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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刑终194号

刘燎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燎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燎平,曾用名刘星,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无职业,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9月28日再次被抓获,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燎平犯盗窃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于二Ο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湘0181刑初11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刘燎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燎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燎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燎平撤回上诉。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刑初1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雪平

审判员  苏诞阳

审判员  赵佳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