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795号
原告:陈凤芳,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林斌,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陈凤芳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陈凤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凤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施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