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2民初44号
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江滨广场**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15481996X。
法定代表人:吴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仕春,浦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腾,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城县锦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诗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