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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1838号

洪佩佩与刘昆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佩佩;刘昆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838号

原告:洪佩佩,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宏财,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昆鹏(曾用名:刘鹏),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洪佩佩与被告刘昆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洪佩佩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佩佩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佩佩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佩佩负担。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