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3597号
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韩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紫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富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素兰,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