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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3民初34号

钟云娥与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云娥;陈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23民初34号

原告:钟云娥,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陈小林,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原告钟云娥与被告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云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陈小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20000元(该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7年2月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合计70000元,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另算;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全由被告陈小林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小林因生意之需于2017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为6个月,月息2分。现借期已过,被告本息并未按约支付,原告经多次追索无果,遂依法起诉,请判处。 被告陈小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被告陈小林因办养鸡场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当日在上高农业银行取现金5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收到现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钟云娥现金人民币计伍万元正(¥50000元),借期为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人陈小林,2017年2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本付息,且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导致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钟云娥与被告陈小林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小林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给原告钟云娥,并支付本金50000元自2018年10月10日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陈小林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严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建伟

书记员肖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