和张帅奇、姚庆火、丁志达或是丁晓东去,其和张帅奇将事先准备好的喷漆喷在对方家楼下(内容是“丁某1,欠债还钱”);第三次,其与丁晓东准备喷油漆,被丁某1父亲发现,其把油漆丢在他家门口就跑了;第四次,其与丁志达、丁晓东将准备好的猪粪喷到丁某1家的墙上就走了。 (13)上诉人张帅奇供称,丁某1是丁晓东负责讨债的。2017年11月份一天,丁晓东叫其一起到××镇××海彬家里讨高利贷,当时他父母在家里,丁晓东就和他们谈丁某1欠钱的事。其听说丁晓东有到丁家泼过油漆。 (14)上诉人姚庆火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关于上诉人唐克祥、丁志达、张帅奇是否参与本起案件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等人分分合合,先后多次窜至丁某1住宅喷油漆、泼粪便、贴大字报、放高音嗽叭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丁某1、丁某4、丁某2的陈述、证人丁某7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油漆瓶、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故关于上诉人唐克祥、丁志达、张帅奇未参与本起案件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8、2017年12月的一天,因被害人邱某1前妻谢美满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丁志达、田旭东、丁晓东等人窜至福建省石狮市××镇××号邱某1住宅放高音喇叭催债。2018年1月27日,上诉人丁志达、田旭东等人驾车窜至上述邱某1住宅放高音喇叭催债,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民警到现场后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份,有人拿着高音喇叭在其家门口喊话“谢美满欠债还钱”。2018年1月27日,又来两名喊喇叭的男子,威胁其代谢美满还钱。其说两人已离婚,对方就说要去找其子女。后来,周边群众看对方太目无法纪,就将他们围住不让离开。其兄邱某2报警,对方拿谢美满的欠条给出警民警看,民警遂要他们到法院解决。 (2)证人邱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2017年11月份起,经常有不明身份的男子到其弟邱某1位于××镇××号家中放高音喇叭滋扰,说是其前弟媳谢美满向他们借高利贷没还。2018年1月27日下午,又有两名男子驾车过来放高音喇叭骚扰,还说了很多威胁、恐吓的话,说他们后台很硬,人员很多,有很多办法治其几人,报警也没有用,还说知道其侄子女读书、工作地点,要对他们不利,其便打电话报警。 经辨认,证人邱某2辨认出丁志达、田旭东。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证实被害人邱某1提供的金辉公司王旭辉等人集体合照、金辉公司人员驾驶闽DD××××轿车到其家中讨债照片、署名谢美满的借条照片等照片情况。 (4)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8年1月份的一天,丁志达和田旭东、丁晓东带着高音喇叭到石狮市谢美满家里喊话,内容为“无耻老赖谢美满,欠债还钱”。丁志达他们去了两三次,最后一次被围观群众包围并报警,田旭东还发了被围住的视频在工作群里。警察到达后让他们不要通过违法手段讨债,就让他们回来了。 (5)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12月份,其和田旭东、丁晓东到石狮市找谢美满催债,大声喊谢美满的名字并用力敲门,邻居说谢美满去香港,其几人便离开。隔几天,其和姚庆火事先准备录好的高音喇叭,到谢美满门口播放到没电。2018年1月27号,其和田旭东再次去谢美满家里喊喇叭,因吵到周围群众被围堵,有人报警,警察出警处理其几人才得以脱身。 (6)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1月份,其和丁志达到谢美满位于石狮市××镇××村家里,周边的人说谢美满去香港,遂回来。过了一段时间,丁志达和田旭东又到谢美满家里喊喇叭,吵到周围群众,后被群众围堵,报警才得以脱身。丁志达有发视频到公司微信群。 (7)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2月份,其和丁志达、丁晓东到石狮市谢美满家里,发现她家大门紧锁,丁志达就将录好的高音喇叭放在其围墙上,用闽南话播放“无耻老赖谢美满,欠债还钱”。2018年1月份,其和丁志达又到谢美满家里喊喇叭,周围的群众看不下去了,就将其两人围起来并报警。 19、2017年12月期间,因被害人蔡某2向金辉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卢小宗安排上诉人吴聪海和丁萍茹、蔡连升、邹德华、赖建明等人多次窜至蔡某2主要生活和工作处所张贴大字报逼迫蔡某2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蔡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6日15时许,其因赌博欠债,向金辉公司丁萍茹借高利贷。其未能还款后,丁萍茹电话催其还款,旁边有男子恐吓要去其家里喷油漆,他们有很多逼债手段可让其家人没法正常工作生活。之后,其租住的开心电梯公寓门口、“星辉工作室”服装店、青华社区锦锋小区等地方都被贴了“无耻老赖蔡某2,欠债还钱”大字报,上面还有其照片。 (2)上诉人蔡进东供称,2017年12月6日,蔡某2找金辉分公司丁萍茹借款10000元,后逾期未还款,“吴小东”便组织分公司的吴聪海等人到蔡某2家门口贴大字报,但蔡某2还是没还钱。 (3)上诉人蔡剑文供称,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其发现蔡某2没有按时还钱,遂通知丁萍茹。后丁萍茹、蔡连生、“啊风”、“阿凡提”等人到蔡某2家里贴借钱不还的大字报。蔡进东、“小东”肯定知道该事情,业务员做什么事情都要和他们汇报。 (4)上诉人吴聪海供称,蔡某2是丁萍茹的客户。2017年12月份的一天15时许,“吴小东”安排其和蔡连升、邹德华等人,由赖建明开车到蔡某2住处贴大字报,那些大字报是“阿风”准备好的。其本人去过一次。 20、2017年12月期间,因被害人张某2、庄某2母女向金辉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受卢小宗指使,上诉人蔡剑文、吴聪海及邹德华、蔡连升、赖建明等人分分合合,先后多次驾车窜至晋江市××街道××号张某2住宅,采取踹门、辱骂、威胁等方式逼债;卢小宗又安排刘强准备大字报,并安排吴聪海和邹德华、刘强、蔡连升、赖建明等人分别窜至张某2住宅楼下门口、庄某2位于晋江市××街道××花园××栋××室的住宅贴大字报,又安排赖建明、蔡连升、丁萍茹等人窜至庄某2上述住宅喷油漆。2018年1月初,蔡剑文、吴聪海伙同邹德华、刘强、赖建明、蔡连升等人驾车窜至张某2住宅,在楼下高音喇叭大喊,逼庄某2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庄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份,其与母亲张某2向金辉分公司邹德华借高利贷,后未能还清。2017年12月底到2018年1月初,金辉分公司的人到青华社区其母住处踹砸门,每次都是四五名男人。因其和母亲都不敢开门,对方就把其二人持身份证的照片做成大字报,在头像边框上写“无耻老赖庄某2欠债还钱,无耻老赖张某2欠债还钱”,在其母住处周围四处张贴,也到其住处喷油漆、贴大字报,让人围观。有一次,对方开车到其母住处楼下转,拿高音喇叭辱骂其及母亲。 经辨认,被害人庄某2辨认出蔡剑文、吴聪海。 (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内容与庄某2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辨认出吴聪海、蔡剑文。 (3)上诉人蔡进东供称,张某2、庄某2借高利贷未还清,邹德华等人去过她们家中贴大字报、喊高音喇叭。 (4)上诉人蔡剑文供称,2017年12月底,因张某2、庄某2母女未还清高利贷,公司老板“小东”就安排其几人用偏激方法催讨。有一天,其和邹德华、蔡连升、吴聪海到张某2家里要债,其和赖建明在车上,邹德华、蔡连升、吴聪海上去,其不太清楚具体他们做了什么。过了几天,“小东”又安排其和邹德华、蔡连升、“啊风”、吴聪海、赖建明到庄某2住处催讨。“小东”有安排赖建明、“妞妞”和蔡连升到庄某2还是张某2家中喷油漆。 (5)上诉人吴聪海供称,2017年12月底,“小东”安排其几人去向张某2、庄某2母女催讨高利贷。一天,“耗子”带着其和蔡剑文、蔡连升、赖建明到××街道××区张某2家里要债,“耗子”用力踹门,边踹边骂,张某2之子出来说她们不在,其几人才离开。过后两天,其和“耗子”、赖建明到张某2住处贴大字报。约一个星期后,“小东”安排其和“耗子”、蔡连升、“阿风”及开车的赖建明到庄某2住房催讨,其几人过去贴大字报。又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小东”安排赖建明开车,“妞妞”和蔡连升到庄某2的套房喷油漆。2018年1月初,其跟“耗子”、“阿风”、蔡剑文、蔡连升又到张某2住处要债,其拿出高音喇叭,循环播放“老赖张某2、庄某2欠债还钱”。 经吴聪海辨认,赖建明、丁萍茹(“妞妞”)、蔡连升、邹德华(“耗子”)、刘强(“阿风”)、蔡剑文、卢小宗(“小东”)参与实施本起犯罪。 21、2017年年底的一天,因洪某2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丁晓东、姚庆火、吴一郎等人驾车窜至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东垵三和路6号洪某2之兄被害人洪某1住宅,在墙头播放高音喇叭。2017年年底一天,丁晓东、田旭东等人驾车窜至洪某1上述住宅附近,在围墙和电线杆等处张贴大字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年底,有一名皮肤较白的本地男子带着一些人到其与洪某2共有的石狮市蚶江镇东垵三和路6号房子找洪某2,威胁要让洪某2不好过,随后又来了几次。有一天,那皮肤较白男子带人(其中有一个高胖男子)过来后,用高音喇叭播放“洪某2欠债还钱”。后来,那皮肤较白男子又带人过来滋扰。接着,皮肤较白男子又带人用发传单的方式讨债,在其村的电杆及其家的围墙外张贴洪某2欠债还钱的传单。期间,还有人在凌晨时来泼油漆的,先后来了三次。 经辨认,被害人洪某1辨认出丁晓东、田旭东。 (2)照片,证实被害人洪某1住宅被泼油漆的现场情况。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其知道姚庆火、丁晓东到过洪某2家里采用喊广播的方式讨债,但他们具体去几次其不清楚。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9月至11月,黄少毅的石狮客户洪某2逾期未还钱,王旭辉让其去帮忙催收,其和田旭东带了编辑有“无耻老赖,欠债还钱”字样的洪某2头像到他家附近张贴。还有一次,其和姚庆火、吴一郎到洪某2家里,直接采用喊广播的方式逼他家里人还钱。 (5)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7年9月份的一天,其曾和丁晓东、姚庆火到石狮市××村庄找洪某2,人不在,就离开了。 (6)上诉人姚庆火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7)上诉人吴一郎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关于上诉人吴一郎是否参与本起案件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丁晓东、田旭东、姚庆火、吴一郎等人为催讨高利贷,窜至被害人洪某1住宅播放高音喇叭、张贴大字报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照片、上诉人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其中,上诉人丁晓东证实吴一郎参与本案,吴一郎在一审庭审时也有认罪。故关于吴一郎未参与本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2、2018年1月16日2时许,因丁某3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等人驾车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柴塔村大道18号丁某3前夫被害人黄某3住宅,用装粪水的玻璃瓶砸向该住宅大门、外墙及院子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16日凌晨,其住宅被人泼粪,装粪水的玻璃瓶渣散落一地。监控视频显示:凌晨2时许,两名男子开着一辆小轿车过来,从后备箱里拿了几瓶粪水,扔进其家里后离开,现场留下很多玻璃瓶渣。 (2)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上诉人丁晓东于2018年1月16日2时许在微信群发消息“一车屎味和油漆味。” (3)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8年1月份的一天2时许,其和田旭东、丁晓东从公司带了四五瓶油漆,其负责开车,田旭东、丁晓东下车将啤酒瓶砸向丁某3的丈夫家。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2月份左右,丁志达叫其和田旭东到××镇××村××婉珠家里,其就往她家里泼了油漆。 (5)上诉人田晓东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23、2018年1月21日21时许,因怀疑被害人沈某挖走其员工,上诉人王旭辉指使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等人窜至晋江市××街道五店市,戴口罩、帽子持斧头砸破沈某停放在五店市“德克士”门口的闽CH××××众泰XR9越野车车窗玻璃,并往车内泼猪粪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21日晚上21时许,其妻陈某1到停放在晋江市五店市的闽CH×××ד众泰”牌车上拿衣服时,发现驾驶室的车窗玻璃被敲破了,车内传出恶臭。陈某1便报警了,其联系车主王文追。经分析,其怀疑是王旭辉干的,其曾与王旭辉合伙做皮革生意,后发现他带着一帮小弟在放高利贷,还把人逼摔断腿,就转与王文追合伙。车子被砸前几日,王旭辉的小弟曾焕强还特意打听了车的情况。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1日20时许,其将闽CHB××××众泰牌轿车停在晋江市××街道五店市“德克士”门口。同日22时许,其发现小车驾驶室车窗被人砸坏,车内被泼屎。丈夫沈某打电话给挂名车主王文追,王文追过来与其两人讨论,后其几人怀疑是金辉公司王旭辉干的。沈某此前与王旭辉合伙过,后得知他带着社会混混放高利贷,就转与王文追合伙,而王旭辉很讨厌王文追。此后,王旭辉商行里又有两员工跳槽到王文追公司。沈某曾和其说过,在车子砸前几天,王旭辉手下曾焕强曾约他出去,他开着被砸的车去见曾焕强,曾焕强还和他聊了一下车的事情。被砸车辆的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坏,前排被泼满了屎尿,恶臭的液体渗入车内部件,只能更换掉。 (3)证人王文追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1日22时许,沈某打电话说众泰牌小轿车在五店市被人砸了,车内被泼了很多屎尿。监控视频显示,两个戴口罩的男子用斧头砸车窗,用装满屎尿的瓶子往里泼洒,然后上了一辆银色小轿车逃离现场。其和沈某分析后怀疑是王旭辉干的,因沈某有跟王旭辉合伙开了一家“大地皮革”商行,后转与其合作做皮革生意,让王旭辉心生不满。 (4)证人庄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汽修厂机修质检员。涉案被砸轿车的车内各个部位几乎都被粪水泼到,根本没有办法清洗干净,只能更换,但其无法确定该车的维修费用。 (5)泉州东臻车辆维修报价单,证实涉案被砸车辆的维修报价为28168元。 (6)上诉人王旭辉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7)上诉人曾焕强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8)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8年1月份的一天21时30分许,曾焕强打电话叫其开车到晋江市五店市红绿灯的路口换车。其到达后,看到曾焕强、田旭东和吴一郎在车上,曾焕强指挥两个陌生人将路边停放的一辆众泰牌轿车玻璃打破,一个人好像是拿着锤子砸,另一个人拿着用玻璃瓶装的屎往车内泼。泼完之后,其几人就离开了。 (9)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曾焕强说有人得罪了王旭辉,叫其几人去教训他,其便叫了“小刘”、“阿飞”。其开一部车,曾焕强、吴一郎、姚庆火开另一部车,唐克祥带了一把斧头。事先,曾焕强跟着对方的“众泰”牌车子到晋江五店市红绿灯路口,等他指车后,“小刘”、“阿飞”拿起唐克祥事先购买的斧头敲破了该车主驾驶座边上的玻璃,拿着两瓶事先准备的猪屎往车内泼。泼完之后,其开车载着人就跑了。为掩盖行为,唐克祥写了一张“以后泡妞要小心”的纸条丢进去,怕对方怀疑到王旭辉。 (10)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8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16时许,曾焕强叫其去买消防斧头,其拒绝了。曾焕强就叫其跟他出去,开车跟着一辆“众泰”牌越野车。在车上时,曾焕强还联系唐克祥,叫他开另外一部车来换。到了五店市路边,对方的车子停了下来。从另外一部车上下来几名男子,其中一个是田旭东,他们手上拿着消防斧头砸了那辆“众泰”牌越野车的玻璃。之后,其几人离开。 关于上诉人唐克祥、姚庆火是否参与本起寻衅滋事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旭辉指使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等人窜至晋江市××街道五店市,持斧头砸破沈某停车窗玻璃,并往车内泼猪粪水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王文追、庄某4的证言、车辆维修报价单、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其中,上诉人唐克祥、田旭东、吴一郎等人均证实唐克祥参与本起犯罪,故上诉人唐克祥的辩护人提出唐克祥未参与本起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在案证据仅上诉人田旭东证实上诉人姚庆火参与本起犯罪,认定依据不足,不能认定。故上诉人姚庆火及其辩护人提出姚庆火未参与本起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24、2017年7月期间,因被害人黄某2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曾焕强安排上诉人丁志达、丁晓东等人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主干道中,张贴黄某2的大字报。2017年8月的一天,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等人来到涵埭村启光东路323号黄某2住宅楼下店面泼油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份期间,其曾向金辉公司曾焕强借高利贷,后未能还清,曾焕强多次上门威胁其还债。同月31日左右,曾焕强再次打电话威胁再不还钱就要将其“抹黑”、“抹红”。同年8月1日4时,其发现家里楼下3个店面被人泼了红色油漆。同月5日23时许,其女儿说家门口又被人泼了油漆。次日,其便去报警。同月10日5时许,其发现家里大门口被人泼了油漆、粪便,大门内侧也被人灌了很多粪便进来,整个屋子里都是粪便的臭味。过了几天,曾焕强等人又到其家里威胁还钱。同月16日,曾焕强打电话说要找其麻烦。同月16日23时,其从外面回到家里,发现门锁的孔被人塞杂物,无法进入家里。同月20日4时许,其开门发现家门口都是粪便和油漆,便报警。同年9月8日10时许,其发现家门被喷红黄色油漆。期间,其在涵埭村主干道上发现贴了100张左右的大字报,大字报都是贴在大路上。其没有和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只欠金辉公司曾焕强的钱。 (2)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左右,黄某2曾哭着打电话说她因向曾焕强借高利贷未还清,家里被人泼油漆、粪便,对方还经常打电话骚扰及上门逼债,其打电话给曾焕强,让他不要做那么绝,曾焕强让其不要插手。其在去黄某2家的路上,看到涵埭村主干道上都贴有关于黄某2的大字报。 (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邻居黄某2家里被人泼油漆、粪便,村里还贴有写着她是骗子的大字报。 (4)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证实被害人黄某2于2017年8月份三次报案称家里被人泼油漆。 (5)接受证据清单、大字报两张、视频,证实黄某2家里被泼粪便、油漆的现场情况及大字报内容。 (6)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7年7月份,因黄某2逾期未还款,其带公司的人,窜至陈埭镇洋埭村找她讨过六七次债,去过的人有丁志达、丁晓东、姚庆火、张帅奇、田旭东。一审庭审中,曾焕强供认其有泼油漆。 (7)上诉人张帅奇供称,黄某2是曾焕强的客户。其曾在金辉公司工作群里看到一个视频:曾焕强戴着口罩,手持两瓶用玻璃瓶装的油漆往黄某2家大门的墙上砸。 (8)上诉人丁晓东供称,黄某2是曾焕强的客户,曾焕强和唐克祥有上门逼债过,也有用油漆泼过她家大门,并发视频到微信群里。 (9)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8月份左右,曾焕强安排其和丁晓东、曾某等人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黄某2家里贴大字报,其负责开车,丁晓东和曾某下车贴大字报,他们把大字报贴在村里的电线杆及村道边的墙壁上。此外,曾焕强和唐克祥等人到黄某2的家里泼油漆或猪粪,前后去了好几次,都有谁去其不清楚,但能确定的是曾焕强和唐克祥安排的,他们有将视频发到微信群里。 (10)上诉人唐克祥供称,其曾在金辉公司工作群里看到一个视频:曾焕强戴着口罩,手持两瓶用玻璃瓶装的油漆往黄某2家大门的墙上砸。黄某2是曾焕强的客户,曾焕强去泼油漆、发传单都是他自己组织的。庭审中供认在案,后予以否认。 关于上诉人丁志达是否参与本起寻衅滋事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安排上诉人丁志达、丁晓东等人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主干道张贴黄某2的大字报,曾焕强、唐克祥等人窜至涵埭村启光东路323号黄某2住宅楼下店面泼油漆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人林某3、许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大字报两张、视频、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诉人丁志达未参与本起寻衅滋事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5、2017年10月、11月期间的一天,因被害人蔡秋霞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窜至蔡秋霞住宅门口撒大字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蔡某6的证言,证实其妹妹蔡秋霞因欠金融公司钱被天天逼债而搬离,一直未与家里联系。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听说有一家金融公司的人跑到蔡秋霞家里丢大字报,其便跑过去,看到她家附近扔了好多大字报,其从地上捡起一张来看,上面写着“无耻老赖蔡秋霞,欠债还钱”,还有蔡秋霞的照片。 (2)上诉人唐克祥供称,蔡秋霞是其客户,因欠公司高利贷未还清,其曾带田旭东、张帅奇去过她家。2017年10月份,田旭东、张帅奇带了一些大字报到蔡秋霞门口撒,其从金辉公司工作群里看到。庭审中供认在案,后予以否认。 (3)上诉人田旭东供称,其对该起没有印象。庭审中供认在案。 (4)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10月、11月份的一天,其和唐克祥、田旭东等人到晋江市陈埭镇蔡秋霞住处,在她家门口扔了十几张讨债大字报。 26、2017年11月的一天,李志均将其所有的闽CC××××的标致牌小型汽车先后向金辉公司、“海纳百川”投资公司进行抵押借款,后李志均无力偿还借款,该车先被金辉公司人员开走,后被“海纳百川”投资公司使用备用钥匙开回该公司。上诉人蔡进东等人纠集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黄少毅、丁晓东、田旭东、吴聪海及卢小宗、刘强、邹德华、赖建明、蔡连升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四五辆车窜至晋江市××路××号××大厦××幢“海纳百川”公司,欲使用暴力抢回该汽车。后因发现李志均将该车同时抵押给“海纳百川”公司,蔡剑文等人遂与“海纳百川”公司协商,买断该车抵押手续后将车开走。2018年1月17日,该车过户到上诉人黄少毅名下,车牌变更为闽C0××××,供金辉分公司人员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20日,李志均将一辆闽CC××××标致牌307小型汽车向石狮中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其公司介绍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办完抵押登记后,车仍由李志均使用,其公司只保存抵押车的车辆登记证和一把车钥匙,并在车辆上安装定位仪GPS,以便了解该车去向。过后,李志均仅还了几期就没再还钱,其公司通过定位系统发现车的位置,并安排两名员工将车开回公司。次日上午,李志均带着四五个人过来要将车开走,其让李还款,李介绍说那些人是他的“头的”,要把车开走,至于欠其钱下次再说,其几人不同意。那些人对李志均态度比较凶悍,后看到其几人不还车就径自走了。当日下午,李志均又带那些人过来,要求还车,其几人不同意,要求对方先还钱,车就会还他。最后,其与李志均等人商定,余款约10000元由他们还清,其将车还给他们。同时,李志均他们还让其帮办理过户。 (2)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其送餐到金辉分公司,老板“阿东”让其帮忙抢回抵押车辆,其就跟另外十几名男子一同前往。其几人到晋江市××街道××区的一个倒闭的食品厂内,向对方讨要车子,其随同其他人站在现场壮壮场面,没做什么事情。十几分钟后,其便雇乘摩托车先回金辉公司,骑回摩托车继续送餐。阿东之所以纠集那么多人,估计是怕要不回车辆,人多才不会吃亏。 (3)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借款合同照片、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信息补充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债权转让通知、车辆检测交接单、建设银行卡、户籍信息、借款咨询服务合同、钥匙承诺函、车辆移交承诺书、还款计划表,证实李志均曾在石狮中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 (4)上诉人曾焕强供称,其听说“海纳百川”车行要车事件,但不清楚具体情况,其没有参与。 (5)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1月份,李志均向金辉分公司借钱还不起,后让金辉公司花了6500元将他的一辆车赎回来抵押在分公司,当分公司的汽车使用。半个月后,分公司“吴小东”打电话说李志均的车被罗山一家车贷公司开走了,要其和黄少毅过去。后来,曾焕强、姚庆火、田旭东、丁志达、丁晓东也过去,还有分公司的吴聪海,蔡剑文,“阿风”,“耗子”,“吴小东”等人,总共约二十人,开了四辆车过去要车。到现场后,其才知道李志均的车辆证书已经抵押给那家车贷公司借款10000元。后来,“吴小东”和那家车贷公司老板谈好以11000元赎回李志均的汽车。之后,车就过户给公司。 (6)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丁晓东、田旭东在泉州市区办事,后看到金辉公司微信群里发了信息,说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人都要到晋江市××街道××区“海纳百川”车行要回一部被该车行开走的轿车,其三人便直接开车到该车行门口。其看见金辉公司的曾焕强、唐克祥、黄少毅、丁晓东、田旭东,还有分公司的吴聪海等,共二十来个人。 (7)上诉人丁晓东供称,王旭辉安排其几人到晋江市××街道“海纳百川”车行,但没明确说具体去做什么。 (8)上诉人蔡进东供称,2017年11月初,李志均两次找金辉分公司借了15000元,后还不起钱,就说他有辆标致307轿车抵押在另一家借贷公司,需要6000元将那辆车拿出来。其让蔡剑文和总公司唐克祥带钱跟李志均去对方公司赎车,李志均并把车子抵押在其公司。过后一天,车子不见了,其便打电话给李志均,他说是被“海纳百川”投资公司开走。于是,其和王旭辉召集蔡剑文、小耗子、“阿风”、吴聪海、蔡连升、“吴小东”、王旭辉、曾焕强、“鸡头东”、唐克祥、丁志达、“阿蛋”等十几人,在金辉分公司门口集合。其给每人分了一包“中华”香烟,后十几人开了四部车一同到“海纳百川”投资公司要车。到达后,其才知道李志均已将车抵押给“海纳百川”投资公司了。后来,其和王旭辉、“吴小东”跟“海纳百川”投资公司交涉后,由其公司再出资12000元给对方公司,把车子及抵押手续买断。 (9)上诉人蔡剑文供称,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李志均向金辉分公司借钱没还,便说他有一辆车、汽车登记证分别押在别地,让唐克祥再拿6000元去把车开回来押在分公司。唐克祥便拿钱去赎车,并将车放在分公司使用。没过几天,车被社店那边的人开走了。之后,“吴小东”带人去社店要车了,但对方不给,“吴小东”就叫其和“耗子”、“啊风”、“阿凡提”、蔡连生、赖建明、“啊蛋”、唐克祥、李志均等20多人,开了5辆车找对方要车。 (10)上诉人吴聪海供称,2017年12月中旬左右的一天,金辉分公司老板蔡进东通知其几人在公司内,不要出去,后其看到蔡进东组织二十多人,便上了其中一部车,跟着到了罗山街道社店社区“海纳百川”车行。参与的有蔡进东、吴小东、蔡连升、赖建明、“妞妞”、邹德华、“阿风”,及丁晓东、唐克祥、曾焕强,其他人员其记不清楚。 (11)上诉人黄少毅、田旭东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丁志达、田旭东、蔡进东、蔡剑文、吴聪海等人实施的本起行为能否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蔡进东等人纠集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黄少毅、丁晓东、田旭东、吴聪海等人窜至晋江市泉安南路前堡25号“海纳百川”公司,欲使用暴力抢回该汽车,各上诉人亦无异议。各上诉人聚集20余人,窜至“海纳百川”公司,欲通过暴力手段抢车,该行为依法可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原判认为各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将本起寻衅滋事行为单独定罪。故关于本起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组织成员上诉人曾焕强、张帅奇还实施如下违法活动: 2016年11月24日21时许,上诉人曾焕强指使上诉人张帅奇驾车载“顺子”、“阿凯”等人窜至晋江市××街道××区聚兴小区被害人陈某5经营的“晋江牛品荟”火锅店,“顺子”、“阿凯”等人打砸该店四堵玻璃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5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份,其开始经营“牛品荟”火锅店,起初生意很好,正常经营。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三四名男子到店里消费,一名本地男子要求加盟被其拒绝。次日7时许,该本地男子到店里大吵大闹,说他昨晚掉了一部手机,要店员赔。后查看监控,昨晚该男子离店时手机插在口袋里,该男子就边骂边离开,威胁说要让店难看。过没几天,清洁工发现店面的落地玻璃、以及店门大门被人泼了很多墨水,其及店员都被吓得够呛。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又有三四名男子到店里,借口曾吃饭拉肚子而大吵大闹,引起很多顾客注意,后离开。同年11月24日21时许,客人正多,店内正忙,其突然听到玻璃、物品被砸破的声音,店内变得混乱,客人惊恐地跑出去。其看见店面朝外的四堵玻璃墙被人砸破,部分餐桌、餐椅也被掉落的玻璃砸坏了,追出去只看见三四个头戴鸭舌帽、脸蒙着口罩的、手持铁锤的男子跑向一部白色小轿车,后跑掉。店面被砸后,很多店员因害怕就陆续辞职了,生意更是一落千丈,就倒闭了。 经辨认,被害人陈某5辨认出该本地男子即曾焕强,张帅奇是与曾焕强一起过来的男子。 (2)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其店面对面开了家“牛品荟”火锅店,生意很好。但没多久,有一天早上,其发现“牛品荟”大门的玻璃被泼了黑色的墨汁。又过了一两天,其“牛品荟”店面的玻璃被敲破了,有警察出警。没多久,那店就关了。 (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朋友“小七”向其借豫DY××××车,后于当日23时许将车归还。“小七”,男,河南省南阳市人,其有他微信。其并指认车辆照片、“小七”照片、手机号码、微信号。 (4)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5于2016年11月24日报案,称店内玻璃被砸,并提供嫌疑人照片情况。 (5)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5经营的店被砸的现场情况。 (6)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诉人张帅奇于2016年11月27日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10日。 (7)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6年11月21日19时许,其找李某4借豫DY××××小车去讨货款,后遇到“顺子”,“顺子”让其跟着去办点事。“顺子”载着3名男子,将车开到晋江市××街道万达广场对面,说要去砸别人的店面,并给其几人发了鸭舌帽和口罩。当日22时许,“顺子”将车开到××街道××区“牛品荟”牛肉馆对面马路上,其和后排的三名男子下车,各拿着一把工具去砸“牛品荟”的玻璃,砸了几下就要离开,其让他们继续打砸,因为其拍两个小视频,他们又打砸了几下,玻璃墙就被砸碎了。过后,其因本案被治安拘留了十天。出来后,曾焕强就请其吃饭,“顺子”给其5000元钱补偿费。 (8)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6年11月份,其和朋友到××街道××区“牛品荟”火锅店吃饭,回去后发现一部诺基亚手机不见了。次日,其到该店里问老板说是否看见,老板娘陈某5叫服务员把其拉住,问其是否砸她店,用油漆泼她店,其说没有,并报警。民警查看监控后,将其放了。曾焕强在一审庭审中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7年6月份,被害人黄某1先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实际借款4300元,还款1200元后无力再还款,遂再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实际借款8800元,还款3600元后无力再还,尚欠本金8300元。同年9月的一天7时许,上诉人唐克祥、张帅奇、田旭东窜至晋江市××镇××村××号黄某1住宅,强行将其带回金辉公司非法拘禁。期间,上诉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对黄某1进行辱骂、殴打,唐克祥等人负责看管。同日21时许,黄某1被迫归还10000元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1的的陈述,证实2017年5、6月份,其向金辉公司丁晓东借钱,分别是5月份1次,6月份2次。第1次,其借10000元,写的欠条是12000元钱,实际拿到手的是8800元钱,其还清;第2次,其再借5000元,写的欠条是6000元,扣掉第一期的利息600元和100元的手续费,实际拿到手的是4300元,其还了1200元后无力还款,便提出再借10000元,金辉公司同意,并说要将之前没还完的欠条和这次再借钱的欠条合并,其同意,并写了张18000元的欠条,分成10个星期还完,第一个星期还1200元,接下去每个星期还1800元,故其实际拿到的是8800元,后其还了两期1800元的共3600元,便也无力偿还。丁晓东说其未按时还钱,开始辱骂其,威胁要找其家里人麻烦。2017年9月份的一天7时许,唐克祥带着一胖一瘦两名外地男子强行将其带到金辉公司。在金辉公司里,曾焕强直接用矿泉水瓶砸其头,并朝其腹部打了两拳,丁晓东也打了其一耳光,一名外地男子也踹了其一脚。曾焕强拿了电棍,逼其蹲在地上,让丁晓东拍照,说要弄大字报。后王旭辉拿着电棍过来,比划了两下,说可以把违约金打掉,但3张欠条的36000元必须要还,不然别想回去。当日20时许,其筹到10000元,王旭辉说余款26000元要在一周内还清,否则当日还的10000元就不算了,他们接下去也就不要钱,要其命了,后让其离开。 经辨认,被害人黄某1辨认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瘦外地男子)、蔡进东(“白粉东”)、蔡剑文。 (2)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的一天,三四个陌生男子到其家里,问其夫黄某1在哪,其说不在家,对方就在每个房间到处找,没找到就坐在客厅不走。有一天21时许,金辉公司的人又来,在门口叫了一会之后,就强行推门进来,又到各房间找黄某1,没找到后又坐在客厅不走,其怕对小孩不利,打电话让公公回来,他们对公公说讨不到钱就要到村里贴字报了,抓到黄某1,就要打他。又过了几天,其上班时,看到一辆小车停在其家门口停了一辆小车,车上睡觉的人有纹身,其知道是金辉公司的人又来要债,便绕路上班。同年9月份,黄某1被金辉公司的人抓去打,还筹了10000元还给他们。黄某1回家后,其问他钱还完了没有,他说对方拿到10000元后,还要他再还26000元,不然就要打死他。就这样,黄某1更不敢回家了,整天到处躲。 经辨认,证人杨某1辨认出丁晓东。 (3)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及借款凭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相关借款凭,其中被害人黄某1签署于2017年5月14日、6月14日、6月30日分别向曾焕强借款12000元、6000元、18000元的借款凭证。 (4)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7年6、7月,黄某1到金辉公司向丁晓东借款,过后其和丁晓东有上门催债。由于该笔钱不好要,王旭辉就让张帅奇负责催讨。同年9月份一天,张帅奇、田旭东把黄某1带回公司,其和田旭东、张帅奇、丁晓东都在公司。田旭东动手打了黄某1,但其不清楚其他人是否有动手。后来,黄某1被打怕了,打电话叫家里人借钱,并和丁晓东谈还款问题,丁晓东答应分期还。当日15时许,王旭辉回到公司与黄某1谈还钱的事情,也有骂对方。当日20时许,黄某1先还了一些钱,才被放回去。当时,蔡进东、蔡剑文也在现场。 (5)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六七月左右,黄某1向丁晓东借高利贷,还了几期就没再还了,王旭辉叫张帅奇负责催讨这笔债务。2017年9月的一天7时许,其带张帅奇、田旭东到黄某1家里,将他带回金辉公司。到公司后,张帅奇和田旭东动手打了黄某1好几个耳光,逼他还钱,当时在现场看管的还有曾焕强、丁晓东,他们也有动手打对方。后来,黄某1被打怕了就打电话向父母借钱,与丁晓东谈剩余的欠款问题,丁晓东答应剩余的钱款分期还。当日15时许,王旭辉回公司与黄某1谈还钱的事,蔡进东和蔡剑文刚好来找王旭辉谈事情,黄某1和蔡进东打了下招呼,说了几句话。当日20时许,黄某1借钱还了一些,其几人才放他回去。 (6)上诉人丁晓东供称,黄某1向金辉公司借了约20000元,但一直未还款,也不接电话。其和唐克祥到黄某1家催债过,他父亲说等他回来再解决。2017年9月的一天11时许,张帅奇和田旭东在微信群里说找不到黄某1,唐克祥就过去带他们找,后三人把黄某1带回金辉公司。当日10时许,曾焕强用闽南话骂黄某1,并打了他一巴掌,其和张帅奇也打了他一巴掌。当日12时许,王旭辉也来公司处理,曾焕强叫黄某1找钱,黄某1打电话求助朋友,但一直没借到钱。后来,黄某1打电话给他朋友,他朋友跟王旭辉说话,王旭辉就说那个钱不用追了。当日16日,其几人就放了黄某1。 (7)上诉人田旭东供称,黄某1是丁晓东的客户,逾期未还款。2017年9月的一天7时许,唐克祥带其和张帅奇到晋江市××镇××村黄某1家里,将他带回公司。回公司后,张帅奇、曾焕强、丁晓东、王旭辉动手打黄某1,曾焕强还用闽南语骂他,有人拿电棍吓他。黄某1被打后害怕,就打电话叫他父亲、叔叔拿钱来。当日,黄某1还了一些钱。 (8)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曾焕强安排其和田旭东到黄某1家找人,但二人找错地方。唐克祥便带二人到黄某1家,将他带回公司。到公司后,曾焕强扇了黄某1一个耳光,并用粗话骂他,拖进小房间打。当时在场看管的有其和唐克祥、丁志达,田旭东。后其出去了约半小时,田旭东打电话让其回公司,其回来看到黄某1的父亲带着六七名男人和王旭辉商谈还债的事,丁晓东、“蔡秀萍”也在现场。后来,其又出去,听说他有还了一部分钱。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是否参与实施本起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采用非法拘禁、辱骂、威胁、殴打被害人黄某1等方式,催讨虚增债务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及借款凭证、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唐克祥供称其确有在现场参与看管被害人,上诉人张帅奇参与带人、看管等环节,并动手殴打被害人。各上诉人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催讨虚增债务的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李某2、李某3分别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其中,李某2欠3200元本金未还,李某3欠15600元本金未还。同年10月底一天18时许,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田旭东等人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一茶叶店将李某2、李某3带回金辉公司。期间,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等人辱骂李某2、李某3,并以要喂其吃蚯蚓、拿枪威胁等方式逼其还债。过后,李某2、李某3被迫分别归还16400元、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份的19时许,金辉公司约其和李某3在浯潭村口茶叶店见面,他们来了两辆车五名男子,一个是曾焕强、丁志达、田旭东,两个其不认识,后其两人跟着到金辉公司。王旭辉等七八人看住其两人不让走,并威胁李某3要到他家泼油漆、要喂他吃蚯蚓、拿枪顶着他头等等,还说公司至少有100种要债方式,其几人借钱有写借条,不怕报警。其就说会还钱,王旭辉就让唐克祥对账,唐克祥说其拖欠了17天,每天400元违约金,加上4期没还,共16400元。其觉得违约金太高,王旭辉说是规定,他公司有几十个人要吃饭,即使他同意,公司的兄弟也不答应。其怕他们到家里泼油漆、喂蚯蚓或者拿枪威胁,之前还在唐克祥的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他们打人及雇西乐队到债务人家门口奏哀乐的视频,便联系其女儿去筹钱。金辉公司就没再威胁其,又去逼迫李某3。王旭辉故意问之前要债时,炸药炸得怎么样,进行威胁。当晚22时许,其女儿转给其16400元,其就把钱转给唐克祥,但李某3说要回去后再筹钱。后来,其听李某3说他把钱还给金辉公司了。 经辨认,被害人李某2辨认出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田旭东、王旭辉。 (2)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4、5月份,其通过朋友联系向金辉公司借款,丁志达、唐克祥、曾焕强就给其借了30000元,当时写的欠条是36000元,每个星期还3600元,拿钱时先还3600元,实际拿的是26400元,后其按期还完。2017年8月份初,其再借30000元,也是拿到26400元,其还了6期后,就没有钱还。丁志达一直打电话催债,其怕影响家里名声,就约在村口茶叶店见。丁志达、唐克祥、曾焕强和一个陌生本地人过来,曾焕强说他是池店镇御辇村的,再不还钱,就要给其好看,还比动作要打其,并说如果不一次性把剩下的4期钱交齐,每天要交600元的违约金。其就先给了他们600元违约金,他们才离开。丁志达每天打电话催债,其怕他们到其家闹,就连续给他转去20多天违约金,共10000多元。2017年10月底的一天18时许,丁志达约其在茶叶店见面,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及一名陌生男子,将其和李某2带到金辉公司。在公司里,王旭辉让其还欠的4期钱,再付10000元违约金。其说已经交了10000多元违约金给丁志达,违约金能不能算了。王旭辉说不怕其不还,再不还就喂其吃蚯蚓,他们讨债的方式很多,泼屎尿都是轻的,只要拿枪顶着其脑袋,其就会乖乖把钱交出来,再说其签了借条,警察也管不了。当日22时许,王旭辉看其借不到钱,就让其回家凑钱。次日下午,其借到了6000元,转给丁志达,但丁志达说他老板要10000元违约金,要其再去凑钱,不然之前还的钱就全部不算。后其找朋友当中间人,王旭辉让其一次性拿18000元当还款和违约金,其家人帮其借了18000元还给金辉公司。当时,其和李某2都答应次日还钱,对方才让其二人离开。过后,李某2也筹了16000多元还了。 经辨认,被害人李某3辨认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 (4)上诉人王旭辉供称,其记得池店镇的李某3有被带到公司催债,公司人员有辱骂,但没打人,其有时也骂几句,具体待了多少时间才离开其不清楚。 (5)上诉人曾焕强供称,李某3是丁志达的客户。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丁志达、唐克祥等人到梧潭村一家茶店找李某3,并把他带回公司,让他自己和王旭辉谈,当时他还有一个朋友跟着来。在公司里,其与王旭辉、丁志达、丁晓东、唐克祥等人逼他还钱,但他还是没钱还,王旭辉看他实在是拿不出钱,就让他先回去。 (6)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8、9月份,李某2通过其向金辉公司借了20000元高利贷,每星期还2400元,他前后还了6期共14400元,还欠4期的钱,其打电话逼债,违约金每天400元,违约17天要还6800元,但他都没有还。李某3是丁志达的客户,其曾和丁志达于2017年10月份在他村里的茶店谈过还钱的事。过了约一个月,李某2、李某3被丁志达带回公司,当时王旭辉、曾焕强也在,王旭辉对李某3说“你敢不敢吃蚯蚓”等话,目的就是为了吓对方,让对方还钱。最后,李某2的女儿帮他一次性还金辉公司10000元。 (7)上诉人丁志达供称,李某3是其客户,向金辉公司借了30000元,前后还了10000多元,期间有逾期未还,按照规定他还要付约10000元违约金,其曾和唐克祥与李某3到他们村的茶店谈过还债之事。一天19时许,其与曾焕强、唐克祥又道该茶店找李某3,将他带回金辉公司,李某2跟来。到公司内,王旭辉和李某3谈还钱的事,李某2在旁边听。之后,李某3答应次日还钱,王旭辉就让他回去。次日,李某3转给其6000元,其转给了公司财务。最后,李某3与王旭辉商量好,一次性给了18000元。 (8)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李某3和李某2被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带到金辉公司逼债,王旭辉有说让李某3吃蚯蚓、用枪指着头就有钱还等威胁话。 (9)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1月份的一天18时许,其和丁志达、曾焕强、丁晓东、唐克祥到晋江市池店镇的一个茶叶店,将李某3带回金辉公司。随后,公司成员就开始用闽南语骂他,其坐在沙发上看。当时,王旭辉、丁志达、曾焕强、丁晓东、唐克祥都在场,李某3很害怕。 (10)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7年9月份,唐克祥叫其和丁志达、曾焕强、王旭辉到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村口的一家茶叶店找李某2和李某3谈还钱的事,其没有进去。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丁志达、田旭东等人实施的本起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田旭东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2、李某3带回金辉公司非法控制人身自由,并采用“软暴力”手段逼其偿还高于实际所负债务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李某2、李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黄少毅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2017年6月,被害人吴某1经营的晋江市玖富隆鞋业有限公司与黄某4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经济纠纷。后黄某4雇请上诉人王旭辉出面向吴某1讨要加工费。2017年11月期间,王旭辉带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等人多次窜至吴某1经营的鞋厂吵闹,滋扰该鞋厂的正常工作秩序,并威胁到处张贴大字报,逼迫吴某1支付加工费。后吴某1被迫给王旭辉20000元,王旭辉转给曾焕强、丁志达各10000元。过后,王旭辉仍安排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田旭东、丁晓东等人到该鞋厂逼债,并携带一个高音喇叭,欲通过高音喇叭喊话的方式逼迫吴某1找黄某4协商解决加工费。最终,吴某1被迫给了黄某43780双鞋子作为补偿加工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份,其将鞋底业务下单给黄某4,后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同年11月初,公司突然闯进3名陌生男子,说其受雇于黄某4,要其公司支付拖欠的三十多万元鞋底款,否则公司就不用开了。因对方都有纹身,讲话又很凶,公司的人都不敢说话。其打电话给黄某4,他说已经雇金辉公司讨债,有什么事情让其跟王旭辉说。同月8日10时许,金辉公司曾焕强又带三四个纹身男子,直接闯进其办公室,要其还黄某4的货款,不然就让公司破产。曾焕强掏出了一叠宣传单,上面印有“老赖吴某1,欠债还钱”和其照片,威胁如不还钱他会在整个晋江市粘贴宣传单,将其名声搞臭,看其还怎么做生意。当日12时许,其下楼吃饭,曾焕强他们也跟着其下楼,其怕被绑架,就报警。民警过来后,其因害怕就说是经济债务纠纷,民警让其到法院解决,并警告了曾焕强他们。其饭后回到办公室,发现曾焕强等人还没有走,继续在那边打牌、抽烟、大声喧哗,直到其几人下班了才走。次日,其到金辉公司找王旭辉协商,但他还是要求一星期内还,不然就让其公司倒闭。过了几天,金辉公司的人又直接闯到其办公室,并拿出其家庭和公司在池店镇洋茂村的照片给其看,威胁要让其家和工厂很热闹。又过了几天,曾焕强一伙人又过来三四人,其中一个胖男子还带着一个大喇叭,曾焕强抽着烟对着其脸喷烟,威胁要用大喇叭在其公司底下大声播报“老赖吴某1,欠债还钱”,让所有人都不敢跟其做生意。其打电话给黄某4,说一定会和他协商好。后来,其找到黄某4,给他3780双鞋子作为补偿,两家公司账目就此结完。期间,其让公司财务罗某转了20000元给金辉公司,打算私了,但金辉公司收了钱还不放手。 (2)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吴某1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其另证实,老板吴某1要罗某转了20000元给金辉公司,想用钱私下解决。后公司拿给黄某43780双鞋子当做鞋底尾款,还放弃追究对方做坏鞋子的事。 (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晋江市玖富隆鞋业有限公司的出纳。2017年11月份左右,好几个社会混混经常到公司找老板吴某1,吵吵闹闹的,那伙人有纹身、说话大声、粗鲁。同月15日下午,其按吴某1的指示,转了20000元到唐克祥的民生银行账户上。 (4)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其与吴某1谈成了一笔两万多双的鞋底业务,后双方产生纠纷。王旭辉跟其聊天时,提出要帮其讨要欠款,但其不清楚他怎么讨要欠款,只是跟他说不要吵架、打架。过后,吴某1拿了3000多双成品鞋子抵账。 (5)上诉人王旭辉供称,黄某4说他与吴某1有笔四十五万左右的债务纠纷,要其出面找吴某1谈一下,其就拿着出货单回公司。到公司后,其安排曾焕强和丁志达拿出货单到吴某1的公司处理,但其不知道他们去了怎么谈。他们回来后,黄某4汇给其20000元作为酬金,其把钱分给曾焕强、丁志达。后来,曾焕强、丁志达怎么找对方的,其都不知道。 (6)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7年11月份,有个做鞋底的老板请王旭辉帮忙向吴某1讨债,王旭辉带其到吴某1公司了解情况。后王旭辉安排其和丁志达找吴某1谈还钱的事,双方没谈成,对方报警,后说是经济纠纷便调解了。次日,王旭辉转了10000元给其,其与丁志达以为事情解决了。后来,王旭辉又叫其和丁志达、田旭东、丁晓东到对方厂里讨债,还带着一个高音喇叭。到对方公司办公楼,丁志达为主和对方谈还钱的事。后来,其不知道公司有无再安排其他人到对方厂里讨债。 (7)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1月、12月份,其在金辉公司看到丁志达和曾焕强去找鞋厂吴某1讨债,后拿了一些黑色运动鞋子回来穿。 (8)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11月份,有人请王旭辉向吴某1讨债,王旭辉安排其和曾焕强过去谈,但双方差距太大,对方还报警,后双方说是经济纠纷,便调解了。次日,王旭辉各转10000元给其和曾焕强。之后,其和曾焕强、田旭东、丁晓东又到对方厂里讨债,还带了一个高音喇叭。到对方公司办公室后,曾焕强去谈还钱的事情。后来,其不知道公司有无再安排其他人去讨债。 (9)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1月份,有人请王旭辉向吴某1讨债。王旭辉安排曾焕强、丁志达找吴某1谈,但没有解决。过了几天,丁志达说他去过一次,王旭辉给了他10000元。后因事情没解决,王旭辉让公司的人一起去,其便与曾焕强、唐克祥、田旭东、丁志达、黄少毅、姚庆火一起去,还带了一个高音喇叭。到对方公司办公楼,曾焕强、丁志达和对方谈还钱的事,曾焕强故意用烟喷对方脸,有人威胁要拿高音喇叭到外面喊“老赖吴某1,欠债还钱”,让他们公司名声坏掉,不能做生意。在现场约两小时,王旭辉通知说事情办成,其几人就回公司。 (10)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2月份,曾焕强说王旭辉的朋友被人欠了二三十万,王旭辉安排他组织几个人去讨债,如果钱要回来,一半归金辉公司所有,王旭辉会把那些钱作为年终奖金。过后的一天下午,曾焕强带其和丁志达、丁晓东、姚庆火到对方开办的鞋厂,曾焕强和吴某1谈还钱的事,其几人在旁边撑场面。最后,双方签了还款协议。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丁志达、田旭东等人实施的本起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旭辉受雇于黄某4向被害人吴某1讨要加工费,后带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等人多次窜至吴某1经营的鞋厂,使用软暴力手段滋扰鞋厂正常工作秩序,逼迫吴某1支付给王旭辉20000元,王旭辉转给曾焕强、丁志达各10000元。过后,王旭辉仍安排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田旭东、丁晓东等人采用软暴力手段继续逼迫吴某1支付黄某4加工费。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俞某、罗某、黄某4的证言、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的供述等。各上诉人以帮他人讨债为名,采用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2017年6月中旬,被害人傅某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实借到9500元,并将闽CB××××小型汽车作为抵押,后陆续偿还5000元。同年11月10日13时许,上诉人唐克祥、黄少毅驾车窜至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傅某住宅,将傅某带回金辉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对傅某进行辱骂、殴打,唐克祥、黄少毅参与看管。同日17时许,唐克祥发现傅某报警,遂对之威胁,后傅某由于惧怕被报复,对出警民警表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欲自行解决。民警离开后,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等人又辱骂、殴打傅某,其中,田旭东还用饮料罐砸中傅某鼻子。当日22时许,傅某被放离开。次日,傅某被迫归还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中旬,其向金辉公司唐克祥借款10000元,唐克祥要先扣20天利息1500元,第21天起每天还200元利息,第30天一次性还完10000元,其便签了10000元的借条,同时还抵押了闽CB××××的小车购置证。但是,自第21天起至第30天,其每天都还200元利息,但还不上本金10000元,就继续以每天200元还款。还了一个多星期,唐克祥叫其到金辉公司催款。其要求每天付200元利息,再缓一个月,唐克祥要其重写一张20000元的借条。又过了一个月,其没有办法一次性还20000元,就将闽CB××××小车交由唐克祥开走。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唐克祥和一名男子将其带到金辉公司。唐克祥说其欠款未还,一名男子就打了其一巴掌,其便打电话报警,唐克祥威胁其要跟警察说没什么事。警察到后,其害怕被报复就说是经济纠纷,欲自行解决。警察离开后,三四个年轻人就过来围着其殴打,其双手抱头蹲在地上任他们拳打脚踢,他们边打还边骂其报警。被群殴三四分钟后,王旭辉过来了,威胁要喂其吃虫子。次日,其凑了10000元给唐克祥。之后,唐克祥打电话说要再还25000元才算还清。过后,其四处借钱凑了25000元给唐克祥他们,他们才没再来吵。 经辨认,被害人傅某辨认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黄少毅。 (2)上诉人曾焕强供称,傅某是唐克祥的客户,向公司借了10000元高利贷。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唐克祥到南安市把傅某带回金辉公司,当时公司里还有其、唐克祥、丁晓东、丁志达、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其问傅某怎么解决欠钱的事情,通过辱骂逼他还钱。田旭东、张帅奇动手打对方。期间,傅某报警,后又跟警察说是经济纠纷,警察就离开了。当日22时许,傅某还清欠款后被放回去。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上半年,傅某向公司借了10000元高利贷,实拿9500元,后陆续还了5000元。同年11月的一天12时许,其和黄少毅到傅某家里,将他带回金辉公司,当时公司内还有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其问傅某欠钱的事情怎么解决,曾焕强抓住他衣服并把他顶到椅子上,田旭东用饮料罐砸他鼻子,张帅奇也打了他。后来,傅某报警,警察出警后问双方能否协商,傅某和警察说双方是经济纠纷,警察便离开了。当日22时许,其将傅某放走。过了一段时间,傅某还了10000元。 (4)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其回公司时看到傅某被带回办公室。当时,唐克祥、曾焕强在场,傅某打电话找人借钱还高利贷。之后,其呆了一会儿就离开公司。 (5)上诉人丁晓东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在案。 (6)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1月的一天13时许,其和曾焕强、丁晓东、丁志达、黄少毅、唐克祥等人在公司里,傅某因未还钱被带回公司。曾焕强、丁晓东动手打傅某的脸和头部,其用饮料罐砸中他鼻子。后来,傅某报警了,警察出警后就问双方能否协商,他和警察说是经济纠纷,警察就离开。当日很晚,傅某才被放回去。 (7)上诉人张帅奇供称,其对傅某没什么印象。 (8)上诉人黄少毅供称,傅某是唐克祥的客户。2017年11月的一天14时许,其和唐克祥到傅某家,将他带到金辉公司。当时,王旭辉、曾焕强、田旭东、丁晓东、张帅奇都在公司,其在办公室外面听到里面有打人的声音,具体谁打的其记不清了。打完后,警察来敲门,唐克祥威胁傅某不许声张,傅某便对民警说是经济纠纷。警察走后,里面不知道怎么商量的。当日19时许,其和唐克祥将傅某送走。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田旭东、黄少毅等人实施的本起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傅某带回金辉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采用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傅某偿还高于实际所负的债务。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傅某的陈述、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的供述。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5、2017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害人丁某5到金辉公司商量高利贷还款事宜,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上诉人丁晓东参与看管,上诉人曾焕强、田旭东、张帅奇对丁某5进行辱骂、殴打,张帅奇还持电棍威胁。同日15时许,丁某5的朋友报警,丁某5因惧怕被报复,对出警民警表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欲自行私了。同日16时许,丁某5在已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被迫归还3000元,方能离开。同年12月31日19时许,丁某5之妻被害人丁某6被迫给上诉人吴一郎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丁某5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23日19时,其向两名男子借款4000元,对方扣掉200元押金,只给3800元,然后每天还100元,60天结清。张帅奇给其转了现金3800元,其写了张借条给他。之后的半个月,其每天准时把100元转给张帅奇提供的“金辉财务”账户里。后来,其出差了一个星期左右,张帅奇说其逾期还款,之前还的1400元全部清零,要其归还6000元。其说已还了1400元,剩下多少会全还清,并转了3000元给对方。对方收到钱后还是要其再还3000元,其不肯。2017年11月20日中午,其听到有人在踢大门,看到张帅奇带田旭东向其要债,其怕影响家里人,就自行到金辉公司。到公司后,张帅奇拿根电棍放到其面前桌上对其进行威胁,田旭东二话不说就给其一巴掌,又踢了其一脚,其就发信息给朋友报警。张帅奇看到其发微信,就抢走其手机交给曾焕强,曾焕强说不怕报警,让其解决债务。没过多久,警察过来了,其怕家人被骚扰,就说要私了。警察走后,其转了3000元给金辉公司,他们见其还钱了才让其离开,但要其尽快还另外3000元。过一个星期后,张帅奇又催其还3000元,其没再理会他们。又过了一个星期,其妻子拿了那张其向金辉公司借6000元的借条,说她怕对方三天两头到家里吵闹要钱,就替其还了3000元,对方才给借条。其仅收到3800元,被逼还了10400元。 (2)被害人丁某6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有两名男子到家里找丁某5逼债,其吓得答应说会还钱,并加了其中一名男子微信,他们才离去。同月31日19时许,其发微信让那男子过来拿钱,他又和另一名男子开车过来找其拿了3000元。丁某5说他借了4000元,实际到手3800元,写的是6000元欠条,加上其替还的3000元,一共给了金辉公司连本带息10400元。丁某5在酒后唠叨说借了高利贷被人带去逼债,还被人殴打。 经辨认,被害人丁某6辨认出吴一郎。 (3)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7年11月份,丁晓东和张帅奇负责讨要丁某5的债务,曾到过他家里要债,丁某5怕闹事就到公司来。丁某5来时,其与张帅奇、田旭东、丁晓东在现场,其在现场帮忙看人,但不知道张帅奇、田旭东是否有动手打他。后来,丁某5和丁晓东说好还钱的事情,并还了一些钱后才离开。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丁某5通过张帅奇向公司借了3800元,每天还200元,一个月要还6000元。2017年10月左右,田旭东和张帅奇到晋江市××镇××村××新展家里要债,丁某5怕闹事,便自行到公司里。当时,公司里还有曾焕强、张帅奇、田旭东,其有事就先走了。丁某5说他在公司时,张帅奇、田旭东对他态度很凶,有打骂他,他被逼还了一笔钱。后来,张帅奇被公司开除,丁某5的钱交给吴一郎去追讨,他找丁某5老婆又要了3000元,丁某5的借款才算了结。 (5)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1月的一天10时许,其和张帅奇、丁晓东到晋江市××镇××新展家里要债,丁某5怕闹事,就随其几人到公司。公司里还有曾焕强、张帅奇、丁晓东,其和张帅奇、曾焕强动手打对方头部,张帅奇拿电棍吓唬。 (6)上诉人张帅奇供称,其到公司时看到丁某5在公司,被丁晓东、田旭东、曾焕强、唐克祥看守着。当时,其看到曾焕强打骂对方,其也拿电棍吓唬对方,后下楼买烟。上楼时,其发现警察来了,丁某5说是经济纠纷,警察登记了下警情就离开了。 (7)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7年12月一天18时许,其和姚庆火、丁晓东到丁某5家找到他妻子,说丁某5还欠3000元。他妻子加了微信,说月底发工资了再还。同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一个同事去丁某5家附近的加油站等他老婆,拿到3000元后,其就将欠条给她。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田旭东、张帅奇、吴一郎等人实施的本起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田旭东、张帅奇、吴一郎虚增被害人丁某5的债务并肆意认定其违约,采用对丁某5限制人身自由、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敲诈勒索罪。故关于本起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6、2017年9月份,被害人王某1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实借3600元,后仅还款1000元。同年11月底的一天14时许,上诉人丁晓东、田旭东等人窜至晋江市西滨农场将王某1强行带回金辉公司,威胁要将其载到漳州、脱光衣服扔到山上让其自生自灭,田旭东殴打王某1头部,上诉人丁志达持电棍威胁。后发现王某1可能发信息叫人报警,上诉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等人遂将王某1转移到金辉分公司。期间,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姚庆火等人参与看管。次日凌晨,王某1被迫归还10000元后才被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7月份,其向金辉公司丁晓东借10000元高利贷,签了张12000元的借条,每个星期还1200元,每超过一天要多还200元,后其实拿8800元。因最后两期没钱还,丁晓东对其进行威胁,其就先给他转了1000元违约金,后又凑了2400元给他。同年9月份的一天,其又向丁晓东借4000元,实拿3600元,但签了一张7000元欠条,并让唐克祥与其对接。其还了5天1000元后,没能周转过来。唐克祥天天打其电话催讨、威胁,其害怕家人受伤害,又凑了1500元给他。同年10月下旬,其主动到金辉公司找唐克祥解决,并转给唐克祥2000元,唐克祥说10天内要还5000元,之前还的全部充当违约金。同年11月底的一天14时,丁晓东和一个胖男子到晋江市西滨农场,将其带到金辉公司。到公司后,唐克祥等十几人将其围着,其想偷发微信让朋友报警,但被他们抢走手机。金辉公司的人说已偿还的钱都不算,连本带违约金要偿还15000元,不然其没有办法走出去,还威胁要将其载到漳州山上脱光丢掉。胖男子往其头部打了两三拳,一名男子拿着电棍电其肋骨。后其打电话向父亲要了10000元,金辉公司安排了两个人过去拿钱。金辉公司发现其之前发信息让朋友报警,丁晓东和那个胖男子,以及一个瘦男子就强行将其带到金辉分公司。次日2时许,负责看守的人说从其父亲那某到了钱,才让其回家。 经辨认,被害人王某1辨认出丁晓东、丁志达持电棍电其,唐克祥、田旭东、张帅奇均参与看守并带其到金辉分公司,黄少毅参与看押,姚庆火参与看守且腿脚有点问题。 (2)上诉人唐克祥供称,王某1是丁晓东的客户。2017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1借了5000元,实拿4600元,还了大概1200元。2017年11月底的一天14时许,丁晓东和田旭东把王某1带回金辉公司。当时,其和黄少毅、曾焕强、丁志达、王旭辉都在公司内,田旭东威胁王某1要把他丢到山上,还动手打他巴掌,丁志达拿电棍电王某1,丁晓东假装上去劝丁志达,目的就是为了吓吓对方,更好地让对方还钱。后来,王某1找人借了钱,公司安排田旭东、张帅奇到他家里拿了10000元。次日0时许,王某1才被放走。 (3)上诉人丁志达供称,2017年11月的一天17时许,其看到王某1被带回了公司。当时,其和丁晓东、唐克祥、曾焕强、张帅奇、田旭东都在公司里,其拿电棍吓唬王某1,丁晓东假意去劝说其,但其没注意其他人是否有对王某1实施殴打或辱骂。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王某1是其客户。王某1前笔借款还清后,又找公司借了3600元,还了1000元。2017年10月、11月左右一天下午16时许,其和田旭东到晋江市西滨农场将王某1带回公司。丁志达、唐克祥、曾焕强、姚庆火、黄少毅、张帅奇都在公司里,张帅奇动手打了王某1一巴掌,曾焕强威胁要把他丢到山上去。期间,唐克祥安排其和田旭东、张帅奇将王某1带到分公司去。之后,王某1还了10000元,就被放走了。 (5)上诉人田旭东供称,2017年11月份的一天14时许,其和丁晓东到晋江市西滨农场门口将王某1带回金辉公司。当时,曾焕强、丁志达、姚庆火、黄少毅、唐克祥在公司内,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用闽南话骂王某1,其动手打对方巴掌,丁志达拿电棍电王某1,丁晓东假装上劝说丁志达,他们配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吓唬对方。王某1被打怕了,公司就安排其和张帅奇到他家里拿了10000元。次日0时许,王某1才被放回去。 (6)上诉人张帅奇供称,2017年11月的一天14时许,丁晓东将王某1带回公司,唐克祥、丁晓东、田旭东、“阿蛋”、曾焕强、丁志达、王旭辉、“蔡秀萍”在公司负责看押,曾焕强用本地话骂对方,逼对方还钱。后来,王某1联系家里人还钱,公司安排其和田旭东过去拿钱,田旭东去拿,其在车上等。 (7)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14时许,王某1被丁晓东和田旭东从外面带回公司。在公司里,王某1被丁志达用粗话辱骂、用电棒电击逼债,丁晓东假装去拉丁志达,不让他打王某1。现场,其记得有唐克祥、田旭东。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黄少毅等人实施的本起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丁志达、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黄少毅等人强行将被害人王某1带回金辉公司、金辉分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王某1偿还高于实际所负的债务。其中,被害人王某1、上诉人丁晓东均证实姚庆火参与本起案件,各上诉人均证实张帅奇参与本起案件。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7、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陈某2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王旭辉组织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吴一郎、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唐克祥、黄少毅等人,分分合合,多次窜至晋江市××街道××村××号陈某2家中长时间滋扰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其中,田旭东、姚庆火多次、长期滋扰。最终,陈某2母亲被害人林某2被迫拿出50000元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4月份,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金辉公司王旭辉借钱,王旭辉安排业务员丁晓东跟其对接。起初,其借了10000元,分10期每期还1200元,但实拿到手8800元。后来,其还了8期9600元后,因资金周转不开,金辉公司便叫其再借钱。其又借了20000元,扣掉没还的2400元及头息2400元,实拿到手15200元,还了8期19200元后,没钱周转,金辉公司又让其继续借,其写了30000元借条,扣掉之前没还的4800元,及头息3600元,实拿到手21600元。还了几个星期后,金辉公司就叫其重新写欠条借钱,然后扣除之前没还的,就这样一直轮着转。接下来,金辉公司叫其借日息10000元,即10天还1000元的利息,其还了6个周期。算至2017年11月份,其共拿到借款64200元,加上违约金及重复借的,其共还了100000多元。2017年11月份,金辉公司到其家要债,拿了其写的十几万欠条,里面有些是已经还完的,但是金辉公司说其全部违约了,要其再还70000元。其打电话跟丁晓东协商,丁晓东说欠他们公司钱的人会被抓去打、灌屎尿等,要到其位于××村××别墅××贴传单。自此,每天都有人到别墅周边扔了大字报,还开一辆小车到别墅的院子里面一直按喇叭,毒死其家里的一条狗等。金辉公司还每天都派三四个纹身男子到其家里,随意进出,弄得其妻子小孩也不敢回家。最后,其母跟金辉公司商量,给他们50000元了结此事。 经辨认,被害人陈某2辨认出王旭辉、曾焕强、丁晓东。 (2)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林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3)上诉人曾焕强供称,陈某2是金辉公司客户,主要由丁晓东负责。其和张帅奇第一次到晋江市××街道后库陈某2家时,姚庆火和田旭东已经在他家里,其两人过去交代田旭东二人在陈某2家里的费用可回公司报销。田旭东二人就继续呆在陈某2家,逼迫对方还钱。后来,王旭辉叫其和丁志达、丁晓东、吴一郎、田旭东到陈某2家里讨债,当时陈某2父母和王旭辉谈,最后给了多少钱其不清楚。 (4)上诉人唐克祥供称,陈某2是丁晓东的客户。陈某2也找其借了10000元,每天还400元,还30天,他还了五六天就没再还钱了。公司派姚庆火和田旭东到晋江市××街道××村陈某2家里守候,后其也和黄少毅到陈某2家里。之后,公司怎么安排人员去讨债,是否有泼油漆、发大字报等手段,其不知道。最后,王旭辉带人到陈某2家里解决还钱的事情。 (5)上诉人丁志达供称,陈某2是丁晓东的客户。2018年1月份,王旭辉叫其和田旭东、吴一郎、姚庆火到××街道××村陈某2家谈还钱的事情,陈某2的母亲出面谈的,最后还了公司40000元左右。 (6)上诉人丁晓东供称,陈某2是王旭辉的朋友,原先就找公司借钱了,后王旭辉安排其负责讨债。其接手时,陈某2借30000元,签的借条是36000元,还了两三期后就没有再还了。其经常和陈某2联系,私底下关系不错,经常说他好话,王旭辉叫其不要再负责陈某2的事。其没有威胁过陈某2,也没有对他泼油漆、喊广播、贴大字报等,其不知道王旭辉是否有安排其他人去逼债。王旭辉、丁志达、田旭东、吴一郎有找陈某2要钱,对方把钱还给王旭辉了。 (7)上诉人田旭东供称,陈某2是丁晓东的客户。自2017年11月份起,其和张帅奇、丁晓东、姚庆火、吴一郎、唐克祥、黄少毅、丁志达、曾焕强等人分分合合前后到过晋江市××街道××村陈某2别墅五六次。王旭辉知道其几人找陈某2的效果不好,最后叫其和丁志达、吴一郎到对方家里谈。在对方家里,王旭辉和陈某2母亲谈还钱的事,对方还了50000元。 (8)上诉人张帅奇供称,陈某2是金辉公司的客户。第一次去晋江市××街道后库陈某2家里,是王旭辉安排丁晓东带其和田旭东去的。到对方家里,丁晓东用闽南话和对方家属谈还钱的事,当时陈某2不在家里。次日早上,王旭辉又安排姚庆火和吴一郎到陈某2家里;中午,曾焕强叫上其给姚庆火和吴一郎送饭。 (9)上诉人吴一郎供称,2017年12月份,田旭东、姚庆火到晋江市××街道××村陈某2家里讨债,其过去后看到田旭东和姚庆火坐在一辆停对方院子里的车上,其过去聊了几句就先回去了。随后,田旭东、姚庆火都有到陈某2家里讨债,从早上呆到晚上很晚才回来。过了十几天,陈某2家属通知王旭辉到他家里拿钱,王旭辉就带其和丁志达、姚庆火、田旭东到陈某2家里拿钱。到达后,王旭辉与陈某2家属谈具体还钱事情,最后,由家属还给公司50000元,陈某2的债务结清。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是否参与本起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吴一郎、田旭东、张帅奇、姚庆火、唐克祥、黄少毅等人为逼债,分分合合,多次窜至被害人陈某2家中,长期滋扰其家人正常生活,向陈某2之母被害人林某2索要50000元等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吴一郎的供述等证据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其中,上诉人唐克祥、田旭东证实唐克祥参与本案,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田旭东、张帅奇、吴一郎均证实姚庆火参与本案,上诉人曾焕强、田旭东、张帅奇均证实张帅奇参与本案,上诉人唐克祥、田旭东均证实黄少毅参与本案。各上诉人通过长期滋扰债务人家属的方式,向没有偿还义务的债务人家属索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8、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上诉人曾焕强强行将李某1带回金辉公司进行搜身和非法拘禁。期间,曾焕强采取辱骂、殴打、持电棍电击等方式来逼迫李某1还债。当日15时许,李某1在已还清本金的情况下,由其父亲替其归还2000元后才被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4、5月份,其向金辉公司曾焕强借款10000元,签11750元的借条,每期每星期还1175元,其实际拿到了8825元。其还了七期共8225元后,因摔倒躺在家里休养,曾焕强还是在催债,其便从医疗费里给他转了1000多元。同年12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其到梅岭街道“露友”公司附近的一家金融投资公司借钱,曾焕强强行带其到金辉公司,并叫其打电话去借钱。其借不到钱,曾焕强就动手对其殴打,还拿电棍电击。最后,其打电话给其父亲,曾焕强威胁其父亲说,如不还钱他们就把其拉到海边灌海水、灌屎尿。其父亲被逼无奈,找人借了2000元还钱,其才得以离开。 经辨认,被害人李某1辨认出曾焕强、唐克祥。 (2)上诉人曾焕强供称,李某1于2017年上半年向金辉公司借款10000元,后还欠公司2000元未还。同年12月份的一天12时许,分公司吴聪海打电话说李某1要到分公司借钱,其便到分公司门口将李某1带回金辉公司。其让李某1打电话向亲戚朋友借钱,但借不到,其拿公司准备的电棍要电他,电棍发出噼里啪啦的声音后,李某1很害怕。后来,李某1的父亲借到钱,其遂带着李某1到约好地点,他父亲交了2000元,其放了李某1。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上半年,李某1向曾焕强借了10000元,曾焕强说那人还款期间摔断了腿。后来,金辉公司在梅岭街道“露友”公司旁开了分公司,李某1跑去借钱,吴聪海打电话通知曾焕强,曾焕强就到分公司等李某1。李某1到分公司时,其和黄少毅正好在门口,看到曾焕强在骂对方,并强行将之带到车上,回到金辉公司。之后,其在公司群里看到曾焕强发信息说要拿电棍电李某1。最后,李某1应该是有还钱才回去的,但具体谁还、怎么还的,其不知道。 (四)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1、2017年9月间,因被害人施某4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丁志达、丁晓东、曾焕强等人分分合合,三次窜至晋江市××镇××村××号施某4住宅,不顾施某4外甥被害人施某2反对,强行进入该住宅找施某4讨债,并在该住宅大吵大闹。其中有一次,施某2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劝解,上述人员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施某2的陈述,证实其自小常住在晋江市××镇××村××号其外婆家中帮忙看家。2017年9月期间,其在外婆家里碰到来向其二舅妈施某4讨债的人六七次,每次都是四五名男青年,他们到屋内大吵大闹,吵上二十来分钟才走。其外婆年纪大,其怕她惊吓,就劝他们不要大声吵闹,并请他们出去,但他们总是不听劝,后来其有一次实在受不了就报警。民警到现场后,才把对方说离开了。 经辨认,被害人施某2辨认出丁晓东、丁志达。 (2)上诉人曾焕强供称,施某4是丁志达的客户。2017年8、9月份,丁志达叫唐克祥和他一起到龙湖镇施某4家里讨债,他们就去她家里贴大字报逼她还钱。后有人报警,车辆被扣押了。王旭辉安排其和丁志达去处理。 (3)上诉人丁志达供称,施某4是其客户。2017年8、9月份,其和曾焕强、丁晓东、张帅奇分分合合,前后到龙湖镇钞厝村施某4家里讨债三次。有一次,村民报警,警察出警后了解情况,说不能用这个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后其几人离开。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施某4是丁志达的客户。2017年8、9月份,丁志达叫其和张帅奇到施某4家里讨债,其几人去贴大字报。还有一次,丁志达和公司的人到对方家里讨债,警察出警,王旭辉安排其和曾焕强带借条去处理。到半路,王旭辉说已经处理好,其几人就又返回公司。 关于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是否实施本起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为向施某4逼债,不顾被害人施某2反对,强行进入其住宅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施某2的陈述、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的供述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其中,被害人施某2证实其明确反对各上诉人进入其住宅,上诉人丁晓东在一审庭审中亦供认不讳。故关于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丁晓东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因被害人唐某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及丁燕清等人分分合合,多次驾车窜至晋江市××街道××栋××室唐某住宅,未经唐某同意,强行侵入其住宅内不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份,其向金辉公司王旭辉借钱,王旭辉安排曾焕强到晋江市××街道××栋××室其家中看过后,便给其借高利贷。过后,其未还清所借高利贷。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曾焕强带着三名男子到其家里砸门,其开门让他们进来,曾焕强一直辱骂,其说还钱要点时间,曾焕强他们就坐在家里不走,还打包晚饭到其家里吃,其让他们走,他们就是不走。直至次日0时许,其将身上仅有200元拿出来,曾焕强拿走后才离开。之后,曾焕强等人每隔几天就会到其家里,砸门、大声喧哗,赖着不走,并拿走了2次200元。 经被害人唐某辨认,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均跟随曾焕强到其家中讨债。 (2)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和黄少毅、“伍佰”三人开车到晋江市××街道××小区唐某家里,未征得该房子主人同意就直接进入家里,“伍佰”和对方谈还钱的事,直至当日17时许,其几人才离开。 (3)上诉人丁晓东供称,唐某是唐克祥的客户。2017年下半年,唐克祥先到晋江市××街道凤凰城唐某家里要债,到达后才叫其去。其过去后,直接走进去,看唐克祥向唐某要钱。 (4)上诉人黄少毅供称,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其和唐克祥、“伍佰”开车到晋江市××街道××小区唐某家,其几人未征得对方同意就直接走进去,“伍佰”和对方谈还钱的事,直至当日17时许,其几人才离开。 关于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是否实施本起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及同案人丁燕清等人分分合合,多次驾车窜至被害人唐某住宅,强行侵入其住宅内不走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唐克祥、丁晓东、黄少毅的供述可予证实,足以认定。其中,被害人唐某证实曾焕强、丁志达强行侵入其住宅内不走滞留不走,且可辨认出曾焕强和丁志达,上诉人唐克祥、黄少毅证实其未经同意即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2017年2月8日,在上诉人王旭辉授意下,上诉人曾焕强窜至晋江市兰峰小区“21世纪房地产中介店”,以发展小额贷款客户为由,许诺给予借款金额2%佣金,向该店一名男性员工购买晋江全市楼盘的业主信息,双方遂达成合意。次日,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窜至该店,用U盘复制晋江全市各大楼盘的公民个人信息。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U盘中共有公民个人信息5884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从上诉人蔡红英处扣押到红色U盘1个。 (2)U盘存储内容截图、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9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被扣押红色U盘存储内容情况。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U盘中提取出指定文件175件,共320904条记录;对提取的文件按照姓名、电话进行去重统计,得到58843条记录。 (3)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6年,王旭辉要求其几人想办法拓展业务,因房地产中介有很多业主信息,其便去找一些房地产中介协商,让他们提供买卖房产的业主信息。其跟王旭辉汇报过,王旭辉也表示赞同。2016年年底,其到晋江市兰峰小区一家“21世纪房地产中介店”,跟一名男性员工协商,让他提供买卖房产的业主信息,公司会按借款金额的2%作为佣金给他,对方表示同意。次日,其带唐克祥一起找到那个中介,从他那里拷贝了业主信息。回公司后,王旭辉让其将U盘放在办公室,通知业务员按U盘的业主信息拓展业务。那些业主信息涵盖了晋江范围内买卖房产的业主信息,包含小区、业主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公司有用业主信息与业主联系放贷的事,但没有谈成的。 (4)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2月份的一天14时许,曾焕强叫其一起到SM广场对面兰峰小区的“21世纪房产中介店”。其在店外抽烟,曾焕强进入店里,一名男店员接待了他。曾焕强进去约几分钟,就出来了。当时,曾焕强拿出随身携带的U盘插在一台笔记本电脑上,把客户资料中的电话号码抄写下来。客户资料是晋江市各大楼盘的客户资料,包括楼盘的具体地址、客户姓名、物业地址、个人地址、联系电话等。接着,曾焕强叫其和姚庆火、曾某抄电话号码去发展客户,但其几人均未能成功。当时,王旭辉见过其几人通过该方式发展客户,也知道曾焕强通过“21世纪房产中介店”拷贝客户资料。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是否构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旭辉为发展小额贷款客户,指使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向房地产中介购买楼盘业主信息(内含公民个人信息58843条),用于发展客户。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U盘存储内容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的供述。该行为符合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其他违法事实 1、2017年10月24日18时许,因被害人谢某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等人驾车窜至晋江市××街道××路××面包店门口,将谢某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曾焕强对谢某进行辱骂,上诉人丁志达、丁晓东等人参与看管。后谢某前夫庄某1报警。同日20时许,民警到现场将谢某解救。因害怕报复,谢某对民警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4日,前夫庄某1打电话说家里又被泼油漆、堵锁芯、小孩子不敢回家住。其便联系金辉公司,约他们在××街道××路××面包店门口见面,曾焕强、唐克祥见面后直接将其带到金辉公司。期间,曾焕强对其威胁、恐吓,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一起看管。其被关了2个小时后,庄某1报警,警察将其与金辉公司的人一起带到派出所。警察问其有没有被打、暴力威胁,其因害怕没敢讲实话。 (2)证人庄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4日10时许,其从监控视频中发现家门口被喷油漆、堵锁眼,后将监视视频发给其前妻谢某。当日18时许,谢某说要去跟对方理事情。当日19时许,其打电话给谢某,但没人接。过了半小时,有名男子打电话说谢某在他们那边,要其替她还债,并威胁说要再到其家滋扰,其立即报警。当日22时许,谢某被放回来。过后,谢某说她和金辉公司的人约在帝豪酒店后面碰面,就被带到金辉公司控制,被他们恐吓、威胁。 (3)上诉人曾焕强供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谢某说她在时代广场附件,其遂开车将她带到公司。其和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就逼她还钱,还叫她打电话找他前夫。后来,谢某的前夫报警,警察将其几人带回了解,后说是债务纠纷,让其几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上诉人唐克祥供称,谢某到公司内商量如何还款及其几人泼她油漆的事,曾焕强、丁志达等人在场。后来,对方报警,警察将曾焕强、丁志达带回派出所。 (5)上诉人丁志达供称,谢某说要来公司找王旭辉商谈,唐克祥带人将她带回金辉公司。当时其和曾焕强、丁晓东、唐克祥都在,谢某跟曾焕强谈不拢,曾焕强就骂她。后来,谢某报警,警察过来把其几人带到派出所,后调解了。 (6)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谢某说要到公司找王旭辉商谈,唐克祥就带人把她带回公司。当时,其和曾焕强、丁志达、唐克祥都在公司,谢某跟曾焕强谈不拢。后来,谢某报警,警察把曾焕强、丁志达、谢某带到派出所了。之后,听说他们在派出所调解了。 2、2017年11月11日9时许,因被害人吴某3向金辉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上诉人姚庆火、田旭东、丁晓东强行将吴某3带回金辉公司限制人身自由,后吴某3的母亲骆某代为偿还8000元后,吴某3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的一天9时许,金辉公司姚庆火、丁晓东、田旭东将其子吴某3抓到金辉公司,后其找亲戚吴某4与对方协商。最后,吴某4借其8000元,金辉公司到其家里拿钱,并将欠条还给其。 (2)证人吴某4的证言即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的一天10时许,金辉公司的人截住吴某3,要带他到金辉公司解决欠钱的事情。吴某3的母亲给其打电话,其赶过去和吴某3到金辉公司,并和金辉公司谈好如何还钱。同日12时许,其回来找吴某3母亲,让她借8000元还钱。后来,金辉公司找吴某3的母亲拿钱后,同日13时许让吴某3回家。 经辨认,证人吴某4辨认出姚庆火,田旭东。 (3)上诉人唐克祥供称,2017年年底,其看到丁晓东将吴某3和他的一名亲戚带回公司。 (4)上诉人丁晓东供称,2017年,其和姚庆火、田旭东找吴某3讨债,将他拦下来。他叔叔出来解决,其将他们二人带回金辉公司。后来,吴某3的母亲拿钱来还,公司才让吴某3回家。期间,其几人没有威胁和恐吓。 (5)上诉人田旭东在一审庭审中供认不讳。 (6)上诉人姚庆火在一审庭审中供认不讳。 3、2017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因被害人蔡某2向金辉分公司借高利贷未还清,丁萍茹多次打电话催促还款。后蔡某2主动到金辉公司协调还款事宜,上诉人蔡剑文及丁萍茹等人对蔡某2限制人身自由。同日22时许,蔡某2将一部电动车、一条白金项链抵押给金辉公司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蔡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其不堪金辉公司的骚扰,骑着刚买的电动车到“露友”公司旁边的金辉分公司,丁萍茹叫其和蔡剑文说。蔡剑文威胁不还钱就不其让走,丁萍茹也说没办法,其只能借了2000元转给蔡剑文,但对方还不让走,又让其押了电动车、项链。其被留了两三个小时。 (2)上诉人蔡剑文供称,其统计账户时发现蔡某2没有按时还钱,就发信息到业务群通知丁萍茹。2017年12月的一天21时许,其和丁萍茹等人在金辉分公司,蔡某2骑着电动车来找丁萍茹商量逾期还钱的事情,后还了2000元。当时,其几人觉得不够,丁萍茹让蔡某2把电动车、项链押下。期间,蔡某2在公司内呆了两三个小时后离去,电动车一直都由丁萍茹使用。蔡进东、“小东”知道该事,业务员做什么事情都要向他们汇报。 (3)上诉人吴聪海供称,蔡剑文说蔡某2有到金辉分公司谈还钱的事,电动车被丁萍茹他们扣留下来,作为抵押物。之后,丁萍茹一直使用该电动车。蔡进东、吴小东肯定知道该事情,业务员做什么事情都要向他们汇报。 关于各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及量刑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旭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无论是否直接实施具体个罪行为,均应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行为负责,量刑上不能轻于其他直接参与者。故关于上诉人王旭辉并非具体个罪的直接行为人,量刑应轻于直接行为人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义、吴聪海、吴一郎、姚庆火等人分分合合,多次参与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在所参与的具体个罪中地位和作用虽有差别,但均主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在个罪中行为积极,作用明显,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关于本案应区分主从犯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蔡进东应否对金辉分公司其他同案人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蔡进东作为金辉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明知金辉公司从事违法放贷及催收业务,仍移植金辉公司的经营模式,共享金辉公司的资源,负责分公司的人员招聘和业务管理,是金辉分公司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分公司人员实施违法放贷及催收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关于上诉人蔡进东未实际参与,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无需为其他分公司人员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旭辉、唐克祥、蔡红英等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1)王旭辉、唐克祥、蔡红英举报同案人庄文伟、林小群,庄文伟因本案已被移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林小群因本案已被逮捕。但王旭辉、唐克祥、蔡红英举报同案犯庄文伟、林小群的犯罪行为即本案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2)张帅奇举报“曾光头”强迫交易,经公安机关调查,尚未发现被举报人的真实身份,暂无证据可予证实。(3)蔡进东举报蔡文砌制造毒品,张锦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张琴诗非法制造枪支,庄春树非法放贷及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调查,暂无证据可予证实。(4)姚庆火举报张胜利违法放贷及催收,经公安机关调查,暂无证据可予证实。故相关上诉人构成立功等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重复评价的问题。经查,原判依法认定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等14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相关具体个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故上诉人唐克祥认为原判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少毅、吴一郎违法所得是否准确的问题。经查,侦查机关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对金辉公司账簿、清单等财务资料进行鉴定,公司利润、实际利润、股东分红及可统计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均形成报告。其中,上诉人黄少毅工资为25500元,吴一郎工资3000元,预支6100元,上述款项依法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追缴。故原判追缴黄少毅、吴一郎违法所得数额有误的相关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晋江市及其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上诉人王旭辉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是积极参加者,上诉人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是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依法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晓东、蔡红英、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红英、蔡进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为索取债务,分分合合,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曾焕强、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蔡剑文、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蔡进东、蔡剑文、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聪海、吴一郎分分合合,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蔡剑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吴聪海如实供述其大部分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在案证据仅上诉人田旭东供称姚庆火参与实施第23起寻衅滋事行为,而其他同案人均予以否认,原判认定姚庆火参与该起犯罪的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但上诉人姚庆火尚多次参与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原判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量刑基本适当。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黄少毅、姚庆火、吴一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黄少毅、吴一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田旭东、张帅奇、吴一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予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丁志达、丁晓东、黄少毅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唐克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唐克祥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王旭辉、曾焕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各上诉人均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曾焕强、丁晓东、蔡进东、蔡剑文、张帅奇、吴一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均予从重处罚;上诉人王旭辉、唐克祥、吴聪海有犯罪前科,均予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蔡进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出庭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五)、(六)项、第四条第(二)、(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卿堆
审 判 员 张文平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炳溪
书 记 员 涂秋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PAGE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