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613号之二
原告:蒋建国,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苗晓涛,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被告:杨德强,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17-826**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驾驶人。
被告:周孬旦,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0396**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史崇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国与被告苗晓涛、杨德强、周孬旦、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裁定查封了被告苗晓涛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杨德强驾驶的鲁17-826**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被告周孬旦驾驶的鲁R0396**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100000元保证金,要求解封对被告周孬旦驾驶的鲁R0396**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现被告杨德强已向本院交纳10000元保证金,要求解除被告杨德强驾驶的鲁17-826**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原告亦同意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9)鲁1702民初6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杨德强驾驶的鲁17-826**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被告周孬旦驾驶的鲁R0396**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临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