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3执639号

李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李玉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639号

被执行人:李玉华,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3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玉华因盗窃犯罪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0元,未缴纳3832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2.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李玉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1月3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