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督18号
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028074。
法定代表人:胡纲治,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海霞,女,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
被
申请人:江涛,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2019)渝0106民督1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涛收到支付令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渝0106民督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庆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森
书记员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