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667-1号
申请人:温俊彪,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候金祥,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钟红珍,女,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钟洋,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侯文国,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黎换沂,女,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申请人温俊彪与被申请人候金祥、钟红珍、钟洋、侯文国、黎换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温俊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候金祥、钟红珍、钟洋、侯文国、黎换沂价值131106.68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31106.68元)为申请人温俊彪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申请错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俊彪申请对被申请人候金祥、钟红珍、钟洋、侯文国、黎换沂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候金祥、钟红珍、钟洋、侯文国、黎换沂的银行存款共131106.68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严志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