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128民初795号

陈凤芳与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凤芳;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795号

原告:陈凤芳,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林斌,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陈凤芳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陈凤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凤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施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