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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3执28号之一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王焕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 负责人江妙贞,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泽奇,系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王焕林,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新昌县div> 被执行人郑松元,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岱山县div> 被执行人蔡芳燕,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岱山县div> 被执行人王道吉,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大竹县div> 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浙0903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道吉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滨海星城C2幢1604室不动产。因被执行人王道吉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8)浙0903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王道吉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滨海星城C2幢1604室不动产的查封(权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汤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樊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