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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22民初44号

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薛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薛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2民初44号

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江滨广场**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15481996X。

法定代表人:吴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仕春,浦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腾,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诗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