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3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陆宏志,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杨国良,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陆志宏与被执行人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杨国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陆志宏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17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8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被执行人杨国良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的汽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张贴限制高消费令于被执行人的住所。5.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和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王业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的汽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8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刘爱民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