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838号
原告:洪佩佩,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宏财,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昆鹏(曾用名:刘鹏),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洪佩佩与被告刘昆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洪佩佩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佩佩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佩佩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佩佩负担。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倩倩 来源:百度“”