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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财保68号

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白无瑕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白无瑕;申山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68号申请人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148号。被申请人白无瑕,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滑县。被申请人申山山(又名申珊),男,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山山(又名申珊)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额95278元的保函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申山山(又名申珊)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所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