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406民初298号

房玉海、李广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9-1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玉海;李广菊;陈连荣;房建;房艳婷;公培华;李兴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6民初298号

申请人:房玉海,男,193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李广菊,女,193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陈连荣,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房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房艳婷,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

申请人:公培华,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

申请人:李兴花,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房玉海、李广菊、陈连荣、房建、房艳婷与被申请人公培华、李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房玉海、李广菊、陈连荣、房建、房艳婷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培华、李兴花应得的山东高速征地补偿款进行保全,保全财产金额为80000元,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公培华、李兴花所应得的山东高速征地补偿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