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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辖终39号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洞阳金山复印打字社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洞阳金山复印打字社;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鹏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洞阳金山复印打字社,,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府前街**经营者:欧阳月良,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

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松。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洞阳金山复印打字社及原审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7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浏阳市洞阳金山复印打字社以承揽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其虽未提交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提交了加盖有“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浏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的承诺书和对帐单。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管辖协议,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广告制作费用和逾期付款的利息,双方争议标的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被上诉人浏阳市金山复印打字社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浏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左 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