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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481刑初23号

梁景东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梁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481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景东,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景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梁景东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陈某2、陈某1户位于岑溪市“林良口”山场的林木,同年8月份,梁景东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对该处山场林木进行了砍伐。经鉴定,上述山场被砍伐的林木蓄积为28.7立方米。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梁景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梁景东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景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梁景东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陈某2、陈某1户位于岑溪市“林良口”山场的林木,同年8月份,梁景东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对该处山场林木进行了砍伐。经鉴定,上述山场被砍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28.7立方米。 另查明,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梁景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其无证砍伐“林良口”山场林木的事实经过。在庭审后,被告人梁景东将犯罪所得款人民币2500元退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8年8月23日,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归义镇龙王村六组“林良口”山场林木被砍伐,经查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被伐林木总蓄积已超过10立方米,后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侦查。 2.人员基本信息:载明被告人梁景东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梁景东于2018年10月11日在其表兄弟黄某的陪同下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4.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经查,被告人梁景东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5.岑溪市林业局林政股出具的证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间,在岑溪市小班内未发放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6.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他们兄弟位于“林良口”山场的林木于2016年7月份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梁景东,大概有六、七十条林木。当时与梁景东说过砍伐手续由梁景东负责办理,陈某2曾给过山证梁景东,不知是否办理了砍伐手续。 7.证人邓某(外号:阿谷二)的证言:2016年梁景东找其帮勾路。大约是2016年8月份开始勾路的,其勾了10个小时左右的路。 8.证人陈某3的证言:归义镇龙王村的梁景东雇佣其帮伐木,砍伐时间是2016年7至8月份,砍伐工人共有三个,另外两个是陈某4、邓云。砍伐了两三天,用韦力牌小后驱车装得两三车木。其不知道是否办理了林木砍伐手续。 9.证人陈某4的证言:其于2016年7、8月份帮归义镇龙王村的梁景东砍伐“林良口”山场的林木,砍伐了3天左右,砍伐工人还有陈某3、邓云。其不知道山主是谁,也没有见到过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10.证人梁某的证言:其于2016年8月份帮梁景东在车林木,一车柴火,两车松木,柴火是销往岑溪市三威板厂,松木是销往岑溪市木材市场。其不知道梁景东砍伐林木是否办理了砍伐手续。 11.证人莫某的证言:梁景东因滥伐林木被调查,其是陪同梁景东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其不清楚梁景东滥伐林木的事情。 12.证人黄某的证言:其是梁景东的表兄弟,其是陪同梁景东前来自首的。 13.现场勘验笔录:反映被砍伐山场位于岑溪市“林良口”山场,山场概况及周边概貌。 14.鉴定意见:经鉴定,岑溪市小班被采伐林木的总面积为0.83公顷,采伐树种为马尾松和其他软阔,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木总蓄积量28.7立方米,总出材量18.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量28.0立方米,出材量18.4立方米;其他软阔蓄积量0.7立方米,出材量0.3立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 15.被告人梁景东的供述与辩解:其因2016年购买他人林木砍伐又没有办理砍伐手续而前来投案自首的。2016年7月份,其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陈某2、陈某1位于“林良口”山场的林木,后雇佣归义镇古皮村外号叫“阿谷二”的人帮勾路,雇佣筋竹镇横垌村的陈某3、邓云、陈某4进行砍伐,砍伐了三天,砍伐了六十多条林木,树种是松木和杂木。后雇佣归义镇的梁某帮其运输了三车木(一车柴火、两车松木),柴火运到岑溪市三威板厂卖,松木运到岑溪市木材市场卖。其雇佣他人砍伐林木是没有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之间能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景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景东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惩处。 被告人梁景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梁景东是初犯以及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梁景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景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对被告人梁景东退出的犯罪所得款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覃 文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陈宇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