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30民初64号
原告:武大雨,女,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俊,桐柏县司法局埠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顶,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现住桐柏县。
原告武大雨与被告金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大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大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380元,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218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山水国际”工地干活,干活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一份欠条。被告金顶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2019年1月7日,法庭向被告金顶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时,对被告金顶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告金顶认可该笔债务。本院
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山水国际”工地干活,干活结束后,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一欠条,内容为:“欠条。山水国际(5#)楼武大雨(¥238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金顶。2018年02月14日。”出具欠条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元工资,下欠2180元工资,经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施工结束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实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上面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金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金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18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光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馥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