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58018529,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宝庆路。负责人贺德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子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赵芷樱,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陈艾斌,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陈彩銮,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李卓滨,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赵冰,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302民初33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子强、赵芷樱、陈艾斌、陈彩銮、李卓滨、赵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743843.83元及利息,2019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子强、赵芷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2018)湘0302民初33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继钰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佳乐
书记员刘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