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621执117号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本院执行的陈勇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戴清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杨 搜索“”
陈勇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621执117号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本院执行的陈勇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戴清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