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执208号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庄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庄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处科技园**大冲商务中心******楼3002。法定代表人周治臣。被执行人庄烜,男,199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庄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216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2166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佳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物理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