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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12民初778号

张雪梅与马绍红、周月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雪梅;马绍红;周月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12民初778号

原告:张雪梅,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绍红,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周月芹,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张雪梅与被告马绍红、周月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张雪梅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雪梅负担。

审判员  汪德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