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婵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致蓉,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顾致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7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 菁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