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
法定代表人:杨家兴,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琼红,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雪琴,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上诉人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后埭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郭雪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4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后埭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郭丽龙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并非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郭雪琴的0.24亩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早已得到补偿,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本案诉争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系后埭社区居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充分讨论后提出并表决,而后根据表决结果进行公示的,该分配方案系依法设立,应受法律保护。
三、郭雪琴系外嫁女,虽户籍未迁出,但已不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无法履行本村村民的应尽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不享有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郭雪琴辩称,郭雪琴一直在后埭社区生活,之前的征收款项均有分配到。 郭雪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后埭社区居委会即时给付郭雪琴享有的征地补偿款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雪琴的户籍在后埭社区,后埭社区的前身是洛江区万安后埭村。郭雪琴与董安庆于2009年9月结婚,婚后未将户口迁入董安庆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金屿社区,也未享受该社区收益分配权。2017年5月3日,郭雪琴与董安庆离婚。2018年5月,后埭社区居委会先后召开居民代表大会、两委扩大会、户代表大会,研究发放征地补偿款事项,并对《关于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票决。《方案》规定“2018年5月31日前出嫁(以初次登记为准),户口仍在本社区的一律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内容。2018年7月16日,后埭社区居委会按照《方案》向社区居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精神,嫁农女性村民户口尚未迁入男方所在地,且未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有权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给予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郭雪琴虽然嫁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金屿社区,但未将户口迁入该社区,并未丧失后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其与董安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享受丰泽区城东街道金屿社区收益分配权,其请求后埭社区居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5000元,符合上述法律及通知精神,予以支持。后埭社区居委会《方案》规定“2018年5月31日前出嫁(以初次登记为准),户口仍在本社区的一律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内容,剥夺、限制了嫁农女性村民收益分配权,确认无效。综上,郭雪琴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后埭社区居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雪琴征地补偿款5000元。 二审中,郭雪琴向本院提交了《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收款收据》一份,欲证明其医疗保险在娘家缴交。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时,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分配权应当均等,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本案中,郭雪琴虽已出嫁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金屿社区,但并未将户口迁入金屿社区,其在与董安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未享受到金屿社区的收益分配权,且郭雪琴在前几期的征地补偿款分配中亦相应的取得补偿权益,故一审判决认定郭雪琴享有后埭社区集体成员资格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后埭社区关于本案并非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及郭雪琴无权获得补偿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后埭社区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黄有志
审判员 郑玉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威鸿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