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20号罪犯万军,男,汉族,1984年4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巢湖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皖01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皖01刑终25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万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